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海口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 年 8 月 25 日發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口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試行)〉的通》(海府辦〔2017〕224 號)同時廢止。
(此件主動公開)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 年 3 月 6 日
海口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13 號)及《中共海口市委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海委〔2020〕51 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23〕28 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提升治理能力。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受市食安委委托,會同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區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重點突出,可量化、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重要內容,突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評,權重比不低于 3%。
第七條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10 月 30 日前,市食安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參照海南省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細則,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八條 對各區政府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區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并由市食安辦集中匯總存檔。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市食安辦確定抽查區域,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通過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等方式,結合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等日常工作等相關情況形成被考核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區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向市食安辦提交自評報告,并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組織現場考核。形成年終評審意見后由市食安辦集中匯總存檔,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市食安辦匯總各區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市食安委。
(七)結果通報。市食安委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區政府,抄送各區黨委及相關成員單位。
第九條 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自查評分。被考核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向市食安辦提交自評報告,并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綜合評議。市食安辦根據自查自評結果,結合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對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結果綜合評定。
(三)結果通報。市食安委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全市各相關單位。
第十條 對各區政府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 100 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 5 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 A 級、B 級、C 級三個等級。得分排在第 1 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 A 級,得分排在 2 名至 4 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 B 級。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每年重點工作安排設置考核項目,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 B 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被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
(九)市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導致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 C 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被國家相關部門、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
(六)其他應當為 C 級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上個年度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對我市予以減分的,給予相關區政府本年度考核雙倍減分。
第十二條 本考核年度我市獲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表揚或加分的,給予相關區政府下一年度考核雙倍加分。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市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市食安辦。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跟蹤督促各區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報送市委組織部作為各區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 A 級的;
(二)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三)專項工作推動創新成效顯著,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形成示范經驗做法的;
(四)工作成效明顯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表揚、肯定的;
(五)其他應表揚的情形。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市食安辦及時對屬地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 各區政府有考核結果為 C 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 1 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約談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情況抄報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作為干部監督管理、考核評優的重要參考。被約談的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第十七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內容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