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環評〔2024〕79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工作方案》,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美麗寧夏建設,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到2025年,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全面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有機融合,全區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全面提升。
到2027年,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全面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許可管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要素、全聯動、全周期管理基本實現。
二、持續推進排污許可提質增效
(一)提升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進一步優化規范排污許可證審查核發流程,建立聯審聯查、共管共用的工作機制,組織按照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噪聲以及自行監測等環境管理要求分工審查;對首次申請或因涉及改(擴)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增加而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進行現場核查,重點關注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與相關環評文件的批建相符性及非重大變動情況,以及排放口、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限值和許可排放量的合規性和準確性;審批部門可依法依規主動變更排污許可證,并在管理信息平臺記錄變更內容或事由;定期清理已關閉排污單位的過期許可證,依法依規注銷。用好“現場+非現場”審查手段,持續提升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質效。加強排污許可管理標桿建設,打造一批排污許可管理標桿地區、行業和企業。
(二)開展常態化檢查抽查。建立“企業自查、地市排查、省級抽查”三級質量保障機制。以企業自查為主,夯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嚴控污染物排放;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為輔,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排查,建立問題臺賬,實行銷號整改,確保發現一起、整改一起;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抽檢為導向,對全區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質量開展常態化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行政區域內當年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總數的30%、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總數的20%,持續推進排污許可提質增效。
(三)助力污染防治攻堅。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對有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和濃度限值要求的,依法依規將應急減排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推動實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定期調度超低排放改造進度,并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業清單推送至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審批部門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與排污許可管理的銜接,將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決定書中排污口的運行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完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將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和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措施納入排污許可證。
三、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
(四)深化與環境影響評價銜接。繼續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試點推廣應用,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在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和管理機制等方面銜接,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的聯動。審批部門應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關于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監管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
(五)推進與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銜接。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核算、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交易)、環評文件及其批復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量;探索開展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實際排放量“數據歸真”工作。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強化自動監測數據分析應用,推進污染物排放量執法監管;進一步規范固定污染源排污權交易管理,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新改擴建項目按規定交易取得排污權指標、實施的減排工程措施及通過減排工程削減的可交易排污權指標,應記入排污許可證。
(六)推動與自行監測及環統數據銜接。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機制,督促排污單位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落實信息公開要求。統籌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強化自行監測全過程管理,推進監測數據共享共用。2025年開展全區火電、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統計報表與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的融合銜接,指導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統一填報相關數據,強化數據質量控制,實現一次填報同時滿足兩項需求。到2027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成為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的重要依據,推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全面應用于生態環境統計,實現一個企業、一個口徑、一套數據。
四、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
(七)夯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排污單位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實行自主申領、自我承諾、自行監測、自主記錄、自主報告、自行公開,建立基于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制度,明確關鍵崗位責任人和責任事項,規范排污許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及執行情況自我核查、自我監督的工作機制并安全、有效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排污登記單位應如實填報污染物排放信息,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生態環境法律規章的管理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八)強化排污許可執法檢查。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監測部門做好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中自行監測方案的合規性核查、執法檢查的技術支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排污許可審批和環境執法部門;排污許可審批部門根據自行監測執法檢查、合規性核查結果,督促排污單位依法變更或者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按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環境執法部門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體系,開展固定污染源“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和排污登記信息抽查,嚴肅查處無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未開展自行監測、未提交排污許可執行報告以及未建立排污許可管理臺賬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監督管理,落實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要求,堅決打擊數據造假等惡意違法行為;推行非現場監管,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獲取排放數據作為非現場監管的重要依據。
(九)強化社會監督。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主動公開排污許可證和處罰決定,暢通公眾交流路徑,拓展溝通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利用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定期公開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加大公開曝光和處罰力度;對公眾關注多、信訪舉報多的排污許可突出環境問題,積極調查處理并向公眾及時反饋信息;排污單位的處罰決定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十)加大基礎保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任務,強化統籌協調,制定實施計劃,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確保按時限完成工作任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技術支持;加強排污許可第三方服務機構管理,落實管理制度。建立排污許可普法長效機制,開展排污許可法律法規培訓和技能比賽,普及排污許可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文件,不斷提高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者和企業從業人員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