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規范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并對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全過程實施控制,特制訂《義烏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義烏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
1.目的
規范出口食品的檢驗監管工作程序,對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全過程實施控制。
2.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檢驗監管工作。
3.受理報檢
3.1接單
業務部門在CIQ2000綜合業務系統中接到檢務部門受理的出口貨物電子報檢信息后,進行接單、分單,并將物理單證交檢驗員。
3.2審單
檢驗員應對物理單證和CIQ2000綜合業務系統單證進行審核,施檢人員在審單中如發現所提供的單證不齊或有差錯時,應及時要求發貨人或代理報檢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單證,對不能提供有效證單的,視情況予以后補或不予施檢。
出口貨物報檢單證應包括:
a.出口貨物報檢單;
b.合同/信用證;
c.發票;
d.裝箱單;
e.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f.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g.廠檢合格單和其它所需資料等;
4.檢驗檢疫前準備
4.1審單確定單證齊全的,由施檢人員及時與發貨單位或代理報檢單位取得聯系,以確定檢驗檢疫時間。
4.2確定檢驗檢疫依據:
a.雙邊協議和相對應的標準;
b.進口國法律、法規規定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c.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d.我國標準高于合同、信用證或協議約定檢驗檢疫標準或技術條件的,按照我國標準進行檢驗檢疫;
e.除轉口貿易外,合同、信用證約定的檢驗檢疫標準或技術條件高于國內和國際的,按照合同、信用證執行;合同、信用證約定的檢驗檢疫標準或技術條件低于進口國規定的,按照進口國規定執行;合同、信用證條款對產品質量的約定與合同不一致時,按信用證條款執行。
f.對合同、信用證條款沒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參照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檢疫。
g.沒有以上規定的,按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4.3檢驗檢疫方式:自驗。
4.4資源準備:根據需要準備樣品封識、抽樣工具、現場檢測工具、檢驗檢疫原始記錄等物品。
5.實施檢驗檢疫
5.1現場核查的內容包括:出口食品的存放地點是否符合要求,并按報檢單證核查貨物狀況,包括包裝材料、品名規格、嘜頭、生產批號、生產日期和數重量等是否與報檢單證一致,如有不符,應及時與發貨人或代理報檢單位或貨主進行核實,做好檢驗原始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預包裝食品應認真核查標簽是否與標簽證書一致。
5.2所使用的原始記錄必須填寫齊全。所有記錄必須經復核人簽字,并隨報檢資料留存。
5.3抽樣和送樣
a.抽樣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潔衛生,防止容器不潔污染樣品。需要檢驗微生物的樣品,其采樣工具、容器必須經高壓滅菌處理,并按無菌操作進行采樣,以保證所抽樣品的清潔衛生。
b.根據食品的不同,嚴格按有關標準、規程或規定的要求,抽取代表性樣品。抽樣數量應滿足檢驗和留樣要求。從樣品的采集至送抵實驗室的整個過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維護樣品的真實性。
c.樣品采集后,需檢測的樣品,送義烏局或省局技術中心檢測。
6.檢驗檢疫結果判定
施檢人員應按相關的標準、檢驗檢疫規程或有關規定對檢驗檢疫結果進行判定,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出具相應證單。
7.結果登記和擬制證稿
7.1檢驗檢疫完畢,施檢人員應在CIQ2000計算機綜合業務系統中登記,需要出具證書的,應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擬制證稿,做到表達準確,真實客觀。
7.2證稿擬制結束并完成全部檢驗檢疫工作后,施檢人員應及時將全套物理單證提交授權簽字人審核:
a.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全套物理單證必須經領導審核簽字。
b.經授權簽字人審核全套單證符合要求的,返回施檢人員;
c.經審核發現有差錯的,應及時反饋施檢人員糾正。
7.3擬制的證稿經授權簽字人審核簽字后及時將全套物理單證送交檢務簽收,同時在CIQ2000計算機綜合業務系統提交。
7.4施檢部門從實施檢驗檢疫開始至出具證稿交檢務部門簽發,其檢驗周期一般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8.后續監管
8.1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施檢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而達到出口要求的,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8.2經檢驗檢疫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或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除害處理的,不準出口,并由業務部門按規定要求向上級部門報告不合格信息。
8.3對經檢驗不合格不準出口的產品,要在檢驗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銷毀,嚴禁企業自行處置或銷售使用。企業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置負主要責任,對不按要求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理的企業,要依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厲查處。
9.附則
9.1本規范如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或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進口食品檢驗監管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新規定。
9.2本規范由義烏局負責解釋。
9.3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文件《義烏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義檢一〔2010〕70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