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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國有農林牧漁用地資產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貴政辦〔2013〕94號)

   2014-03-31 257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加強國有農林牧漁用地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市四屆人民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加強國有農林牧漁用地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7月3日
 
  關于加強國有農林牧漁用地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我市國有農用地、林業用地、畜牧和漁業用地資產的管理,保護土地資源,預防和制止違法用地、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建設等現象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的國有農林牧漁用地是指市屬國有農場、林場、苗圃、水產養殖場(以下簡稱農林漁場)及農科所、林科所、蠶種場、示范場等農業科研示范服務單位(以下簡稱農業科研單位)管理的農用地、林業用地、畜牧和漁業用地(以下簡稱農林牧漁用地)。
 
  二、農林漁場和農業科研單位住宅、生產、管理用房建設用地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節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必須符合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以外,農林漁場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到城市(鄉鎮)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用地審批手續。
 
  三、農林漁場和農業科研單位改變土地用途或將本單位管理的國有農林牧漁用地出租、轉讓、抵押或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國資委監督管理。
 
  四、農林漁場和農業科研單位出租、轉讓國有農林牧漁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的,按以下程序辦理:1.農林漁場和農業科研單位出租轉讓國有農林牧漁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進行項目開發,在做好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制訂出租、轉讓或項目開發實施方案;2.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3.產權單位向市國資委提出出租、轉讓國有農林牧漁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進行項目開發的申請,并附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4.市國資委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土地使用權、地面建筑物、森林資源、農作物等涉及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產權單位報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5.市國資委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法制辦、監察局及產權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或專家對出租、轉讓國有農林牧漁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進行項目開發的方案進行討論,對土地租賃、出資價格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6.市國資委將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出租、開發國有農林牧漁用地和以一定年限的國有農林牧漁用地使用權出資入股,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國資委委托中介機構通過招標、掛牌或競價方式確定土地租賃價格和項目業主。國有農林牧漁用地出讓由市國土資源局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土地市場進行交易。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工礦建設用地預留區內的國有農林牧漁用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租賃其他國有農林牧漁用地從事農林業種植和畜牧業、漁業養殖生產的,土地租賃年限不得超十年。
 
  七、土地租賃合同或項目開發合同由產權單位與土地承租人或招標確定的合作開發項目業主簽訂,合同應報市國資委及其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農林漁場和農業科研機構不得自行對外簽訂農林牧漁用地出租、開發合同,不得開工建設。
 
  八、市發改委、住建委等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申請人與產權單位簽訂的土地租賃或合作開發合同書,辦理有關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和準建等手續。
 
  九、國有農林牧漁用地出租、轉讓和開發收入統一上繳市財政局管理,用于農林漁場及農業科研單位職工生產生活和解除職工國有勞動關系的支出。
 
  十、承租人或合作開發項目業主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用途、閑置荒蕪或者擅自轉租。
 
  十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收繳違規收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辦理租賃審批手續出租土地的;
 
  (二)應當以競價方式出租而協議出租的;
 
  (三)無權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的;
 
  (四)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批準使用土地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批準用地的;
 
  (六)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規定實施后,各部門、單位要對本部門、單位涉及的國有農林牧漁用地租賃、開發項目進行清理,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與承租方或項目業主協商并相應修改或解除原合同,對保留的項目報市國資委備案。
 
  十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國有農林漁業用地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制訂實施辦法。
 
  十四、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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