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沙特阿拉伯王國環境水利農業部(以下簡稱沙特農業部)簽署的關于沙特輸華乳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沙特乳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國環境水利農業部關于沙特輸華乳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四)《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4號(關于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
允許進口的沙特乳品是指原產于沙特,用牛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濃縮乳、乳清粉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乳品生產企業須經沙特農業部批準或注冊,在沙特農業部監督之下于沙特生產,且符合中國和沙特有關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向中國出口乳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在中國注冊,未獲得注冊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來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場:
1.農場的口蹄疫檢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個月。
2.農場過去12個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檢疫限制。
3.奶畜農場未發現布魯氏菌病(brucellosis)、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結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熱(rift valley fever)、傳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農場受沙特農業部監管。
5.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疫病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法典和沙特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二)動物沒有飼喂過沙特及中國禁止給動物飼喂的飼料。
(三)沙特農業部制定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并要求企業對原料乳實施檢測。
(四)生產企業接受沙特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監測的同時,還應確保輸華乳品符合沙特相關規定以及中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根據沙特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原料乳檢測結果,輸華乳品中的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超過中國標準設定的最高限量。
五、證書要求
輸華乳品應隨附沙特農業部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書。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輸華乳品應當符合沙特、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二)輸華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來自沙特。
(三)輸華乳品在加工和倉儲各個階段應易于識別,不得與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輸華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時除外)。
(五)產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溫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溫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溫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溫-瞬時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為7.0或以上時,采用HTST程序兩次。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簽上應注明原產國、品名、企業注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八、存放和運輸要求
輸華乳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條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出口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5月30日
公告下載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