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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印發《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2025版)的通知 (中綠審〔2025〕33號)

   2025-04-30 516
核心提示:新修訂的“審查規范(2025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審查規范(2022版)”(中綠審〔2022〕11號附件1)同時廢止。

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農墾綠色食品辦公室:

為進一步提高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促進綠色食品審核評價工作提質增效,為推動新時期綠色食品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中心根據綠色食品事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綠色食品標準和相關制度規范,結合審查工作實際,修訂形成《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2025版),經決定,現予以印發,并在中心網站同步公告更新《申請材料清單》,請各級工作機構遵照執行。

新修訂的“審查規范(2025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審查規范(2022版)”(中綠審〔2022〕11號附件1)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種植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2.《畜禽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3.《加工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4.《水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5.《食用菌調查表》審查要點

6.《蜂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25年4月18日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申請審查工作,保證審查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促進綠色食品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準及制度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查,是指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組織綠色食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標準和相關規定,對申請人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相關材料(以下簡稱“申請材料”)實施符合性評價的特定活動。

第三條 審查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依標,合理合規。

(二)嚴審嚴查,質量第一。

(三)科學嚴謹,注重實效。

(四)獨立客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審查工作應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組織實施,包括受理審查、初審、書面審查(綜合審查)等。

第五條 受理審查,是指省級工作機構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縣級工作機構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并形成審查意見。

第六條 初審,是指省級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受理審查意見及相關申請人材料復核,同時審查現場檢查、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等材料,并形成審查意見。

第七條 綜合審查,是指中心審查省級工作機構初審意見及其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并形成審查意見。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續展申請材料綜合審查,與初審合并完成。中心負責省級工作機構續展意見及相關材料的備案和抽查。

第八條 涉及境外申請的可由中心直接受理審查,現場檢查及相關審查工作由中心統一負責安排。

第九條 檢查員承擔審查的具體工作。檢查員須經中心核準注冊且具有相應專業資質。

第十條 審查工作實行簽字負責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及檢查員應按照所執行的審查任務,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嚴格落實分級審查要求,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質條件和要求: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生產單位。應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家庭農場、個體工商戶、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和兵團團場等。

(二)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或穩定的原料來源。

1.穩定的生產基地應為申請人可自行組織生產和管理的基地,包括:

(1)自有基地;

(2)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以下簡稱“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3)流轉土地統一經營。

2.穩定的原料來源應為申請人能夠管理和控制符合綠色食品要求的原料,包括:

(1)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組織生產和管理獲得的原料。申請人應與生產基地所有人簽訂綠色食品委托生產合同(協議);

(2)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原料。申請人應與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范圍內生產經營主體簽訂原料供應合同(協議);

(3)購買已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綠色食品證書”)的綠色食品產品(以下簡稱“已獲證產品”)或其副產品,或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

(三) 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經濟效益明顯,抗風險能力強。

(四)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至少穩定運行一年。

(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七)具有綠色食品企業內部檢查員(以下簡稱“企業內檢員”)。

(八)申請前三年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九) 與工作機構或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不存在利益關系。

(十)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完成注冊。

(十一)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資質證書。包括:

1.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2.從事畜禽養殖、屠宰加工的申請人,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定點屠宰許可證;

3.從事水產養殖、漁業捕撈的申請人,應依法取得水域灘涂養殖證、漁業捕撈許可證;

4.其他資質要求。如取水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

(十二)續展申請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按期提出續展申請;

2.已履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3.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內年度檢查合格。

第十二條 申請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定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商品類別涵蓋范圍內。

(二)應為現行《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內的產品,如產品本身或產品配料成分屬于新食品原料、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產品,需同時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預包裝產品應使用注冊商標(含授權使用商標)。

(四)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應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五)產品質量應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六)生產中投入品使用應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七)包裝儲運應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準則。

第十三條 其他要求:

(一)委托生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行委托加工的種植業、養殖業申請人,應與被委托方簽訂綠色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協議),被委托方應獲得相應產品或同類產品的綠色食品證書(委托屠宰除外);

2.實行委托種植的加工業申請人,應與被委托方簽訂綠色食品委托種植合同(協議),保證至少一個綠色食品用標周期內原料來源穩定,被委托方應為種植基地所有人;

3.實行委托養殖的屠宰、加工業申請人,應與被委托方簽訂綠色食品委托養殖合同(協議),保證至少一個綠色食品用標周期內原料來源穩定。被委托方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生產主體資質,草原放牧除外;

(2)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不得另行委托養殖;

(3)養殖過程統一使用申請人提供或指定的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漁藥等投入品,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技術要求進行苗種引入、飼料投喂、衛生防疫、疾病防治等養殖管理;

(4)具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企業內檢員;

(5)獲得符合國家規定的相應產品或同類產品生產資質證書。

(二)平行生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行平行生產的申請人應建立綠色食品平行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原料來源、生產過程、收獲處理、包裝標識、倉儲運輸等各環節與常規產品區別管理措施,并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實現產品生產全過程質量可追溯;

2.對于種植產品,同一生產基地內,與申請產品間作、套作的種植作物,應按照綠色食品要求組織生產。

(三)加工產品配料應符合食品級要求。配料中至少90%(含)以上原料應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中所述來源。配料中比例在2%~10%的原料(含食用鹽)應有穩定來源,并有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或省級(含)以上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檢驗應依據《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執行,如原料未列入,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順序依次選用;比例在2%(含)以下的原料(含食用鹽),應提供購買合同(協議)及購銷憑證。同一種原料不應同時來自于已獲證產品和未獲證產品。

(四)畜禽產品應在以下規定的養殖周期內采用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養殖方式:

1.牛、羊、生豬斷乳后;

2.禽類全養殖周期。

(五)水產品應在至少后2/3養殖周期內采用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養殖方式。

(六)對于標注酒齡的黃酒,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名稱相同,標注酒齡不同的,應按酒齡分別申請;

2.標注酒齡相同,產品名稱不同的,應按產品名稱分別申請;

3.標注酒齡應符合黃酒國家標準(GB/T 13662)要求,且所用原酒應為綠色食品。

(七)其他涉及到的情況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強制性標準、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及中心相關規定。

第四章  審查內容與要點

第一節  申請材料構成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由申請人材料、現場檢查材料、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材料、工作機構材料四部分構成。

第十五條 申請人材料

(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產品調查表。

(二)質量控制規范。

(三)生產操作規程。

(四)基地來源證明材料。

(五)原料來源證明材料。

(六)基地圖。

(七)帶有綠色食品標志的預包裝標簽設計樣張。

(八)生產記錄及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僅續展申請人提供)。

(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詳見申請材料清單)。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材料

(一)《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檢查通知書”)。

(二)《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檢查報告”)。

(三)《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會議簽到表》(以下簡稱“會議簽到表”)。

(四)《綠色食品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以下簡稱“發現問題匯總表”)。

(五)綠色食品現場檢查照片(以下簡稱“現場檢查照片”)。

(六)《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

(七)現場檢查取得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和(六)由工作機構和申請人留存。

第十七條 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材料

(一)產地環境質量檢驗報告。

(二)產品檢驗報告。

(三)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工作機構材料

(一)《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受理通知書”)。

(二)《綠色食品受理審查報告》(以下簡稱“受理審查報告”)。

(三)《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以下簡稱“初審報告”)。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和(二)由工作機構和申請人留存。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應齊全完整、統一規范,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順序編制成冊并建立目錄。

第二節  申請人材料審查

第二十條 申請書及產品調查表

申請人應使用中心統一制式表格,填寫內容應完整、規范,并符合其填寫說明要求;不涉及欄目應填寫“無”或“不涉及”。

(一)申請書

1.封面應明確初次申請、續展申請和增報申請,并填寫申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內檢員應簽字確認,申請人蓋章應齊全;

3.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商標注冊證號等信息應填寫準確,如委托生產還應在相應欄目注明被委托方信息;

4.產品名稱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能充分說明產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

5.商標應以“文字”“英文(字母)”“拼音”“圖形”的單一形式或組合形式規范表述;一個申請產品使用多個商標的,應同時提出;受理期、公告期的商標應在相應欄目填寫“無”;

6.產量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

7.包裝規格應符合實際預包裝情況;綠色食品包裝印刷數量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年產值、年銷售額應填寫綠色食品申請產品實際銷售情況;

8.續展產品名稱、商標、產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備注說明。

(二)產品調查表包括《種植產品調查表》《畜禽產品調查表》《加工產品調查表》《水產品調查表》《食用菌調查表》《蜂產品調查表》,應按相應審查要點(附件1—附件6)審查。

第二十一條 質量控制規范

申請人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結構合理、制度健全,滿足綠色食品全程質量控制要求。內容應至少包括申請人簡介、管理方針和目標、組織結構圖及其相關崗位的責任和權限、區分管理、可追溯體系、內部檢查、文件和記錄管理、持續改進體系等。應由負責人簽發并加蓋申請人公章,應有生效日期。對續展申請人,質量控制規范如無變化可不提供。

第二十二條 生產操作規程

生產操作規程包括種植規程(含食用菌產品)、養殖規程(包括畜禽產品、水產品、蜂產品)和加工規程,申請人應依據綠色食品相關標準及中心發布的相關生產操作規程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應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應由負責人簽發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對續展申請人,生產操作規程如無變化可不提供。

(一)種植規程(含食用菌產品)

1.應包括立地條件、品種、茬口(包括耕作方式,如輪作、間作等)、育苗栽培、種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產品收獲及處理、包裝標識、倉儲運輸、廢棄物處理等內容;

2.投入品的種類、成分、來源、用途、使用方法等應詳細具體,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和《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要求。

(二)養殖規程(包括畜禽產品、水產品、蜂產品)

1.應包括環境條件、衛生消毒、繁育管理、飼料管理、疫病防治、產品收集與處理、包裝標識、倉儲運輸、廢棄物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內容;

2.投入品的種類、來源、用途、使用方法等應詳細具體,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綠色食品 畜禽衛生防疫準則》(NY/T 473)和《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要求。

(三)加工規程

1.應包括原料驗收及儲存、主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組成及比例、生產工藝及主要技術參數、產品收集與處理、主要設備清洗消毒方法、廢棄物處理、包裝標識、倉儲運輸等內容;

2.主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種類、成分、來源、使用方式,防蟲、防鼠、防潮措施以及所用投入品的種類、來源、用途、使用方法等詳細具體,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和《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392)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基地來源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包括基地權屬證明、合同(協議)、農戶(社員)清單等,應重點審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應有涂改或偽造。

(一)自有基地

1.應審查基地權屬證書,如產權證、林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國有農場所有權證書等;

2.證書持有人應與申請人信息一致;

3.基地使用面積應滿足生產規模需要;

4.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二)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1.應審查合作社章程及農戶(社員)清單,清單中應至少包括農戶(社員)姓名、生產規模等欄目;

2.章程和清單中簽字、印章應清晰、完整;

3.基地使用面積應滿足生產規模需要。

(三)流轉土地統一經營

1.應審查基地流轉(承包)合同(協議)及流轉(承包)清單,清單中應至少包括農戶(社員)姓名、生產規模等欄目;

2.基地流入方(承包人)應與申請人信息一致;土地流出方(發包方)為非產權人的,應審查非產權人土地來源證明;

3.基地使用面積應滿足生產規模需要;

4.合同(協議)應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四條 原料來源證明材料(含飼料原料)

證明材料包括合同(協議)、基地清單、農戶(內控組織)清單及購銷憑證等,應重點審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應有涂改或偽造。

(一)“公司+合作社(農戶)”

1.應審查至少兩份與合作社(農戶)簽訂的委托生產合同(協議)樣本及基地清單;合同(協議)有效期應確保至少一個綠色食品用標周期內原料供應的穩定性,內容應包括綠色食品質量管理、技術要求和法律責任等;基地清單中應包括序號、負責人、基地名稱、合作社(農戶)數、生產品種、面積(規模)、預計產量等欄目,并應有匯總數據;

2.農戶數50戶(含)以下的應審查農戶清單,清單中應包括序號、基地名稱、農戶姓名、生產品種、面積(規模)、預計產量等欄目,并應有匯總數據;農戶數50戶以上1000戶(含)以下的,應審查內控組織(不超過20個)清單,清單中應包括序號、負責人、基地名稱、農戶數、生產品種、面積(規模)、預計產量等欄目,并應有匯總數據;農戶數1000戶以上的,應與合作社建立委托生產關系,被委托合作社應統一負責生產經營活動,應審查基地清單及被委托合作社章程;

3.清單匯總數據中的生產規模或產量應滿足申請產品的生產需要。

(二)外購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原料

1.應審查有效期內的基地證書或證明;

2.申請人與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范圍內生產經營主體簽訂的原料供應合同(協議)及一年內的購銷憑證(續展申請人提供三年內全部購銷憑證);

3.合同(協議)、購銷憑證中產品應與基地證書中批準產品相符;

4.合同(協議)有效期應確保至少一個綠色食品用標周期內原料供應的穩定性,生產規模或產量應滿足申請產品的生產需要;

5.購銷憑證中收付款雙方應與合同(協議)中一致;

6.基地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原料來自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和合同(協議)真實有效的證明;

7.申請人無需提供《種植產品調查表》、種植規程、基地圖等材料。

(三)外購已獲證產品及其副產品(綠色生資)

1.應審查有效期內的綠色食品(綠色生資)證書;

2.申請人與綠色食品(綠色生資)證書持有人簽訂的購買合同(協議)及一年內的購銷憑證(續展申請人提供三年內全部購銷憑證);供方(賣方)非證書持有人的,還應審查綠色食品(綠色生資)來源證明,如經銷商與綠色食品(綠色生資)證書持有人的銷售合同(協議)、綠色食品(綠色生資)證書持有人提供的銷售證明等;

3.合同(協議)、購銷憑證中產品應與綠色食品(綠色生資)證書中批準產品相符;

4.合同(協議)應確保至少一個綠色食品用標周期內原料供應的穩定性,生產規模或產量應滿足申請產品的生產需要;

5.購銷憑證中收付款雙方應與合同(協議)中一致。

(四)外購商品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飼料添加劑,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除應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審查合同(協議)、購銷憑證外,還應審查包裝標簽;生產廠商所用配料應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392)等要求。

第二十五條 基地圖

基地圖包括基地位置圖及基地分布圖或生產場所平面布局圖。圖示應有圖例、指北等要素,圖示信息應與申請材料中相關信息一致。

(一)基地位置圖范圍應為基地及其周邊5公里區域,應標示出基地位置、基地區域界限(包括行政區域界限、村組界限等)及周邊信息(包括村莊、河流、山川、樹林、道路、設施、污染源等);

(二)基地分布圖或生產場所平面布局圖應標示出基地面積、方位、邊界、周邊區域利用情況及各類不同生產功能區域等。

第二十六條 預包裝標簽設計樣張

(一)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包裝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等要求。

(二)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樣應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

(三)生產商名稱、產品名稱、商標樣式、產品配方、委托加工等標示內容應與申請材料中相關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條 生產記錄及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

(一)生產記錄應真實完整,保證產品生產可追溯,投入品來源、用途、使用方法和管理等信息應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二)上一用標周期綠色食品證書中應有年檢合格章。

第二十八條 資質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的資質證書。檢查員應審查申請人資質證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涉及委托生產,還應同時審查被委托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1.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驗申請人或被委托方登記信息;

2.證書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信息一致;

3.提出申請時,成立時間應不少于一年;

4.經營范圍應涵蓋申請產品類別;

5.應在有效期內;

6.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商標注冊證

1.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核驗商標注冊信息;商標在受理期、公告期的,按無商標處理;

2.證書中注冊人應與申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一致;不一致的,應審查商標使用權證明材料,如商標變更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商標轉讓證明等;

3.核定使用商品應涵蓋申請產品;

4.應在有效期內。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品種明細表

1.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核驗食品生產許可信息;

2.證書中生產者名稱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名稱一致;

3.許可品種明細表應涵蓋申請產品;

4.應在有效期內。

(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證書中單位名稱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名稱一致;

2.經營范圍應涵蓋申請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應在有效期內。

(五)水域灘涂養殖證

1.證書中水域灘涂養殖權人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名稱一致;

2.核準面積應滿足產品生產需求;

3.應在有效期內。

(六)漁業捕撈許可證

1.持證人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名稱一致;

2.捕撈品種應涵蓋申請產品品種;

3.應在有效期內。

(七)取水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定點屠宰許可證

1.持證方名稱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名稱一致;

2.生產規模應能滿足申請產品產量需要;

3.應在有效期內。

(八)企業內檢員證書

1.持證人所在企業名稱應與申請人或被委托方名稱一致;

2.應在有效期內。

(九)國家追溯平臺注冊證明中主體名稱應與申請人名稱一致。

(十)其他需提供的資質證明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第三節  現場檢查材料審查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工作應由兩名(含)以上具有相應專業注冊資質檢查員組織實施,檢查員應根據申請人生產規模、基地距離及工藝復雜程度等情況計算現場檢查所需時間,原則上不少于一個工作日,且應安排在申請產品生產、加工期間的高風險時段實施。

第三十條 現場檢查通知書應重點審查申請人名稱、申請類別等與申請人材料的一致性,檢查依據和檢查內容的適用性和完整性,檢查員保密承諾,申請人確認回執等。檢查組和申請人應確認內容,簽字蓋章齊全。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報告

(一)應由檢查員按照中心統一制式表格在現場檢查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可由檢查組以外人員代寫。

(二)檢查員應客觀、真實評價各部分檢查內容,檢查項目、檢查情況描述應與申請人的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內容表述完整、規范,關鍵點無遺漏;生產中投入品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現場檢查綜合評價應全面評價申請人質量管理體系、產地環境質量、產品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包裝儲運、環境保護等情況;檢查員和申請人應對現場檢查報告內容進行確認,簽字蓋章齊全。

(三)對續展申請人,現場檢查報告還應重點審查續展相關項目,如上一用標周期《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責任和義務的履行情況,產地環境、生產工藝、預包裝標簽設計樣張、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情況及相關事項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會議簽到表應按中心統一制式表格填寫,應重點審查檢查時間、檢查員資質、申請人名稱及參會人員情況等,檢查員、簽到日期應與現場檢查報告中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三條 發現問題匯總表應客觀說明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涉及整改的,應重點審查整改落實情況,檢查組長和申請人應確認填寫內容,并簽字蓋章。

第三十四條 現場檢查照片

(一)檢查員應提供清晰照片,真實、清楚反映現場檢查工作。照片應是未經修改的原始照片。

(二)照片應完整反映首次會議、實地檢查、隨機訪問、查閱文件(記錄)、總結會等環節,并覆蓋產地環境調查,生產投入品檢查,申請產品生產、加工、倉儲、標識,以及管理層溝通等關鍵環節。

(三)照片應在A4紙上按檢查環節打印或粘貼,每張照片應標示檢查時間、檢查員信息、檢查場所、檢查內容等。

第三十五條 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應重點審查申請人名稱與申請人材料的一致性,工作機構對現場檢查合格與否的判定,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項目及工作機構的確認情況等,應有簽字蓋章。

第四節  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材料審查

第三十六條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應由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按照授權業務范圍組織實施。涉及境外檢測的,檢驗報告可由國際認可并經中心確認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工作和出具報告時限應符合《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三十七條 檢驗報告

(一)環境和產品檢驗報告應為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電子版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的效力按照國家有關簽章的法律法規執行。

(二)每個申請產品應提供一份產品檢驗報告。同類多品種產品應按照《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要求提供產品檢驗報告,同類分割肉產品(畜禽、水產)應提供至少一份全項產品檢驗報告,如存在非共同項,應加檢相應項目。

(三)報告封面應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同時加蓋CMA專用章,受檢(委托)單位、受檢產品應與申請材料一致。檢驗結論處應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全部報告頁應加蓋騎縫章。報告應有編制、審核、批準簽發人簽名和簽發日期。

(四)報告檢驗欄目應至少包括項目序號、檢驗項目、標準要求、檢驗結果、檢驗方法、單項判定等。檢驗結果為“未檢出”時應同時標注檢出限。環境檢驗報告還應包括單項污染指數(Pi)和綜合污染指數(P綜)。

(五)檢測項目及標準值應嚴格執行對應標準中的項目和指標要求,不得隨意減少檢測項目或更改標準值。如綠色食品標準中引用的標準已作廢,且無替代標準時,相關指標可不作檢測,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欄中注明。

(六)檢驗結論判定依據應為現行有效綠色食品標準。結論用語應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備注欄不得填寫“僅對來樣負責”。產品檢驗結果判定和復檢還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規則》(NY/T 1055)要求。

環境檢驗報告應對環境質量作出綜合評價,結論應表述為:“××××(申請人名稱)申請的××××區域(應明確生產區域內全部基地村)××××萬畝(基地面積應滿足生產規模)產地環境質量符合/不符合NY/T 391-20××《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的相關要求,適宜/不適宜發展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報告結論應表述為:“該批次產品檢驗結果符合/不符合NY/T ××××-20××《綠色食品 ××××》要求”。

(七)對已發出的檢驗報告進行修改(變更),檢測機構應作出修改(變更)說明,涉及數據修改的,還應提供原始記錄。應重新出具檢驗報告,并注以唯一性標識。

第三十八條 環境和產品抽樣

(一)環境布點采樣應由檢測機構專業人員完成。

(二)環境采樣地點應明確到村,布點、采樣、監測項目和方法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

(三)抽樣產品應為當季產品。

(四)產品抽樣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要求,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應填寫完整,簽字蓋章齊全,生產單位、樣品名稱等應與檢驗報告中受檢(委托)單位、受檢產品一致,抽樣編號應同時標注在所檢產品檢驗報告中。

(五)未經中心批準不得對申請人環境或產品重復抽樣。

第三十九條 具備下列材料,可作為有效環境質量證明:

(一)工作機構受理日前一年內的環境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檢驗報告應由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或省、部級(含)以上檢測機構出具,且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檢測項目和質量要求。

(二)工作機構受理日前三年內的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要求的區域性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區域環評報告”)。報告原件應由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心備案。生產基地位于區域環評范圍內的申請人應經省級工作機構確認并提供區域環評報告結論頁復印件。

第四十條 續展申請人可提供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出具的上一用標周期第二、三年度的產品抽檢報告作為續展質量證明,其中全項產品抽檢報告可作為其同類系列產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非全項產品抽檢報告僅可作為所檢產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非全項產品抽檢報告檢測項目應符合中心當年抽檢計劃要求。

第四十一條 如有以下情況,相關環境項目可免測:

(一)《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的情況。

(二)續展申請人產地環境、范圍、面積未發生改變,產地及其周邊未增加新的污染源,影響產地環境質量的因素未發生變化,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檢查員現場檢查和省級工作機構確認后,其產地環境可免做抽樣檢測。

第五節  工作機構材料審查

第四十二條 受理審查應重點審查申請人資質條件、申請產品條件、申請人材料的完備性、真實性、合理性以及續展申請的時效性。受理審查工作機構應客觀、真實評價,并完成受理審查報告。受理審查報告評價項目應與申請人的實際生產情況相符;檢查員應對報告內容簽字確認,落款日期應在申請日期之后。

第四十三條 受理通知書應重點審查申請人名稱與申請人材料的一致性,對申請人材料合格與否的判定,審查意見不合格的或需要補充的應用“不符合……”、“未提供……”等方式表述;受理審查工作機構蓋章及落款日期應齊全。

第四十四條 初審應至少由一名省級工作機構檢查員或省級工作機構組織的三名(含)以上檢查員集中審核完成。對同一申請,參與現場檢查的人員不能承擔初審工作。

第四十五條 初審應重點審查申請人材料、現場檢查材料、產地環境評價和產品檢驗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續展申請初審應對續展材料進行全面綜合審查。省級工作機構應逐項作出符合性評價,并完成初審報告。

第四十六條 初審報告

(一)應明確申請類別。

(二)續展申請人、產品名稱、商標和產量發生變化的應備注說明。

(三)申請人、產品名稱、商標、產量應與申請材料核對一致。

(四)初審報告應由檢查員和工作機構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分別出具審查意見,親筆簽字、簽署日期后,加蓋省級工作機構公章。

(五)檢查員意見應表述為:“經審查,××××(申請人)申請的××××(申請產品)等產品,其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符合/不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申請材料完備有效”。

(六)省級工作機構初審意見應表述為:“初審合格/不合格,同意/不同意報送中心”或“同意/不同意續展”。

第六節  總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申請和審查

第四十七條 總公司或子公司可獨立作為申請人向其注冊所在地受理審查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分公司不可獨立作為申請人單獨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 “總公司+分公司”作為申請人。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應由“總公司+分公司”向其注冊所在地受理審查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應由分公司向其注冊所在地受理審查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總公司和分公司應同時在申請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四十九條 總公司作為統一申請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為其生產場所,總公司應與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協議),由總公司向其注冊所在地受理審查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總公司與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由總公司注冊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協調組織實施現場檢查,也可由中心統一協調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若同一申請產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產,應分別檢測產地環境和產品。

第五十條 總公司統一申請綠色食品,子公司或分公司作為總公司被委托方的,如需與總公司使用統一包裝,可在包裝上統一使用總公司的綠色食品企業信息碼,同時標示總公司和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稱,并區分不同的生產商。

第五十一條 總公司與子公司分別申請綠色食品的,如需使用統一包裝,應在包裝上同時標示總公司和子公司名稱及其綠色食品企業信息碼,并區分不同的生產商。

第五十二條 總公司作為統一申請人,在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內申請生產加工場所增加、變更、減少的,應由總公司提出申請,經注冊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審查確認后,提交中心審批。

(一)申請生產場所增加或變更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1.申請書和產品調查表;

2.增加或變更生產場所主體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

3.增加或變更的生產場所平面圖;

4.原料購買合同(協議)、購銷憑證;

5.與總公司簽訂的委托生產合同(協議);

6.預包裝標簽設計樣張(產品包裝標簽發生變化的提供);

7.產品檢驗報告原件和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

8.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原件(產地環境發生變化的提供);

9.綠色食品證書原件(產量變化的提供);

10.現場檢查材料;

11.初審報告。

(二)生產場所減少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1.申請書;

2.加蓋總公司公章的相關變化情況說明;

3.綠色食品證書原件(產量變化的提供);

4.預包裝標簽設計樣張(產品包裝標簽發生變化的提供);

5.初審報告。

第五十三條 總公司申請生產加工場所增加、變更、減少的相關申請材料審查應按照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和第五節要求執行。

第七節  證書變更、續展增報的申請與審查

第五十四條 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等未發生變化,標志使用人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標志使用人應向其注冊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證書變更申請。

第五十五條 證書變更的申請人應根據申請變更事項提交以下材料:

(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綠色食品證書原件。

(三)標志使用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交核準名稱變更的證明材料。

(四)商標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五)如已獲證產品為預包裝產品,應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標簽設計樣張。

第五十六條 證書變更申請應重點審查證書變更申請表內容填寫的規范性和完整性,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的完備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七條 續展增報,是指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申請增加已獲證產品產量,或保持已獲證產品總產量、原料和工藝不變,申請將原產品拆分為多個產品。

第五十八條 續展增報應在續展申請時提出,按續展申請程序和要求組織申報。擴大生產規模的(如種植面積增加,養殖區域擴大等)還應提交新增區域產地環境質量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 續展增報的申請人材料、現場檢查材料、檢驗報告和初審報告審查應按照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和第五節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綜合審查意見及處理

第六十條 中心對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實施綜合審查,出具“基本合格”、“補充材料”、“建議不予頒證”等綜合審查意見,并完成《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報告》。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的資質條件、環境質量、產品質量、投入品使用、包裝、儲藏、運輸均符合綠色食品標準及相關要求,且申請材料(含補充材料)齊全規范、真實有效,綜合審查意見為“基本合格”。

第六十二條 綜合審查意見為“補充材料”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組織相關方提供補充材料,經審查確認后,出具《補充材料審查確認單》并加蓋公章,與補充材料一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中心,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中心予以終止審查。經中心審查,申請材料及補充材料符合第六十一條要求的,綜合審查意見為“基本合格”。

第六十三條 申請材料有下列嚴重問題之一的,綜合審查意見為“建議不予頒證”。

(一)申請人資質條件不符合第十一條要求的。

(二)申請產品條件不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

(三)申請材料中有偽造或變造的證書、合同(協議)、憑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申請人材料、現場檢查材料及補充材料中體現生產過程使用的農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漁藥、食品原料及添加劑等投入品不符合綠色食品相應標準或要求的。

(五)環境或產品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的。

(六)質量管理體系存在重大風險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綠色食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要求的。

第六十四條 對投入品使用不明確、組織模式復雜或高風險地區、高風險行業的申請產品,中心適時委派檢查組實施現場核查;對存在技術爭議的問題,中心征求行業專家意見,必要時邀請行業專家提供技術指導。

第六十五條 在綜合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書面提交產品放棄申請說明的,中心予以終止審查。

第六十六條 中心隨機抽取10%的續展申請材料監督抽查,對抽查的續展申請材料,中心抽查意見與省級工作機構綜合審查意見不一致時,以抽查意見為準。抽查意見及處理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范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范自2025年4月18日起實施。《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2022版)(中綠審〔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種植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項目

審查要點

種植產品

基本情況

作物名稱應填寫種植原料或產品的作物名稱,應體現作物真實屬性,符合《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

作物產量應與種植規模相適應

應明確基地類型

基地位置應具體到村

產地環境

基本情況

產地應距離公路、鐵路、生活區50m以上,距離工礦企業1km以上,產地周邊及主導風向的上風向無污染源

綠色食品和常規生產區域之間應設置有效的緩沖帶或物理屏障,隔離措施應具體描述,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

種子(種苗)處理

應詳細填寫來源方式,外購種苗應明確外購單位

應明確具體處理措施,涉及藥劑使用的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播種(育苗)時間應符合生產實際,涉及多茬次的應分別填寫

栽培措施和

土壤培肥

作物耕作模式(輪作、間作或套作)和栽培類型(露地、保護地或其他)應具體描述,涉及多個申請產品的應分別填寫

秸稈、農家肥等使用情況,應明確來源、年用量、無害化處理方法

有機肥

使用情況

應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寫

有機肥名稱、有效成分、有機質含量等應按照標簽填寫,用量合理,來源單位及無害化處理方式應詳細描述

有機肥使用應符合作物需肥特點和《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要求

化學肥料

使用情況

應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寫

肥料名稱、有效成分、施用方法應按照標簽填寫,應與有機肥配合施用,化學氮素和磷素用量減半

化學肥料使用應符合作物需肥特點和《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要求

病蟲草害

農業、物理

和生物防治

措施

應填寫當地經常發生及容易造成重大為害的病蟲草害,具體描述減少病蟲草害發生的生態及農業措施

應描述采用的物理、生物防治方法,防治對象合理,措施具體有效

有間作或套作作物的,應同時描述其病蟲草害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應符合生產實際和《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病蟲草害防治農藥使用情況

應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寫

農藥名稱應填寫“通用名”,混配農藥應明確每種成分的名稱

防治對象應明確具體病蟲草害名稱

有間作或套作的作物的,應同時描述其農藥使用情況

農藥選用應科學合理,適用防治對象,符合《農藥合理使用準則》(GB/T 8321)和《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灌溉情況

灌溉水來源應包括天然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天然降水應在是否灌溉欄標注“否”,提倡使用高效、環保的節水灌溉方式

應合理利用水資源,全年灌溉量應滿足作物生長需求

收獲后處理

及初加工

申請產品涉及多茬次或多批次采收的,應填寫所有茬口或批次收獲時間

采后處理流程包括清洗、挑選、分級、干燥、保鮮、包裝、倉儲等,應詳細描述處理方法;涉及投入品使用的,應明確具體成分、使用方法;涉及平行生產的,應明確避免綠色食品和常規產品混淆的具體措施。

相關操作和處理措施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和《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

應按實際填寫具體措施,包括投入品(如農藥、化肥、地膜等)包裝袋、殘次品處理情況,基地周邊環境保護情況等,應符合國家和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

填表人

和內檢員

應有填表人和內檢員簽字確認


附件2

《畜禽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項目

審查要點

養殖場

基本情況

畜禽名稱應體現產品真實屬性,涉及不同養殖對象應分別填寫

基地位置應填寫養殖場或牧場地址,應具體到村

生產組織形式應根據生產實際從備注中選擇對應選項填寫

養殖場周邊環境情況應具體填寫,遠離污染源,養殖環境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畜禽衛生防疫準則》(NY/T 473)要求

養殖場

基礎設施

應詳細描述滿足生產需要的防疫設備設施和畜禽生活基礎設施,保障足夠的畜禽活動場所,以充分保障動物福利,減少畜禽傳染病的發生、蔓延和傳播

養殖用水包括畜禽飲用水,畜體、畜舍及設施的清洗、消毒用水,來源應明確

設施建設、環境質量、衛生防疫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綠色食品 畜禽衛生防疫準則》(NY/T 473)要求

養殖場

管理措施

應有針對當地易發流行性疫病制定的相關防疫和撲滅凈化制度

養殖場區分管理、消毒管理、檔案管理措施健全

養殖場內生產區和生活區應嚴格分開,排水系統應實現凈、污分離,污水收集輸送不得采取明溝布設

消毒措施涉及藥劑使用的,應明確藥劑名稱、用量、使用方法、時間等,并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和《綠色食品 畜禽衛生防疫準則》(NY/T 473) 要求

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

應按不同畜禽名稱依次填寫

品種名稱應明確具體到種

幼畜(禽雛)來源包括自繁或外購等,應提供外購單位生產資質、合同(協議)、購銷憑證

養殖規模應填寫按綠色食品標準要求養殖的畜禽數量

產量應為年產量,應與年出欄量相適應

養殖周期應填寫從幼畜進場到出欄所需的時間(肉類產品等)或從進場到淘汰的時間(奶牛等),應符合綠色食品養殖周期要求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應按畜禽不同生長階段分別填寫,應詳細描述配方、用量和來源等,外購商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應另附成分標簽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應滿足畜禽不同生長階段營養需求,并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要求

發酵飼料

加工

原料名稱應填寫發酵前飼料的品種名稱

飼料發酵過程中使用的添加劑,以及儲藏、防霉處理使用的制劑應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要求

飼料加工

和存儲

工藝流程、防蟲、防鼠、防潮和區分管理措施詳細填寫

涉及藥劑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畜禽疫苗和獸藥使用

情況

疫苗和獸藥使用情況應按不同畜禽種類分別填寫

疫苗名稱、接種時間填寫真實規范,疫苗使用應符合《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要求

獸藥名稱、批準文號、用途、使用時間和停藥期填寫規范,符合生產實際,獸藥名稱應與批準文號相符,用途適用于相應疾病防治,使用時間和停藥期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要求

畜禽、生鮮乳、禽蛋收集、包裝和

儲運

產品收集、清洗、消毒、包裝、儲藏、運輸及區分管理等措施應詳細填寫,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和《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要求

涉及藥劑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和《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要求

資源綜合利用和廢棄物處理

應詳細描述病死、病害畜禽及其相關產品無害化處理措施

處理措施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綠色食品 畜禽衛生防疫準則》(NY/T 473)要求

填表人

和內檢員

應有填表人和內檢員簽字確認


附件3

 《加工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項目

審查要點

加工產品

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填寫規范,應體現食品真實屬性

產品名稱、商標、產量應與申請書一致

如有包裝,包裝規格欄應填寫所有擬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規格

續展涉及產品名稱、商標、產量變化的,應在備注欄說明

加工廠環境基本情況

加工廠地址應填寫明確,有多處加工場所的,應分別描述

加工廠周邊環境、隔離措施應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

產品加工

情況

加工工藝流程圖應涵蓋各個加工關鍵環節,有具體投入品描述和加工參數要求,不同產品應分別填寫

應詳細描述生產記錄、產品追溯和平行生產等管理措施

加工產品

配料情況

應按申請產品名稱分別填寫,產品名稱、年產量應與申請書一致

主輔料應填寫產品加工過程中除食品添加劑外的原料使用情況

主輔料(扣除加入的水后計算)及添加劑比例總和應為100%

主輔料質量和來源應符合加工產品配料要求

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中名稱應填寫具體成分名稱,如檸檬酸、山梨酸鉀等,并明確添加劑用途;有加工助劑的,應填寫加工助劑的有效成分、年用量和用途,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和《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392)要求

平行加工

應詳細描述平行生產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規模和區分管理措施

綠色食品生產與常規產品生產區分管理措施應科學合理,能有效防范污染風險

包裝、儲藏和運輸

應按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相關操作和處理措施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和《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要求

設備清洗、維護及有害生物防治

應按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涉及藥劑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

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措施,并應符合國家和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

填表人和

內檢員

應有填表人和內檢員簽字確認

 附件4

《水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項目

審查要點

水產品

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填寫規范,應體現產品真實屬性

不同養殖品種應分別填寫,品種名稱應為學名

面積應按不同產品分別填寫,單位為萬畝

養殖周期應填寫從苗種養殖到商品規格所需的養殖時間,且符合綠色食品養殖周期要求

應明確養殖方式(湖泊養殖/水庫養殖/近海放養/網箱養殖/網圍養殖/池塘養殖/蓄水池養殖/工廠化養殖/稻田養殖/其他養殖)及養殖模式(單養/混養/套養)

基地位置應具體到村

捕撈水深僅深海捕撈填寫,單位為米

產地環境

基本情況

對于產地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養殖區周邊環境情況填寫具體,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

苗種情況

來源應明確外購或自繁自育,外購種苗應提供外購單位生產資質、合同(協議)、購銷憑證

外購應說明外購規格、來源單位、投放規格及投放量和苗種的消毒情況,投放前如暫養應說明暫養場所消毒的方法和藥劑名稱,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要求

自繁自育應說明培育周期、投放至生產區域時的苗種規格及投放量、苗種的消毒情況、繁育場所消毒方法和藥劑名稱,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要求

飼料使用

情況

應按生產實際選填相關內容

應按不同生長階段分別填寫,用量及比例應滿足該生長階段營養需求

外購苗種投放前及捕撈后運輸前暫養階段應作為獨立生長階段填寫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

天然餌料應描述具體品種;外購飼料應填寫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成分、用量及來源;自制飼料應填寫用量、比例及來源

應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要求

飼料加工及存儲情況

應按生產實際填寫相關內容

防蟲、防鼠、防潮措施中涉及藥劑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如存在非綠色食品飼料,應具體描述與綠色食品飼料的區分管理措施

飼料加工和存儲應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和《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要求

肥料使用

情況

涉及肥料使用的應填寫肥料使用情況

肥料使用應符合《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394)要求

疾病防治

情況

藥物、疫苗使用情況應按不同產品分別填寫

名稱填寫規范,使用方法和停藥期應符合國家規定和《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要求

水質改良

情況

水質改良藥物名稱應填寫使用藥劑的通用名稱

水質改良藥劑使用情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要求

捕撈情況

應按不同產品分別填寫

應描述捕撈時規格、捕撈時間、捕撈量、捕撈方法及工具

初加工、包裝、儲藏和

運輸

應按生產實際填寫相關內容,儲藏、運輸等環節涉及藥物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和《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要求

相關操作和處理措施應符合《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和《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要求

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

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措施,并應符合國家和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填表人

和內檢員

應有填表人和內檢員簽字確認


附件5

《食用菌調查表》審查要點

項目

審查要點

申請產品

情況

產品名稱填寫規范,應體現產品真實屬性

產品應明確是鮮品還是干品

基地位置應具體到村

產地環境基本情況

產地應距離公路、鐵路、生活區50 m以上,距離工礦企業1 km以上,產地周邊及主導風向的上風向無污染源

綠色食品生產區域與常規生產區有緩沖或物理屏障,隔離措施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

基質組成/土壤栽培情況

應按不同品種分別填寫

成分組成應符合生產實際,各成分來源填寫明確,并與購買合同(協議)和購銷憑證一致

菌種處理

應按不同品種分別填寫

接種時間應填寫本年度每批次接種時間

菌種自繁的,應詳細描述菌種逐級擴大培養的方法和步驟;外購菌種的,應提供合同(協議)、購銷憑證

污染控制

管理

應詳細描述基質消毒、菇房消毒措施,涉及藥劑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其它潛在污染源及污染物處理方法應對食用菌生產及產品無害,如感染菌袋、廢棄菌袋等

病蟲害

防治措施

病蟲害防治措施應按不同品種分別填寫

農藥名稱應填寫“通用名”,混配農藥應明確每種成分

常見病蟲害及其物理、生物防治措施填寫具體

農藥選用科學合理,適用防治對象,且符合《農藥合理使用準則》(GB/T 8321)和《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用水情況

用水來源、用量應按實際生產情況填寫

采后處理

收獲后清潔、挑選、干燥、保鮮等預處理措施填寫具體完整,涉及藥劑使用的,應填寫藥劑名稱、用量和使用方法,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包裝材料應描述包裝材料具體材質,包裝方式應填寫袋裝、罐裝、瓶裝等

相關操作和處理措施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和《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要求

食用菌

初加工

加工工藝不同的,應分別填寫工藝流程

原料量、出成率、成品量應符合實際生產情況

生產過程中不應使用漂白劑、增白劑、熒光劑等不符合國家和綠色食品標準的物質

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

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措施,并應符合國家標準和綠色食品要求

填表人

和內檢員

應有填表人和內檢員簽字確認


附件6

《蜂產品調查表》審查要點

項目

審查要點

產地環境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填寫規范,應體現產品真實屬性

基地位置應填寫蜜源地和蜂場名稱

對于蜜源地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產地周邊無污染源,生態環境、隔離措施等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 1054)要求

蜜源植物

應根據蜜源植物類別(野生、人工種植)分別填寫

病蟲草害防治應填寫具體防治方法,涉及農藥使用的,應填寫使用的農藥通用名、用量、使用時間、防治對象和安全間隔期等內容,并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要求

蜂場

蜂種應填寫明確

蜜源地規模應填寫蜜源地總面積

應具體描述巢礎來源及材質

應具體描述蜂箱及設備的消毒方法、消毒劑名稱、用量、消毒時間等,使用的物質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和《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要求

蜜蜂飲用水來源應填寫露水、江河水、生活飲用水等

涉及轉場飼養的,應描述具體的轉場時間、轉場方法等,飼養方式及管理措施有無明顯風險隱患;涉及轉場的蜂產品,調查表應按照不同轉場蜜源地分別填寫

項目

審查要點

飼喂

飼料名稱應填寫所有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

來源應填寫自留或飼料生產單位名稱,外購應提供證明材料

飼料的來源及使用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要求

蜜蜂常見疾病防治

根據常見疾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得當,獸藥的品種和使用應符合《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要求

消毒物質和使用方法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和《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要求

采收、儲存及運輸情況

有多次采收的,應填寫所有采收時間

有平行生產的,應具體描述區分管理措施

相關操作和處理措施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和《綠色食品 儲藏運輸準則》(NY/T 1056)要求

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

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措施,并應符合國家和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

填表人

和內檢員

應有填表人和內檢員簽字確認


附件下載

   中綠審〔2025〕33 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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