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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2011-05-30 77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含縣城、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城鎮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一)擬定全市的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
 
  (二)貫徹并指導實施國家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督促落實節水指標和節水措施;
 
  (三)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水資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計劃以及計劃取用水量和節約用水計劃,實施水量的統一調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廣和普及節水型產品和器具;
 
  (五)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
 
  (六)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建設、規劃、農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城鎮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各自的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各縣(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額與計劃
 
  第五條  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和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六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應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七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上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用水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分類管理。
 
  對單位用戶實行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相結合的制度。居民用戶的水費計價方式及節約用水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用戶,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水戶。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用戶。
 
  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年實際用水量超過三萬立方米的稱為重點單位用戶,年實際用水量不足三萬立方米的稱為一般單位用戶。
 
  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實際取水量超過三十萬立方米的稱為重點單位用戶,年實際取水量不足三十萬立方米的稱為一般單位用戶;取用地下水年實際取水量超過十萬立方米的稱為重點單位用戶,年實際取水量不足十萬立方米的稱為一般單位用戶。
 
  第十條  行業用水定額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尚未制定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行業用水定額,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用戶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水量平衡測試確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產經營和發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用水總量和每月用水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以及相應的產業政策、單位用戶的合理用水水平、生產經營和發展需求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定單位用戶的用水計劃。
 
  第十二條  單位用戶的用水計劃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或者備案一次。
 
  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重點單位用戶的用水計劃由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一般單位用戶的用水計劃由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重點單位用戶的用水計劃由核發其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一般單位用戶的用水計劃由核發其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達到國家節水型企業(單位)標準的重點單位用戶,其下一年度用水計劃根據實際需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重點單位用戶用水計劃,應當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其中用水計劃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用水計劃向單位用戶供水。
 
  第十四條  因水資源緊缺無法滿足正常供水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政府批準,可向單位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時,可向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計劃,在節水設施驗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用水節水評估報告、行業用水定額和設計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計劃。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施工臨時用水,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水計劃手續;在核定用水計劃后,供水企業方可供水,并單獨裝表計量。
 
  第十七條  實行單位用戶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部分征收加價水費;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部分征收加價水資源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水資源費)征繳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水資源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用于本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城市供水節水公共設施建設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資金,專項用于節約用水技術的研究、推廣應用,節約用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研制、開發,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和節約用水獎勵工作。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九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取水用水單位應當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二十條 建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凡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用水、節水評估的內容。
 
  建設項目施工前應將該項目的節水措施方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動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節水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節約用水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用水應當計量。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和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其授權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生產用水以及單位用戶和居民用戶用水情況等有關資料。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節約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應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相關用水和節約用水資料。
 
  第二十三條  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單位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取水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核發取水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核準的取水量做到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其節約的水資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
 
  第二十四條  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工業企業。新建企業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現有企業應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向節水型方向轉變,通過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節水設備更新。
 
  第二十五條  單位用戶應當采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未達標的,不予增加用水計劃;當年節余的水量可流轉下一年度使用,并納入下一年度用水計劃中。
 
  用水企業實行定期水平衡測試制度,應當至少每三年測試一次,并及時將水平衡測試報告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貿易、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認證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推廣應用節水型器具 。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現有公共建筑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應限期更換;應引導居民逐步淘汰現有住宅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二十八條  園林綠化、生態景觀用水應推廣噴灌、滴灌、微灌等節水技術和污水再生利用技術;賓館、飯店、旅游和文化體育設施、洗浴和洗車業、水上娛樂和游泳場館等,應當積極采用循環用水技術,安裝使用節水設施。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網漏失率控制目標并組織考核。
 
  第三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灌區節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區應當逐步按定額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裝用水計量設施,推廣應用農業工程節水技術和農業節水技術。
 
  涉農部門應當引導農民調整農業種植結構,鼓勵種植低耗水、高產出的農作物,推廣噴灌、滴灌等節水技術,禁止農業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對農業節水工程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優先予以立項。
 
  第三十一條  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公益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活動;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對在校學生節約用水的教育和宣傳;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單位用戶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單位用戶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地區: 江西
標簽: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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