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失信懲戒工作指引》已經市局2025年度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失信懲戒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健全信用約束機制,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履行市場監管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是在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已經設定的失信懲戒措施范圍內,對市場監管領域失信懲戒的措施類型、實施主體和對象、實施期限、實施方式等事項予以細化明確,用于指導我市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不設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失信懲戒,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運用行政手段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活動。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失信懲戒要堅持依法依規,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援引直接的法律法規依據,防止在法定懲戒措施之外增設懲戒措施;堅持審慎適度,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堅持程序規范,根據失信懲戒措施種類和實施要求,依法履行告知、聽證等程序,及時實施和解除懲戒,防止隨意延長或縮短懲戒期限。
第五條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調整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重慶市失信懲戒措施清單》修訂情況,動態調整發布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參考目錄,必要時可以聯合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發布,推進區域信用監管規則同步。
第二章 失信懲戒措施類型
第六條 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營主體,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退出)。主要包括:
(一)禁止獲得行業準入類許可、資質。如:禁止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受理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等申請;不受理化妝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二)禁止獲得產品準入類許可、注冊、備案。如:不予辦理化妝品備案;不受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注冊申請;禁止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新的特種設備許可申請。
(三)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如:禁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進口。
(四)限制承接業務。如:取消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協助配合其他部門實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如:對依法禁止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禁止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不予辦理經營主體注冊登記。
第七條 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主要包括:
(一)禁止從事特定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如:禁止從事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二)禁止從事特定行業的管理工作。如: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禁止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禁止從事特定專業技術工作。如:不受理認證人員職業資格注冊申請;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禁止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
第八條 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禁止擔任相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依法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第十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依法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享受政府財政性優惠或者扶持措施,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或取消其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或者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依法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納入特定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如:納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三條 依法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圍內共享公示相關經營主體失信信息。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經營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公示。
第十四條 依法將經營主體違法失信信息推送給有關部門(單位),供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第十五條 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經營主體,依法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如: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檢檢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三章 實施主體和實施對象
第十六條 失信懲戒措施的實施主體為具有相應事權的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失信懲戒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內承辦相關業務的機構具體實施,其職責分工通過發布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失信懲戒參考目錄的方式以明確。
第十七條 失信懲戒措施實施對象為存在失信行為、依法依規應予以信用懲戒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作為失信懲戒對象的自然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四章 實施期限
第十八條 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時長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于法律法規有明確實施期限的懲戒措施,應自相關行政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到期日次日停止公示、移出相應的名單、解除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對于法律法規未明確實施期限的懲戒措施,應自該違法失信情形消除或者完成信用修復后,依申請辦理解除懲戒措施。相關情形可通過市場監管系統查詢或內部函詢確認的,不需由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解除失信懲戒的時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實施方式
第二十一條 實施本指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由辦理相關登記、許可、備案的業務機構,根據申請人的失信記錄和懲戒措施類型、懲戒實施期限等信息,向申請人進行提示,引導其主動撤回申請或更換申請事項,或者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二條 實施本指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由實施采購、執行政策、組織評選的業務機構,根據申請人的失信記錄和懲戒措施類型、懲戒實施期限等信息,按照相關程序取消申請人的投標、參評參選的資格,或者不予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實施本指引第十二條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由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實施機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實施本指引第十三條、十四條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機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統一公示,并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供相關部門(單位)參考使用。
實施本指引第十五條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由組織日常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業務機構,根據經營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差異化確定抽查檢查的比例、頻次。
第六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經營主體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獎勵等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和數據質量管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機構負責健全數據采集、存儲、公示、共享等各環節安全管理規范,提升網絡和數據安全技術手段,防范數據安全風險。
第二十五條 負責許可審批的業務機構可以通過調用“渝悅·信用”信用獎懲組件的方式,將失信懲戒對象查詢功能嵌入許可審批業務系統,實現失信懲戒對象自動提示和應用結果適時反饋。
辦理數量較少或者暫不具備系統建設、改造條件的許可審批事項,也可以通過電子政務外網登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應用平臺(重慶)”,以“一事一查”的方式對申請人失信懲戒信息進行查詢和應用。
登記注冊機構依托全國統一市場主體登記業務支撐應用服務系統,開展登記注冊環節的失信懲戒,以適當方式將實施失信懲戒的信息數據反饋“全國公共信用信息應用平臺(重慶)”。
開展以經營主體為對象的評先評優活動,負責組織實施的業務機構可以就擬推薦或者表彰的對象,書面征求同級信用監管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