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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工作規范

   2015-08-10 470
核心提示: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
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8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浙江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轄區內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出口寵物食品不適用本規范。
 
  飼料:指經種植、養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及其原料,包括餌料用活動物、飼料用(含餌料用)冰鮮冷凍動物產品及水產品、加工動物蛋白及油脂、飼草類、青貯料、飼料糧谷類、糠麩餅粕渣類、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類、配合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等。
 
  飼料添加劑:指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一般飼料添加劑等。
 
  (三)職責
 
  浙江局動植物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動植處”)主管浙江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負責本轄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注冊登記、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注冊登記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來自所在地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
 
  (一)注冊登記條件
 
  申請注冊登記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廠房、工藝、設備和設施。
 
  (1)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2)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3)工藝設計合理,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4)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倉儲設施;
 
  (5)具備有害生物(嚙齒動物、蒼蠅、倉儲害蟲、鳥類等)防控設施。
 
  2.具有與其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
 
  3.具有與安全衛生控制相適應的檢測能力。
 
  4.管理制度。
 
  (1)崗位責任制度;
 
  (2)人員培訓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自檢自控;
 
  (5)標準衛生操作規范(SSOP);
 
  (6)原輔料、包裝材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
 
  (7)飼料標簽管理制度和產品追溯制度;
 
  (8)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
 
  (9)客戶投訴處理制度;
 
  (10)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5.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浙江局制定的出口檢驗檢疫要求。
 
  (二)注冊登記程序
 
  1.申請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1);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家飼料主管部門有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的,企業必須提供獲得批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5)涉及環保要求的,必須提供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6)注冊登記條件中規定的管理制度;
 
  (7)生產工藝流程圖,并標明必要的工藝參數(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8)廠區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廠區全貌、廠區大門、主要設備、實驗室、原料庫、包裝場所、成品庫、樣品保存場所、檔案保存場所等);
 
  (9)申請注冊登記的產品及原料清單。
 
  2.受理
 
  分支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見附件2),根據下列情況在當場或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見附件3、4)通知申請人: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3.評審與批準
 
  (1)分支局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組織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評審(見附件5、6)
 
  (2)評審組評審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評審報告提交分支局審核,分支局在10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3)準予注冊登記的,將企業注冊登記信息上報浙江局動植處;不予注冊登記的,出具《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附件7);
 
  4.證書發放
 
  (1)浙江局動植處在收到分支局上報的注冊登記信息后,對注冊登記企業進行統一編號,并將編號信息通知分支局;
 
  (2)分支局制作《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附件8,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在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決定后10日內送達申請企業。
 
  (三)注冊登記有效期及換證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本工作規范中申請部分的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注冊登記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注冊登記變更
 
  1.出口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品種、生產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
 
  2.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分支局審核有關資料后,辦理變更手續,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3.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由分支局審核有關資料后,參照評審與批準部分的規定執行,評審合格后,辦理變更手續,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4.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注冊登記撤回、撤銷和注銷
 
  1.已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分支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1)準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
 
  (2)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3)年審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注冊登記:
 
  (1)分支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口生產企業準予注冊登記的;
 
  (5)出口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
 
  (6)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1)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出口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3)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口飼料業務的;
 
  (4)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4.分支局對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注冊登記資格的企業辦理注銷手續時,應當收回《注冊登記證》,并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六)對外注冊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有注冊要求的,由分支局按照有關要求審查合格后上報浙江局動植處。浙江局動植處視情況組織人員進行抽查評估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七)注冊登記其他事項
 
  1.屬于同一企業、位于不同地點、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
 
  2.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
 
  3.企業注冊登記及其變更和對外注冊的申請、受理、評審、批準、發證等環節,各分支局應當參考浙江局出境農產品注冊登記工作流程卡制作表格,如實填寫記錄。
 
  三、風險管理
 
  (一)風險分析報告的起草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按照風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HACCP)的原理和要求進行風險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后報所在地分支局。具體內容參考附件9。
 
  (二)產品風險因子和風險級別鑒定
 
  分支局參考附件10和11的內容,結合生產企業、產品的具體情況和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安全風險監控技術推薦表,對生產企業起草的風險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確定產品風險因子和風險級別。
 
  (三)企業管理分類
 
  分支局參考附件12的內容,對企業環境衛生、質量管理體系、自檢自控情況、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結合安全風險監控、日常檢驗檢疫和監管等情況,確定企業管理類別。
 
  (四)風險監控方案的起草
 
  檢驗檢疫監管人員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局下發的年度安全風險監控計劃的工作要求,依據產品風險、企業管理類別,參考附件13至附件15的內容及要求起草針對該企業及產品的風險監控方案,內容包括監管計劃和監測計劃。安全風險監控的信息報送工作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要求執行。
 
  (五)風險監控方案的批準、實施和公布
 
  監控方案草案經所在地分支局主管處(科)室審核、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同時報浙江局動植處備案。
 
  (六)風險監控方案的實施和動態調整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控工作由所在地分支局實施,監控過程中應當根據影響產品風險和企業分類因素的變化,動態調整監控方案。調整程序按風險管理的相關要求執行。
 
  四、檢驗檢疫
 
  (一)檢驗檢疫依據
 
  各分支局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
 
  1.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2.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3.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4.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注明的檢疫要求。
 
  (二)報檢及受理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出口前,貨主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出廠合格證明等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三)現場檢驗檢疫
 
  受理報檢后,檢驗檢疫機構按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1.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2.標簽檢查:標簽是否符合輸入國家要求或者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
 
  3.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腐敗變質,有無攜帶有害生物,有無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等。
 
  (四)監測抽樣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風險管理計劃”確定的監測計劃,對須實施安全風險監測的出口產品實施抽樣檢測,采樣、送樣、檢測及相關記錄要求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要求執行。
 
  (五)合格評定
 
  根據企業自檢自控、安全風險監控、日常監督管理等進行綜合評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單證;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予以放行;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安全風險監控出現不合格的,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六)資料歸檔
 
  檢驗檢疫過程中的所有單證、原始記錄、有關資料等應當按相關規定存檔。
 
  五、監督管理
 
  (一)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有效運行自檢自控體系;
 
  2.按照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生產出口產品;
 
  3.遵守我國有關藥物和添加劑管理規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國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添加物;
 
  4.出口飼料的包裝、裝載容器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標簽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要求。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產品用途;
 
  5.建立企業檔案,記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名稱、數(重)量及其供應商、原料驗收、半產品及成品自檢自控、入庫、出庫、出口、有害生物控制、產品召回等情況,記錄檔案至少保存2年;
 
  6.如實填寫《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檢驗檢疫機構監管、抽樣、檢查、年審情況以及國外官方機構考察等內容。
 
  (二)日常監管
 
  各分支局依據“風險管理計劃”確定的監管計劃,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監管內容包括:
 
  1.環境衛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質自檢自控的有效性;
 
  4.原輔料或者其供應商變更情況;
 
  5.包裝物、鋪墊材料和成品庫;
 
  6.生產設備、用具、運輸工具的安全衛生;
 
  7.批次及標簽管理情況;
 
  8.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內容;
 
  9.《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情況。
 
  日常監管中發現不符合項,應當開具監管通知單,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蹤驗證。
 
  (三)年度審核
 
  分支局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年審,并對產品風險因子識別、產品風險分級和企業管理分類進行驗證,對“風險管理計劃”進行動態調整。年審結果和“風險管理計劃”調整情況應當及時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六、檔案管理
 
  分支局應當建立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管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請注冊資料,注冊變更、年審資料,日常監管記錄;
 
  2.“風險管理計劃”材料;
 
  3.不合格產品及質量問題分析;
 
  4.企業年度質量分析材料及檢驗檢疫業務統計數據;
 
  5.安全風險監控記錄和不合格追溯檔案;
 
  6.誠信記錄;
 
  7.其他與檢驗檢疫有關的資料。
 
  七、工作依據
 
  (一)主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2007年第503號)
 
  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2年第609號)
 
  5.《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8號令)
 
  6.《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
 
  7.《關于加強進出口飼料二惡英監控的緊急通知》(國質檢動函〔2008〕825號)
 
  8.《關于實施<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動〔2009〕372號)
 
  9.《關于印發〈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12]314號)
 
  10.《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一廠一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482號)
 
  11.《進出口食用農產品和飼料安全風險監控指南》
 
  (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
 
  1.《日本飼料質量安全法》
 
  2.歐盟《飼料衛生管理規定》(EC)No183/2005
 
  3.歐盟《驗證符合食品飼料法律、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法規的官方監控活動》(EC)No882/2004
 
  4.歐盟《動物營養添加劑》(EC)No1831/2003
 
  5.歐盟《動物飼料中的不良物質》(EC)No32/2002
 
  6.歐盟修改《動物飼料中的不良物質2002/32/EC指令》(2005/87/EC)
 
  (三)主要技術標準
 
  1.《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2001)
 
  2.《飼料標簽》(GB10648-2013)
 
  3.《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監管規程》(SN/T3490-2013)
 
  八、附則
 
  (一)本工作規范由浙江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二)本工作規范未盡事宜按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局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附件1-15下載】附件1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
 
  附件2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文件審核表
 
  附件3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附件4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未獲受理通知書
 
  附件5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審核記錄
 
  附件6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審核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
 
  附件7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
 
  附件8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
 
  附件9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風險評估報告
 
  附件10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因子鑒定評價表
 
  附件11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風險分級評定表
 
  附件12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管理分類評審表
 
  附件13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企業安全風險監管計劃
 
  附件14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企業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附件15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安全風險監控方案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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