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執法總隊:
現將《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范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級管理,實施更為科學有效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
第三條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局)指導和監督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將評定材料和結果納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開展分級監督管理。
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相關工作,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企業應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風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應當結合企業的風險特點,根據食品類別、消費對象、條件保持、過程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分為低、較低、中等、高四級。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風險等級表》(附件1)確定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
本市公布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中的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為高。
第七條 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生產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
第三章 信用分級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是指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綜合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以及行政處罰等信用檔案記錄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按年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級評定。
第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對轄區內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信用檔案,負責相關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證信息、許可證換發及變更情況、法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情況、產品品種、執行標準、停產情況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企業自查、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及不合格產品或問題產品處理情況等抽檢監測信息;違法類型、違法內容以及查處結果等違法行為查處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產品情況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食品安全的信息;責任約談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三)社會監督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分別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
第十二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且無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五)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第十三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基本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檢出違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不多于1次,且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第十四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評定為信用缺陷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違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產品其他項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評定年度內曾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因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直接評定為失信企業。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為一個評定年度。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滿6個月,或同一評定年度內未生產的企業,當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級不予評定。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9月30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通過政府采購或其他方式確定受委托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第三方機構名單,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二)每年10月31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本轄區待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名單、《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情況表》(附件2)送交評定機構。
(三)每年11月30日前,評定機構根據本辦法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工作,將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將初評情況,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告知書》(附件3)告知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評結果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
(四)被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填寫《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復核表》(附件4)。涉及監管信息的,評定機構應向區市場監管局確認。
(五)每年12月31日前,評定機構應將經過公示、復核后的評定結果匯總后報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被處罰款五十萬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知評定機構,評定機構應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調整。
區市場監管局應事先將下調情況及原因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調整告知書》(附件5)書面告知食品生產企業,被調整的食品生產企業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第十九條 參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評定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食品相關行業的組織;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區市場監管局應制定評定機構的遴選及考核辦法,并加強對評定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評定機構不得向食品生產企業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費用。
第四章 分級監管
第二十條 分級監管是指在食品生產風險因素分析基礎上,將食品生產企業劃分不同風險等級,并結合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情況,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將企業風險等級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錄入市食藥監局移動監管系統,作為分級監管的依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二十二條 綜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和產品風險等級,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共分為A、B、C、D四級。
區市場監管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分級監管,具體日常監管頻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表》(附件5)規定次數。
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定年度內不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評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監管等級。未評定過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監管等級按照B級確定。
第二十三條 等級為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二)被責令停產停業的,恢復生產后2個月內,監管部門應每月開展監督檢查,2個月之后按照C級要求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和評定機構在評定等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風險等級表》
2.《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情況表》
3.《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告知書》
4.《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復核表》
5.《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調整告知書》
6.《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表》
現將《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范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級管理,實施更為科學有效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
第三條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局)指導和監督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將評定材料和結果納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開展分級監督管理。
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相關工作,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企業應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風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應當結合企業的風險特點,根據食品類別、消費對象、條件保持、過程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分為低、較低、中等、高四級。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風險等級表》(附件1)確定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
本市公布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中的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為高。
第七條 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生產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
第三章 信用分級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是指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綜合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以及行政處罰等信用檔案記錄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按年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級評定。
第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對轄區內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信用檔案,負責相關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證信息、許可證換發及變更情況、法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情況、產品品種、執行標準、停產情況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企業自查、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及不合格產品或問題產品處理情況等抽檢監測信息;違法類型、違法內容以及查處結果等違法行為查處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產品情況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食品安全的信息;責任約談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三)社會監督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分別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
第十二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且無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五)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第十三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基本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檢出違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不多于1次,且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第十四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評定為信用缺陷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違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產品其他項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評定年度內曾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因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直接評定為失信企業。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為一個評定年度。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滿6個月,或同一評定年度內未生產的企業,當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級不予評定。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9月30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通過政府采購或其他方式確定受委托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第三方機構名單,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二)每年10月31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本轄區待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名單、《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情況表》(附件2)送交評定機構。
(三)每年11月30日前,評定機構根據本辦法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工作,將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將初評情況,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告知書》(附件3)告知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評結果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
(四)被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填寫《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復核表》(附件4)。涉及監管信息的,評定機構應向區市場監管局確認。
(五)每年12月31日前,評定機構應將經過公示、復核后的評定結果匯總后報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被處罰款五十萬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知評定機構,評定機構應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調整。
區市場監管局應事先將下調情況及原因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調整告知書》(附件5)書面告知食品生產企業,被調整的食品生產企業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第十九條 參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評定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食品相關行業的組織;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區市場監管局應制定評定機構的遴選及考核辦法,并加強對評定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評定機構不得向食品生產企業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費用。
第四章 分級監管
第二十條 分級監管是指在食品生產風險因素分析基礎上,將食品生產企業劃分不同風險等級,并結合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情況,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將企業風險等級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錄入市食藥監局移動監管系統,作為分級監管的依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二十二條 綜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和產品風險等級,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共分為A、B、C、D四級。
區市場監管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分級監管,具體日常監管頻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表》(附件5)規定次數。
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定年度內不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評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監管等級。未評定過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監管等級按照B級確定。
第二十三條 等級為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二)被責令停產停業的,恢復生產后2個月內,監管部門應每月開展監督檢查,2個月之后按照C級要求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和評定機構在評定等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風險等級表》
2.《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情況表》
3.《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告知書》
4.《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復核表》
5.《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調整告知書》
6.《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