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履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認真做好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糧食局頒布《糧食監督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按規定要求及時開展對轄區內糧食流通情況以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等方式監督檢查。
1、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應事先擬訂監督檢查計劃,報分管副局長和局長審批后,方可實施。
2、監督檢查終結后,根據監督檢查的事實、性質、情節制作監督檢查報告書,并將監督檢查報告相關資料及時整理裝訂,歸檔備查。
二、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件或有效執法證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三、監督檢查人員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自行回避的,主動提出回避。
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接受被檢查對象的任何饋贈、報酬,不得在被檢查對象處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通過監督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違反者將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