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工作規范(試行)》已經市局2025年度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工作規范(試行)
為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適用范圍
重慶市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登記(備案)(以下簡稱撤銷登記)申請,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以下簡稱冒名登記)的行為調查,并作出中止調查、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決定的適用本規范。
二、撤銷管轄
撤銷登記由涉嫌冒名登記經營主體的登記機關管轄。登記機關發生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撤銷登記,原登記機關應當協助進行調查。
三、工作職責
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由企業監管機構統籌,法制、信用監管、注冊許可、綜合執法、檔案信息等機構協同配合。具體職責如下:
1.企業監管機構負責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撤銷冒名登記申請、移交線索,組織召開“一案一議”會商工作會議,依職責組織聽證會,依法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決定,依法通知經營主體繳回營業執照,按規定形成撤銷冒名登記檔案等。
2.法制機構負責撤銷或不予撤銷冒名登記法律適用的監督和指導等。
3.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冒名登記案件行政處罰信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等。
4.注冊許可機構負責在登記工作中落實相關自然人實名驗證等要求,根據撤銷決定對相關登記(備案)數據予以處理及公示,對撤銷登記后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予以公示作廢,按照人民法院關于撤銷登記、滌除登記(備案)事項的司法裁判文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撤銷或滌除登記(備案)事項手續并對外公示等。
5.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涉嫌冒名登記線索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對外公示符合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調查情形的經營主體信息,作出初步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查辦涉嫌冒名登記行政處罰案件,依職責組織聽證會等。
6.檔案機構負責撤銷冒名登記檔案的接收、保管、查詢;信息機構負責依據撤銷決定修改數據,相關信息推送IRS共享等。
在工作中涉及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遇到的新情況,由分管領導召集企業監管、法制、信用監管、注冊許可、綜合執法、檔案信息等機構進行會商綜合研判后依法辦理。
四、撤銷登記程序
(一)申請受理。
1.依法申請
被冒名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由其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有權代表人向經營主體登記機關提出撤銷登記申請。申請人應當通過線上或者線下方式配合登記機關核驗身份信息,或者按照登記機關認可的其他途徑辦理。
2.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撤銷登記申請,應向企業監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①撤銷虛假登記(備案)申請書(附件1)、申請撤銷登記(備案)承諾書(附件2);
②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申請人通過委托代理人提交撤銷登記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時一并提交身份證件遺失證明、身份證件補辦記錄、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印跡鑒定報告、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虛假登記事實的生效判決、裁定等證據材料。申請人對申請事項和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依法受理
如申請材料不齊備或申請人未進行身份信息核驗,企業監管機構應告知其補正,并根據補正情況研判是否受理。企業監管機構應自申請材料齊全且申請人進行身份信息核驗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撤銷申請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監管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①申請人未能通過身份信息核驗的;
②涉嫌冒名登記的經營主體已注銷的,但申請撤銷注銷登記的除外;
③申請的撤銷登記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
④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屬于第③項情形的,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申請。
企業監管機構受理后,應填寫《案源移交表》(附件4)連同受理通知書、受理相關資料移交綜合執法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同步將受理通知書抄送注冊許可機構,注冊許可機構應對涉嫌冒名登記經營主體提交的注冊登記(備案)申請進行審慎辦理。
(二)調查核實。
1.調查期限
綜合執法機構收到《案源移交表》及受理通知書、受理相關資料后,應當自受理通知書載明的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查并作出初步調查結論,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初步調查結論主要包括涉嫌冒名登記經營主體基本情況、涉嫌冒名登記原由、實地核查情況、申請人及關聯人員詢問情況、其他調查情況;涉嫌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的認定、是否涉嫌冒名登記結論,以及中止調查、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建議等。冒名登記行政處罰案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調查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鑒定等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期限。
2.核查措施
綜合執法機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和《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調查核實:
①進入經營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②查閱、復制、收集、調取相關登記檔案,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數據資料、實名認證核驗身份信息等證據材料;
③向有關單位、中介機構、受委托的自然人、涉嫌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詢問了解情況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材料;
④核實經營主體是否存在股權出質、股權凍結以及被有關部門依法采取限制登記措施等情況;
⑤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經營主體的銀行賬戶;
⑥根據需要,向公安、人民法院、稅務等部門申請調用身份證件遺失補辦、訴訟案件、失信執行、辦稅電話及實名認證等信息,還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數據庫進行檢索。
在調查過程中,綜合執法機構應當督促申請人、涉嫌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利害關系人等確認相關文書送達地址。行使第⑤項職權的,應當經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對于相關經營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調查的,可以將涉嫌冒名登記經營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聯系方式等信息(附件5)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45天。對于涉嫌冒名登記經營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企業監管機構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中止調查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暫時無法調查的,綜合執法機構可以中止調查。調查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綜合執法機構可以中止調查:
①有證據證明與涉嫌冒名登記相關的民事權利存在爭議的;
②涉嫌冒名登記的經營主體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③登記機關收到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證明涉嫌冒名登記的經營主體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存在違法案件尚未結案,或者尚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
經“一案一議”會商工作會后,綜合執法機構按流程審批出具中止調查告知書(附件6)并依法送達,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三)作出決定。
1.召開會商工作會
根據初步調查結論,企業監管機構會同法制、信用監管、注冊許可、綜合執法等機構,召開“一案一議”會商工作會,對是否中止調查、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冒名登記形成集體決策,并作好會商工作會會議紀要(附件7)。
2.告知權利
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冒名登記決定前,企業監管機構應當將擬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書面告知涉嫌冒名登記的經營主體、認定的涉嫌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同時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3.陳述申辯聽證
冒名登記的經營主體、認定的涉嫌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相關利害關系人要求陳述、申辯的,組織聽證的機構應當記錄。上述人員自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此權利;上述人員未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聽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組織召開。聽證告知、聽證公告、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等文書見附件8。
4.撤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冒名登記:
①經調查認定冒名登記違法行為事實清楚的;
②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配合撤銷登記;滌除登記(備案)事項的;
③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登記的情形。
屬于第①項情形,但是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對冒名登記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異議,并在此基礎上從事過相關管理、經營活動或者獲得收益的,可以不予撤銷登記。
屬于第②項情形,注冊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相關司法裁判文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及時在登記管理系統予以處理,并對前述文書按照登記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存。
因相關經營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調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45天,相關經營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登記。
企業監管機構依據初步調查結論、“一案一議”會商工作會結果,聽證筆錄等資料,依法制作撤銷(不予撤銷)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決定書(附件9),并報分管負責人審批簽發。對于存續狀態的經營主體,涉及股權登記的作出撤銷登記決定書還包括責令股權重新分配等內容。同一冒名登記包含多個登記(備案)事項,其中部分登記(備案)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備案)事項不影響經營主體存續的,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備案)事項。
登記機關或者上級登記機關認定撤銷登記決定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原登記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5.不予撤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撤銷登記:
①撤銷登記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②撤銷登記后無法恢復到登記前的狀態;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送達執行。
1.決定送達
企業監管機構向申請人、冒名登記的經營主體、認定的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利害關系人等送達撤銷(不予撤銷)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決定書,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同時抄送稅務等部門。
2.撤銷登記執行
企業監管機構作出撤銷(不予撤銷)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決定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填寫《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經營主體登記處理決定信息》(附件10)、《虛假登記(備案)責任人信息統計表》(附件11),處理結果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撤銷冒名登記后的經營主體名稱無法繼續使用的,可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撤銷(不予撤銷)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決定書應同步抄送注冊許可機構、信用監管機構。注冊許可機構收到撤銷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決定書后,應當及時在登記系統進行標注,依法處理登記數據。
3.營業執照管理
除不涉及營業執照照面記載信息外,企業監管機構應當在撤銷經營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決定書中要求經營主體在文書送達后5日內繳回營業執照,對于未繳回的下達行政告誡書再給予5日繳回時間(附件12)。經營主體逾期未繳回營業執照的,由注冊許可機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公示作廢,已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其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同步作廢。
4.資料歸檔
企業監管機構將撤銷冒名登記所形成受理、調查、會商、決定、聽證、送達等資料移交檔案機構。綜合執法機構辦理的冒名登記行政處罰案件資料歸檔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5.特別標注
經營主體被撤銷設立登記,6個月內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企業監管機構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其作出特別標注并予以公示。
6.信用懲戒
撤銷冒名登記后,信用監管機構依法停止執行因被冒名登記導致對相關人員的信用懲戒。綜合執法機構對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監管機構將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對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冒名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中介機構、受委托的自然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7.登記限制
注冊登記機構做好對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再次申請注冊登記(備案)的限制工作,對被認定的冒名登記直接責任人,自該登記(備案)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登記(備案)。
8.信息數據管理
信息機構按需求建立冒名登記信息數據庫,做好冒名登記有關信息推送、共享、查詢工作。
五、其他事項。
(一)本規范未做規定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
(二)登記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經營主體存在冒名登記行為或者收到有關部門移交的冒名登記違法行為線索,以及發現其他涉嫌提交虛假材料、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的行為,需依職權調查并作出中止調查、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決定的,參照本規范執行。
(三)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撤銷市局登記企業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登記的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渝市監辦發〔2020〕6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撤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2.申請撤銷登記(備案)承諾書
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撤銷申請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
4.案源移交表
5.公示45天信息統計表
6.中止調查告知書
7.“一案一議”會商工作會紀要
8.聽證告知、聽證公告、聽證筆錄、聽證報告
9.撤銷登記或者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
10. 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處理決定信息
11.虛假登記(備案)責任人信息
12.繳回營業執照行政告誡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