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區)農業(畜牧獸醫、水產)局(委),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有關單位:
為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和化解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和風險,進一步穩定和提升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2〕32號)要求,我廳制定了《湖北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約談和通報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湖北省農業廳
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約談和通報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化解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和風險,進一步穩定和提升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省農業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需要,與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所在地的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的一種告誡談話活動。
本辦法所稱通報是指省農業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需要,采取向有關市州縣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定向發文和向新聞媒體通氣等方式,告知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有關單位或存在的問題以及整改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委托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安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約談情形:
(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未及時應對或處置不當,引發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合格率低于當年省政府與市(州)政府簽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狀指標的;
(四)拒不配合省農業廳及其授權的有關單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對不合格農產品溯源查處的;
(五)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規定需要整改事項的;
(六)經監測,農產品中檢出甲胺磷、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綠等國家禁用藥物或非法添加物的;或3個月內3個以上農產品檢出常規藥物殘留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的或有2個以上“三品一標”農產品不合格的;或6個月內累計4個以上農產品檢出常規藥物殘留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的或累計3個以上“三品一標”農產品不合格的;
(七)其他有必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告知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事項、目的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應承擔的責任;
(二)對被約談對象進行質詢,并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三)被約談對象陳述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自查情況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六條 通報的主要內容:
(一)省農業廳向有關市、州、縣政府致函或向政府負責人致信,主要通報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的有關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建議;
(二)省農業廳向有關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省農業廳向新聞媒體通報全省或曝光有關地方、有關生產經營企業存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四)其他需要通報的內容。
第七條 約談的組織實施:
(一)發生約談事由后,由省農安辦或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書面提出約談建議申請,經省農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后,在約談前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書面通知應包括被約談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約談依據、約談內容、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二)被約談單位應在收到約談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三)省農業廳參加約談的人員不少于2人,負責約談的廳領導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紀要并存檔;
(四)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農業廳。
第八條 通報的組織實施:
(一)發生通報事由后,由省農安辦或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書面提出通報建議請示,經省農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后,在3個工作日內行文通報;
(二)被通報的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農業廳;
(三)對被通報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的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監管,對經監測和檢查再次發現不合格產品的,或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關法規制度不執行的生產經營企業,省農業廳和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納入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黑名單”,進行重點監管和依法處罰。
第九條 整改落實:
(一)省農安辦或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負責跟蹤、督辦被約談和通報單位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二)對拒絕參加約談、無故不參加約談或通過約談和通報不落實整改措施以及當地再次出現類似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省農業廳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理,同時,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取消或不予辦理問題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證照;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為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和化解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和風險,進一步穩定和提升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2〕32號)要求,我廳制定了《湖北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約談和通報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湖北省農業廳
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約談和通報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化解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和風險,進一步穩定和提升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省農業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需要,與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所在地的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的一種告誡談話活動。
本辦法所稱通報是指省農業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需要,采取向有關市州縣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定向發文和向新聞媒體通氣等方式,告知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有關單位或存在的問題以及整改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委托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安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約談情形:
(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未及時應對或處置不當,引發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合格率低于當年省政府與市(州)政府簽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狀指標的;
(四)拒不配合省農業廳及其授權的有關單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對不合格農產品溯源查處的;
(五)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規定需要整改事項的;
(六)經監測,農產品中檢出甲胺磷、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綠等國家禁用藥物或非法添加物的;或3個月內3個以上農產品檢出常規藥物殘留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的或有2個以上“三品一標”農產品不合格的;或6個月內累計4個以上農產品檢出常規藥物殘留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的或累計3個以上“三品一標”農產品不合格的;
(七)其他有必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告知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事項、目的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應承擔的責任;
(二)對被約談對象進行質詢,并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三)被約談對象陳述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自查情況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六條 通報的主要內容:
(一)省農業廳向有關市、州、縣政府致函或向政府負責人致信,主要通報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的有關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建議;
(二)省農業廳向有關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省農業廳向新聞媒體通報全省或曝光有關地方、有關生產經營企業存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四)其他需要通報的內容。
第七條 約談的組織實施:
(一)發生約談事由后,由省農安辦或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書面提出約談建議申請,經省農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后,在約談前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書面通知應包括被約談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約談依據、約談內容、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二)被約談單位應在收到約談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三)省農業廳參加約談的人員不少于2人,負責約談的廳領導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紀要并存檔;
(四)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農業廳。
第八條 通報的組織實施:
(一)發生通報事由后,由省農安辦或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書面提出通報建議請示,經省農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后,在3個工作日內行文通報;
(二)被通報的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農業廳;
(三)對被通報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的市、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監管,對經監測和檢查再次發現不合格產品的,或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關法規制度不執行的生產經營企業,省農業廳和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納入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黑名單”,進行重點監管和依法處罰。
第九條 整改落實:
(一)省農安辦或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負責跟蹤、督辦被約談和通報單位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二)對拒絕參加約談、無故不參加約談或通過約談和通報不落實整改措施以及當地再次出現類似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省農業廳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理,同時,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取消或不予辦理問題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證照;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