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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魯市監質監規字〔2025〕9號)

   2025-04-22 396
核心提示: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的通知》(魯市監質監規字〔2021〕1號)等,制定本規定。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的通知》(魯市監質監規字〔2021〕1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異議,是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標稱生產者(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等事項提出的不同意見。

第四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協助省局做好異議調查工作。

第五條異議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規范、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異議申請與撤回

第六條異議申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流通領域抽樣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被抽樣銷售者與標稱生產者及時溝通,確定是否提出異議申請,雙方協商后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七條異議申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異議:

(一)檢驗結論;

(二)抽樣過程;

(三)檢驗方法;

(四)標準適用;

(五)樣品真實性;

(六)其他與抽查相關的事項。

第八條異議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省局書面提交加蓋公章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申請書》(附件1)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產品檢驗報告等能夠證明被抽樣產品合格的材料。

異議申請人對抽樣過程、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標準技術文件等能夠證明異議理由成立的材料。

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產品包裝或者實物比對、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生產銷售記錄和憑證等能夠證明異議理由成立的材料。

第十條 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證明材料不齊全的,省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異議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第十一條異議申請人可以先行通過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企業端)線上提交異議申請,線上提交時間視為收到異議申請時間。線上申請的,需線下補交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異議申請人在省局作出異議處理結論前,撤回異議申請的,異議處理終止,維持原檢驗結論。

異議申請人撤回異議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面材料。

第三章 異議審核與處理

第十三條 省局應當根據異議內容,通過情況調查、專家會商、組織復檢等方式作出異議處理結論,并向異議申請人出具《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2)。

第十四條異議申請人逾期提出異議、未按要求或者逾期補正材料的,省局應當駁回異議申請,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十五條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的,省局應當組織初檢機構、抽樣機構分別對檢驗項目、樣品是否具備復檢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初檢機構、抽樣機構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書面報告省局。

抽樣機構應當對樣品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六條 省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作出相應異議處理結論,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一)經調查核實具備復檢條件的,省局應當按程序組織復檢,抽樣機構應當將樣品帶回或者移交復檢機構。

(二)因檢驗項目沒有重現性、產品標準規定不能復檢、樣品自然失效等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省局應當駁回申請,維持原檢驗結論。

(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的,省局應當駁回申請,維持原檢驗結論。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樣品損毀的,省局應當撤回原檢驗結論。在生產者處抽樣的,適時組織重新抽樣;在銷售者處抽樣的,適時組織對標稱生產者同一批次產品進行抽樣。

(五)因查封、扣押等執法行為造成封條或者樣品損毀的,經調查核實后,仍具備復檢條件的,省局應當組織復檢;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省局應當撤回原檢驗結論,適時組織重新抽樣。

第十七條復檢機構由省局確定。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省內僅有一個檢驗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

第十八條復檢機構確定后,省局向復檢機構下達《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委托書》(附件3),并抄送抽樣機構、初檢機構。

第十九條復檢機構無法承擔復檢任務或者與異議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及時向省局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復檢機構應當對移交樣品是否完好且具備復檢條件進行確認。樣品出現可能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形時,復檢機構應當報告省局并說明情況;逾期不報告的,復檢機構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樣品確認、移交過程應當全程錄像,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樣品確認和移交書》(附件4)。

第二十二條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備用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備用樣品應當付費購買。

第二十三條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辦理復檢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復檢,原檢驗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四條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省局承擔。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移交產生的相關費用。異議申請人申請撤回復檢的,已發生費用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條除初檢機構檢驗方法有誤的外,復檢機構實施復檢,原則上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復檢機構應當通過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向省局提交復檢結論,省局將復檢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復檢機構不得將復檢結論告知異議申請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

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異議申請人對抽樣過程、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提出異議的,省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處理,并將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需商請有關部門明確檢驗及判定依據相關要求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異議申請人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的,省局應當根據異議申請人、抽樣機構、初檢機構等提供的相關材料作出綜合判斷;必要時,組織第三方專家進行論證。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回原檢驗結論,并適時組織重新抽樣;異議不成立的,應當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二十九條異議申請人對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提出異議的,省局應當調閱相關材料;必要時,組織第三方專家進行評估,由專家出具書面參考意見。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回原檢驗結論;異議不成立的,應當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三十條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的,省局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發送協助調查函。

協助調查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調取分析標稱生產者的自證材料,對其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生產銷售記錄和憑證等開展現場調查核實;調查銷售者不合格產品來源,追溯不合格產品實際生產者,并將調查情況書面回復省局。

第三十一條省局應當根據協助調查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調查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綜合研判作出處理結論。異議成立的,抽查結果不公開標稱生產者信息;異議不成立的,應當維持原檢驗結論;經綜合研判無法確定的,監督抽查結果公開標稱生產者信息,標注為涉嫌假冒。

第三十二條異議處理中,發現檢驗報告存在瑕疵但不會導致改變檢驗結論的,檢驗機構應當書面更正檢驗報告,維持檢驗結論。

第三十三條異議處理中,經調查核實,因銷售者未盡質量保持等義務造成質量不合格的,抽查結果不公開標稱生產者信息。

第三十四條異議處理中,發現生產銷售單位未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級、縣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規定的通知》(魯市監質監規字〔202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申請書

2.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委托書

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樣品確認和移交書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規定》.doc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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