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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農業農村委發〔2025〕3號)

   2025-04-18 498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自律意識,精準有效地實施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分類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風險管理,科學有效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監管,我委制定了《重慶市江津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5年3月18日

重慶市江津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自律意識,精準有效地實施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分類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轄區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及重點種養殖戶等應納入風險分級管理。鼓勵和支持其它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戶參加風險評級。

第三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管理遵循公正公開、科學有效、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委依照本辦法開展本轄區內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風險分級評定工作,并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鎮(街)協助區農業農村委開展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評定工作,并依照本辦法實施分類督促指導工作。

第六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協助、配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三級。

第八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高風險等級。

(一)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受到質量安全行政處罰的;

(二)在農產品監督抽查中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在農產品例行監測中發現2次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違規使用禁限用農(獸)藥的;

(五)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撓監管部門現場檢查、抽檢和執法的。

第九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中風險等級。

(一)生產農(獸)藥殘留攻堅治理專項行動重點品種的;

(二)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受到行政責令整改的;

(三)在農產品例行監測中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的;

(五)生產直供學校農產品的。

第十條 除第八條、第九條以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評為低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 各鎮(街)依照本辦法分析研判農產品生產分級信息,建立風險分級管理檔案記錄。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委根據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一)高風險等級:1年內,分別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抽查和例行監測至少1次,農業生產服務指導至少4次;

(二)中風險等級:2年內,分別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抽查和例行監測至少各1次,農業生產服務指導至少2次;

(三)低風險等級:3年內,分別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抽查和例行監測至少各1次,農業生產服務指導至少1次。

第十三條 各鎮(街)根據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分級結果實施分類督促指導。

(一)高風險等級:1年內,分別開展督促指導、農殘速測至少3次;

(二)中風險等級:1年內,分別開展督促指導、農殘速測至少2次;

(三)低風險等級:1年內,分別開展督促指導、農殘速測至少1次。

第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控制水平,加強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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