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專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的劃定經營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銷售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提供食品攤販登記證參考式樣,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本地區食品攤販登記證式樣。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販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食品攤販登記證,提交登記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登記申請表內容包括經營者的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住址、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等信息。
辦理食品攤販登記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食品攤販登記證應載明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時段、有效期限、登記證編號、登記部門等信息,并加貼經營者照片。
食品攤販登記證編號由三部分組成,依次為鄉鎮或街道的簡稱、4位年度代碼、4位順序碼。
食品攤販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原則上當場對符合條件的登記人發放食品攤販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同時告知登記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將登記信息書面告知或以登記系統信息推送方式告知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
第九條 食品攤販的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發生變化時,應向原登記部門進行信息登記變更,更換為新的食品攤販登記證,原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和時段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在其攤位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食品攤販登記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的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現場制售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銷售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產品、現制乳制品、散裝白酒,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國家和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二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根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規定依職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湘市監食〔2020〕20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1.《食品攤販登記申請表》
2.《食品攤販登記證》(參考式樣)
3.《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巡查表》(供參考)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5年7月1日印發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