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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經營行為的通知(撫食藥監發[2011]31號)

   2014-06-04 767
核心提示: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  為加強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保健食品經營秩序,提升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
 
  為加強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保健食品經營秩序,提升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及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營保健食品,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手續后方可經營。
 
  二、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必要的管理制度:質量管理、索證索票、購進驗收、衛生管理、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等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
 
  三、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
 
  四、企業應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與辦公、生活等區域嚴格分開,明亮整潔;應配置調節溫濕度、防潮、防塵、防蟲、防鼠等設備設施,保證各類保健食品的陳列和儲存要求。
 
  兼營保健食品的經營企業應有相對獨立的專用銷售區域或專用貨柜(架)和“保健食品”的醒目標識,并設有“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使用”的警示語。
 
  保健食品的標識、標簽、說明書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的要求。所經營的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規定,不得夸大宣傳保健食品的功能作用,不得涉及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內容。
 
  五、企業應從合法企業購進保健食品,對供貨單位應確認其合法資格,索要并留存各類證明材料。購進保健食品應根據原始憑證逐批驗收,并建立包含產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零售單價、批準文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質量狀況等內容的進貨臺帳(進貨驗收記錄)。
 
  六、銷售保健食品應當開具標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商、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建立包含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地和單位、流向、銷出數量、庫存數等內容產品的銷售記錄。
 
  進貨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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