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內江市東興區行政審批局、隆昌市市場監管局、隆昌市行政審批局,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市場監管所、機關各科室:
為規范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行為,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相關工作。
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行為,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榮昌區、內江市東興區、隆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榮昌區、內江市東興區、隆昌市內(以下簡稱“本轄區”)從事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包括在本轄區外,但其代理服務的經營主體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在本轄區內的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經營主體登記注冊咨詢、代理等中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具備經營主體登記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的個人。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的人員,以營利為目的,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或者與本轄區內代理機構建立勞動關系,以代理機構名義向委托人提供服務。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依職權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本轄區內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查處。
第二章 信息確認
第五條[信息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代理機構人員信息庫,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在代理機構信息庫填報機構信息和所屬從業人員信息,并進行動態調整。從業人員離職或者新入職的,代理機構及時進行從業人員刪除或者新增。代理機構注銷或者遷出本轄區的,及時刪除代理機構備案信息。
(一)代理機構信息包括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理機構所屬登記機關。
(二)代理機構所屬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家庭住所、聯系電話。
第六條[代理身份標注] 登記機關建立數據分析機制,輔助確立提交登記申請材料人員與經營主體的關系,以代理人身份提交申辦登記注冊業務的,應當標注代理身份 。
(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人員不屬于經營主體名下登記身份信息人員范圍,但身份信息已在代理機構人員信息庫的,可以正常申辦業務。
(二)提交登記申請材料人員不屬于經營主體名下登記身份信息人員范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相關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將信息錄入代理機構人員信息庫。
(三)經營主體名下登記身份信息人員范圍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分支機構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七條[服務原則] 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代理機構服務要求] 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范開展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
(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互聯網店鋪頁面明示代理身份、亮照經營,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二)主動向登記機關明示代理機構身份,主動在代理機構人員信息庫填報相關信息,接受、配合登記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三)與委托人依法訂立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權利義務、服務時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一次性準確告知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業務的法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和審批時限等內容,推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建立健全代理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業務培訓和管理,要求從業人員嚴格按照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以規范形式和法定程序辦理委托人的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業務,提升服務質量,落實主體責任;
(五)建立代理執業記錄,如實記載執業情況,妥善保存執業記錄、委托人真實意愿記錄、原始憑證、賬薄及代理服務合同等資料;
(六)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虛假登記、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從業人員服務要求]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范開展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
(一)提升專業化水平,熟悉經營主體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熟練運用網上辦、掌上辦、實名認證、電子簽名、電子營業執照等數字化手段,提高代理服務便利性、時效性;
(二)認真核對委托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證件、憑證、資料、聯系方式,協助完成實名認證手續,確保經營主體登記業務申請人的主體身份真實、意愿真實;認真審核并如實、全面地向登記機關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等內容;
(三)對能通過公共數據平臺獲取或者法定材料清單、申請表單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委托人提供,避免提交重復、無關材料;
(四)勤勉盡責,及時向委托人告知辦理進度、轉達告知補正意見、按時辦結具體業務、完整交付辦理結果,辦理結果為電子件的,及時下載交付電子件,并指導委托人下載領取電子營業執照;
(五)具備從事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的其他相關能力。
第十條[禁止行為] 倡導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教唆、編造或者協助提供虛假身份信息、資料、聯系方式,偽造變造證件、印章、證明材料或者憑證,出具虛假報告或其他文件資料;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接受代理服務;故意曲解政策法規,制造登記注冊困難假象或作出虛假承諾,誤導經營者,給經營主體造成損失;
(三)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業務時故意隱瞞代理身份,故意拖延經營主體登記業務辦理進度,虛構、捏造、隱瞞登記機關審批意見或告知補正意見;
(四)惡意申報含有知名企業字號、他人注冊商標或其他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企業名稱,惡意搶占企業名稱資源,給他人造成損失或造成社會不利影響;
(五)以轉讓牟利為目的,倒賣預約登記注冊號源,或惡意大量申請經營主體登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六)惡意催件,惡意投訴登記注冊工作人員,擾亂登記機關辦公秩序;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外加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政府部門已經明確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違規收費;對政府明令取消或免費提供的服務項目進行收費;
(八)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超出委托權限違規使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資料、電子營業執照授權辦理業務;未經經營主體同意,向經營主體發送、推送商業信息;
(九)利用便利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政策,協助經營主體遷出登記地、注銷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規避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行業準入原則] 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為其提供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登記機關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代理結構為經營主體提供代理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業務指導] 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根據需要開展相關免費業務培訓,提高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十三條[異常監測預警] 登記機關對代理機構或者從業人員代理辦理的經營主體異常情形進行實時監測。
對存在以下異常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在經營主體登記系統中將該代理機構或者從業人員納入異常預警對象,予以嚴格登記審查:
(一)同一身份證號碼持有人以投資人(股東、合伙人、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身份,申請辦理多戶經營主體注冊登記;
(二)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個經營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重點是采取住所申報承諾制方式,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個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三)多名同一市外地區人員(身份證號碼的地址碼相同),以投資人(股東、合伙人、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身份,申請辦理多戶經營主體注冊登記;
(四)同一戶企業在較短時間內集中申請辦理多戶分支機構;
(五)在短時間內集中申請同一行業經營主體。
第十四條[信用評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制度,成立評價委員會和評價小組,對代理機構實施信用等級管理,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評價指標包括代理機構的服務規范、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守信情況等方面。
信用評價周期每年一次,評價等級結果依法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本轄區行政服務大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公示。
依法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對AAA、AA級代理機構進行正面宣傳,提高其知名度,B、C級代理機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C級代理機構提交的登記注冊申請業務進行審慎審查,限制其在本轄區內通過全程電子化等便利化方式開展登記注冊代理服務業務。
鼓勵代理機構積極主動開展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業務過程中,發現代理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擬騙取登記的,應當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發現涉嫌構成偽造印章、詐騙等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虛假登記違法行為的防范和查處。
(一)對經營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涉及虛假登記的,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涉嫌虛假登記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涉嫌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三)對違反《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多次從事虛假登記違法行為,或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代理人,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十六條[行業自律] 鼓勵代理機構依法自愿建立登記注冊代理服務行業組織,推動成員單位合規經營,為成員單位提供行業信息、培訓、合作交流等服務,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向登記機關反映行業發展的訴求和建議。
鼓勵登記注冊代理服務行業組織積極參與登記注冊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業規劃、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發布高標準的服務信息指引,開展行業服務承諾活動,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行業組織要發揮政企橋梁紐帶作用,協助登記機關公平、有效地實施相關政策、措施和管理。協助引導代理機構主動申報代理身份,做好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改革創新政策的宣傳推廣工作。
行業組織應定期收集、研究、發布行業發展信息,提出行業發展需求和行業管理建議,合理引導預期,激發行業活力,著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其他組織和人員管理] 本轄區內創業園、產業園、創客空間、孵化園的管理運營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集群注冊托管機構,從事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轄區內從事經營主體登記無償代理服務的組織和人員,參照本辦法進行相應管理。
本辦法自2025年 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