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我局制定了《
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會商是指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檢測機構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測職能中,對日常監管、專項整治、實驗室檢測獲取的食品安全高風險信息和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的負面信息,通過會議集體商討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研判風險來源,確定風險程度,并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的過程。
第三條 風險會商堅持“匯總、研判、預警、處置”與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風險會商單位為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以及食品安全檢測機構。由各單位推薦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測專家、市局在駐威高校聘請專家的形式組成專家組。必要時可邀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參加會商。
第五條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管負責人為風險會商召集人,根據會商議題,可委托市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召集。
第六條 風險會商不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緊急、特殊情況或重大事件,可根據需要臨時組織召開。
第七條 風險會商的主要內容:
(一)各單位通報上次會議確定的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安全風險變化情況;
(二)討論當前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研判下一階段食品安全高風險點及風險程度;
(四)研究確定防控措施,指導和組織全市實施。
第八條 年度首次風險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長期風險為主。之后的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風險為主,同時對中長期風險存在情況進行研判分析。
第九條 各區市局定期排查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點及其風險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填寫《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見附件),提交會議會商。
第十條 風險會商召集人指定相關科室負責風險會商的召集、組織工作;會同相關單位匯總、整理《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據會商確定的意見,形成會商報告或會商紀要。
第十一條 風險會商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二)受理投訴舉報及上級交辦、部門轉辦事項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四)公共媒體、社會輿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五)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及其涉及的業態、地域特征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情況及掌握的違法犯罪情報線索;
(七)食品案件辦理和宣傳過程中可能引發涉眾事件造成不穩定因素的風險評估;
(八)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風險信息;
(九)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適用;
(十)其他需會商的事項。
第十二條 對會商確定的風險點及風險程度,重點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對涉及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產品進行依法處置并加強監督管理;
(二)對相關產品質量加強監督抽驗和結果運用;
(三)部署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及時防控風險;
(四)加強輿情監測,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五)其他經會商決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 對會商確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則落實責任:
(一)對監管職責和責任明確的問題,由具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
(二)對涉及其他環節或監管部門的問題,由市局主管科室負責通報相關監管科室和監管部門;
(三)對帶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問題報市局召集會議專題研究,根據情況決定進行風險預警和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風險會商檔案。相關單位應將風險管理有關材料如風險排查防控表、防控處置措施、風險報告、會議紀要等,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風險會商通過的決定或事項,就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風險點變化及現狀等及時進行跟蹤、分析和整理,于下次會商會議予以反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遇重大事項,應隨時反饋。
第十六條 風險會商專家組的組成人員,要發揚敬業精神,自覺積極工作,收集影響食品安全因素的信息,隨時反饋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客觀公正的風險評估意見。
第十七條 參加風險會商的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紀律、保密紀律和相關規定,不得無故缺席,對涉密內容和信息,未經允許不得對外透露。對指定參加會商的人員確實因故不能出席的,須事先向會商召集人請假,并應委托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我局制定了《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會商是指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檢測機構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測職能中,對日常監管、專項整治、實驗室檢測獲取的食品安全高風險信息和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的負面信息,通過會議集體商討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研判風險來源,確定風險程度,并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的過程。
第三條 風險會商堅持“匯總、研判、預警、處置”與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風險會商單位為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以及食品安全檢測機構。由各單位推薦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測專家、市局在駐威高校聘請專家的形式組成專家組。必要時可邀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參加會商。
第五條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管負責人為風險會商召集人,根據會商議題,可委托市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召集。
第六條 風險會商不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緊急、特殊情況或重大事件,可根據需要臨時組織召開。
第七條 風險會商的主要內容:
(一)各單位通報上次會議確定的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安全風險變化情況;
(二)討論當前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研判下一階段食品安全高風險點及風險程度;
(四)研究確定防控措施,指導和組織全市實施。
第八條 年度首次風險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長期風險為主。之后的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風險為主,同時對中長期風險存在情況進行研判分析。
第九條 各區市局定期排查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點及其風險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填寫《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見附件),提交會議會商。
第十條 風險會商召集人指定相關科室負責風險會商的召集、組織工作;會同相關單位匯總、整理《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據會商確定的意見,形成會商報告或會商紀要。
第十一條 風險會商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二)受理投訴舉報及上級交辦、部門轉辦事項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四)公共媒體、社會輿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五)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及其涉及的業態、地域特征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情況及掌握的違法犯罪情報線索;
(七)食品案件辦理和宣傳過程中可能引發涉眾事件造成不穩定因素的風險評估;
(八)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風險信息;
(九)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適用;
(十)其他需會商的事項。
第十二條 對會商確定的風險點及風險程度,重點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對涉及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產品進行依法處置并加強監督管理;
(二)對相關產品質量加強監督抽驗和結果運用;
(三)部署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及時防控風險;
(四)加強輿情監測,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五)其他經會商決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 對會商確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則落實責任:
(一)對監管職責和責任明確的問題,由具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
(二)對涉及其他環節或監管部門的問題,由市局主管科室負責通報相關監管科室和監管部門;
(三)對帶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問題報市局召集會議專題研究,根據情況決定進行風險預警和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風險會商檔案。相關單位應將風險管理有關材料如風險排查防控表、防控處置措施、風險報告、會議紀要等,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風險會商通過的決定或事項,就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風險點變化及現狀等及時進行跟蹤、分析和整理,于下次會商會議予以反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遇重大事項,應隨時反饋。
第十六條 風險會商專家組的組成人員,要發揚敬業精神,自覺積極工作,收集影響食品安全因素的信息,隨時反饋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客觀公正的風險評估意見。
第十七條 參加風險會商的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紀律、保密紀律和相關規定,不得無故缺席,對涉密內容和信息,未經允許不得對外透露。對指定參加會商的人員確實因故不能出席的,須事先向會商召集人請假,并應委托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