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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和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寧環規發〔2024〕7號)

   2024-05-11 345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十三屆五次、六次全會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

《進一步優化和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進一步優化和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十三屆五次、六次全會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強化環評源頭預防

(一)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總要求,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等領域的應用,不斷提高生態環境精準、科學、依法治理水平。積極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字化管理,優化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功能,強化共享共用,為規劃編制、項目招商引資和項目環評提供便利服務。

(二)加強規劃管控引領。規劃環評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加強對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污染物減排潛力和總量控制、環保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論證,結合產業發展任務,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準入和跟蹤監測等要求,提出規劃優化調整的對策建議。

(三)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建設項目環評應充分論證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相符性、落實規劃環評情況,重點審查污染因子及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調查的全面性、環境影響分析及污染防治設施的有效性,對不符合準入要求的項目依法不予環評審批。

二、強化制度銜接聯動

(四)推進產業園區環評聯動改革試點。采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自愿申請和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薦的方式,遴選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試點,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落實主體責任的基礎上,通過簡化環評內容,開展建設項目環評“打捆”審批、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等政策措施,探索提升環評管理效能、優化園區營商環境、提高園區環境管理水平,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做法,促進自治區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

(五)推進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產業園區》的基礎上,結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試點工作要點》(環辦環評函〔2021〕471號),編制碳排放評價章節,探索開展產業園區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在電力、鋼鐵、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中,參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環評函〔2021〕346號附件2),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六)開展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試點。在葡萄酒、乳制品制造、通用裝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四類建設項目開展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試點,企業可自愿選擇,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鼓勵各市、縣(區)在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制造業,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印刷業,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業,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天然氣鍋爐等建設項目中參照開展“兩證審批合一”試點工作。

(七)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項目建設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動實施前,依法向審批部門重新報批調整變更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應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一并提交變動情況說明,并納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管理。已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保自主驗收的建設項目后續發生調整的,有關調整內容應依法履行環評和排污許可手續。

三、加強環評服務保障

(八)推動環評審批提速增效。動態更新國家層面、自治區層面和利用外資層面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服務“三本臺賬”,落實跟蹤服務機制,提前介入,精準幫扶。進一步提升環評審批效率,將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重大產業布局、能源保供、民營重大投資項目及自治區重大重點項目納入環評審批綠色通道辦理。合理高效配置環境資源,優化完善污染物總量指標審核管理,優先保障環保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間可以投產或達產的建設項目。

(九)簡化環評文件編制。已完成環評的產業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產業園區內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依托設施分析內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設置決定書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四、加強環評審批管理

(十)嚴格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受理和審批環評文件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2022年本)》,嚴禁越權審批,嚴禁降低類別審批。

(十一)加強環評受理把關。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過程中,應當對報批的環評文件進行編制規范性核查,通過環評信用平臺重點核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是否從平臺導出;對列入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不予受理。

(十二)強化環評線上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環評申報、受理和審批均應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辦理。各地要進一步優化完善環評審批業務辦理流程,加強對建設單位使用系統的指導幫扶,有序引導服務對象申報業務由線下辦理轉為線上辦理,推動審批提質增效和審批全過程管理。

(十三)加強環境風險評價管理。新、改、擴建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相應技術導則要求,科學預測評價突發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在環評批復中提醒建設單位落實環保設施安全生產要求,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設計和施工。

(十四)加強沙化土地范圍內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沙化土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評納入有關防沙治沙內容的規定。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寧東基地環評審批部門在審查上述地區建設項目時,對應包含但未包含防沙治沙措施和沙區生態保護修復措施內容的環評文件依法不予受理。

(十五)加強環評審批與現有項目監管聯動。在建設項目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環評過程中,應全面梳理現有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及效果,對未落實前期環評管理要求的,督促建設單位盡快整改到位。對落實了前期環評有關要求,但不符合最近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現有項目,應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措施。

(十六)加強對環評專家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機制,對在環評復核中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環評文件涉及的評審專家,及時進行提醒、約談并加大對其參與編制、評審的環評文件的復核比例。各級環評審批部門要按照“誰使用、誰監管”的原則,將環評評審把關不嚴、導致項目環評出現重大質量紕漏的專家,及時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進行通報;對經核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行為的專家,依法依紀進行處理,移出專家庫并將有關情況抄送其所在單位。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七)建立審批監管聯動機制。環評、排污許可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工作中發現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及環評文件弄虛作假等違法線索的,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執法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環評管理問題的,及時反饋環評審批部門,作為以后同類型項目審批關注重點,切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十八)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加強環評文件季度抽查復核和環評編制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對石化、煤化工、化工、冶金、水利水電、采掘、危險廢物處置、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印刷、工業涂裝等高污染、高風險、生態影響大的行業的環評文件、產業園區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環評文件、環評信用平臺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的環評文件加大抽查比例。每年開展環評編制單位及人員監督檢查。對質量低劣、弄虛作假的環評文件,依法依規對建設單位及相關人員、編制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環保驗收監督檢查。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全面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執法檢查,加大對“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及不落實環評要求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生態環境部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的項目,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至投入生產或使用1年內,應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

(二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棲息地保護、生態調度、環保搬遷等對策措施不落實或落實進度緩慢的,依法實施通報、約談或限批。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突出的,規劃環評要求落實不力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的,按有關要求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六、強化基層服務管理能力提升

(二十一)加強對基層部門指導幫扶。加強環評管理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加大實地調研,幫助解決基層環評審批管理遇到的困難。鼓勵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評文件審批部門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委托技術力量強的環境影響評估、排污許可審核機構輔助開展工作。

(二十二)強化環評審批部門責任。推行環評審批全程網辦,實施受理、評估、審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開。將基層環評審批部門統一納入監管體系,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全鏈條責任追究。對越權審批、違規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

本文件相關工作措施自2024年5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0日,文件中有關改革試點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方案

2.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試點實施方案

附件1

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方案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和促進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等文件要求,探索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進一步強化源頭預防效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采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自愿申請和主管部門推薦的方式,遴選產業園區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試點,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落實主體責任的基礎上,通過開展建設項目環評豁免、“打捆”審批、簡化環評內容、“兩證審批合一”等政策措施,探索提升環評管理效能、優化園區營商環境、提高園區環境管理水平,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做法,促進全區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

二、試點范圍及時限

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涉“兩高”項目、生態敏感類項目、承接產業轉移的高排放項目、涉圈水圈地“公園類”項目、公眾反映強烈的項目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

確定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試點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試點內容

(一)免予項目環評手續。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

(二)建設項目“打捆”審批。在試點產業園區內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等九類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項目,可開展同類項目編制一個環評文件進行“打捆”審批,環評批復應明確相應企業的環保責任。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制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三)簡化環評文件內容。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中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入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對依托園區規劃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依托設施分析內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設置決定書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四)開展“兩證審批合一”。試點產業園區可在葡萄酒、乳制品制造、通用裝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四類建設項目開展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并根據園區所在地級市試點情況,開展其他建設項目“兩證審批合一”試點。

四、試點條件

(一)經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且園區規劃已通過規劃審批機關審批;

(二)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采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

(三)產業園區環境質量穩定達標且持續改善,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入區域限批范圍;

(四)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行穩定,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

五、申報資料

(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申請納入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文件;

(二)關于批準設立產業園區的文件;  (三)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批復意見;  (四)規劃環評審查意見及規劃環評提出的優化調整意見落實情況說明;  (五)產業園區規劃執行情況及環境管理情況說明(包括產業園區四至范圍、主導產業、已入園企業情況及剩余發展空間等信息,園區污水、廢氣、固體廢物收集處理、環境監測等基礎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說明;園區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及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近5年重大環境事件情況說明);  (六)已開展跟蹤評價的產業園區應提交跟蹤評價相關資料。    六、申報程序

(一)申報。符合試點條件的產業園區,按自愿申請原則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申報,提交申報資料至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做好申報組織工作,原則上每半年申報一次。

(二)初審。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指導產業園區補充申報資料,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匯總報送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三)審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收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匯總提交的申報資料后,組織開展審核工作,并及時反饋審核意見。

(四)發布。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審核情況,及時發布實施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園區名單。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指導監督。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政策宣傳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自主申報,加強對產業園區的申報指導,推進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環評提質增效。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專項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環境質量變化等情況的監管,落實監管責任。

(二)落實主體責任。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等要求,加強對入園企業和項目的日常管理。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及環境風險防范責任。

(三)加強評估總結。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要做好對試點產業園區相關工作的調度,加強與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溝通聯系,會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時總結試點情況,及時報送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試點過程中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反饋。

附件2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試點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融合,進一步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放管服”改革,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推動實現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合力,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二)主要目標。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要求,通過優化申報材料、重構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銜接排污權制度,探索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推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聯動銜接,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

(三)試點原則。試點工作應堅持自愿原則,建設單位可在項目開工建設前,自愿申請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審批,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也可選擇常規審批程序分開辦理。對試點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主動告知建設單位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辦理。

二、試點范圍

葡萄酒制造(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為C1515葡萄酒制造)、乳制品制造(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為C144乳制品制造)的新建項目。

選址位于依法依規設立的,已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批復文件的產業園區內,符合園區功能定位且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裝備制造業(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為C34通用設備制造業和C35專用設備制造業)的新建項目。

三、試點內容

(一)優化申請材料。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優化調整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落實排污許可證核發相應管理要求。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時,對排污許可證中生產設施、原輔材料、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要求等表格格式進行優化,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定項目運行后的監測方案,實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與排污許可證內容和管理要求的有效銜接。

(二)重構辦理流程。對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流程進行銜接,實行環評與排污許可同步受理、同步開展技術評估,接續下達批復文件,實現兩項事項“同步申請、同步審查、接續審批”并聯審批。

(三)壓縮審批時限。合并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和技術評審等時間)。

(四)銜接排污權制度。試點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來自排污權交易的,建設單位應承諾在實際排污前完成排污權交易,并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

四、試點時限

試點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五、證后管理

(一)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須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并申領排污許可證;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可在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已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后續發生調整變動的,變動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納入環評管理的,應依法履行環評手續,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變動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不納入環評管理的,無需辦理環評手續,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應加強環保主體責任落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建成,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排污權交易的,應確保在實際排污前,已取得排污權指標且相關信息已載入排污許可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統籌推進本地區試點工作,強化“兩證審批合一”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狠抓落實,并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對企業、環評機構等的指導和服務,為企業加快落地、加快投產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扎實推進落實。各地在“兩證審批合一”工作推進過程中,要加大對試點工作的宣傳和解讀,積極引導相關企業參與試點,加大對試點企業的申報指導,并督促企業落實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鼓勵各市、縣(區)在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制造業,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印刷業,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業,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天然氣鍋爐等建設項目中參照開展有關試點工作。

(三)做好經驗總結。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在推進試點過程中要注重挖掘典型案例、凝練經驗做法、加強宣傳推廣,及時報送有關工作進展和經驗做法。試點過程中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報告。

附件:2-1.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申報辦事指南

2-2.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編制模板(環境影響報告書)

2-3.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編制模板(環境影響報告表)

2-4.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申報填寫指引(葡萄酒制造)

2-5.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申報填寫指引(乳制品制造)

2-6.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申報填寫指引(裝備制造)

附件下載:附   件2-1至2-6 .doc




 
地區: 寧夏
標簽: 評價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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