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湖北省質監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10-25 693
核心提示: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湖北省地方標準的管理,規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提高地方標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湖北省地方標準的管理,規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提高地方標準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湖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局標準化處。
 
    聯系人:錢慧玲
 
    聯系電話/傳真:027-87811019,65398026;
 
    電子信箱:hbbzhc@163.com。
 
    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與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規范標準制修訂和評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湖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湖北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湖北省地方標準分為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湖北省地方標準的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湖北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42”再加斜線組成。
 
    湖北省強制性地方標準代號為“DB42/”,湖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代號為“DB42/T”。
 
    湖北省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地方標準順序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示例:
 
    ×××-××××
 
    ×××-××××
 
    第四條 湖北省省級地方標準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法律對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州、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和服務業發展需要,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推薦性農業技術規范和服務業技術規范,并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后,在本行政區域內推薦執行。
 
    第六條 市、州、縣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行政區劃代碼再加斜線組成。市、州、縣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
 
    武漢市標準示例:
 
    ×××-××××
 
    仙桃市標準示例:
 
    ×××-××××
 
    陽新縣標準示例:
 
    ×××-××××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七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11月~12月提出省級地方標準項目征集計劃,面向全省公開征集下年度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八條 省級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一般通過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州質監局及相關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申報。
 
    申報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應報送申報標準的公文、《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湖北省地方標準擬制修訂項目計劃》(見附件2)及標準項目查新報告,并按照文件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標準起草單位應不少于2個。
 
    第九條 項目征集工作結束后,省質監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逐個進行評審,并通過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對標準項目予以公示,在此基礎上印發標準立項通知。
 
    第十條 執行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是:
 
    (一)確屬急需制修訂地方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不宜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予撤銷。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對所編制的地方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負責。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后,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和GB/T 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等基礎性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起草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湖北省地方標準編制說明》(見附件3)。
 
    第十三條 主要起草單位在完成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后,應將《征求意見稿》發至該標準所涉及的管理、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高等院校、學術團體和相關專家代表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對象不少于15個,回收意見表不少于10份。征求意見時,應附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編制說明》以及《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4)等材料。
 
    地方標準在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修改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凡強制性地方標準或具有強制性條款的地方標準,在標準評審之前,省質監局將在相關網站上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后提出湖北省地方標準送審稿、《湖北省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和《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5),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四章 評審與歸口
 
    第十五條 湖北省省級地方標準評審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評審并歸口。
 
    市、州、直管市、林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及省質監局直屬事業單位提出的湖北省地方標準由省質監局組織審查或委托相關單位主持評審,并確定歸口單位。
 
    省直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提出的地方標準,由省質監局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科研院所組織評審并歸口。
 
    第十六條 評審組由標準涉及的管理、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化、高等院校、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家和代表組成。
 
    第十七條 湖北省地方標準評審人員應從“湖北省標準化專家庫”中選取。根據審查需要,也可特邀相關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但特邀專家人數不得超過評審組總人數的50%。專家組人數為奇數,一般為5~9人,推選組長1名,也可以增設副組長1名。省級地方標準評審人員推薦名單應在評審前提交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核。
 
    第十八條 為確保評審質量,應在評審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和《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中“規范性引用文件”的標準文本等材料發送給參加評審會的專家。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評審會議議程主要包括:
 
    (一)介紹專家組成員及項目起草單位參會人員,確定專家組組長、副組長;
 
    (二)明確審查要求和紀律;
 
    (三)主要起草人介紹標準編制情況;
 
    (四)專家組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五)專家組討論形成“會議審查意見”;
 
    (六)組長代表專家組向項目起草單位宣讀“會議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應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評審組專家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 地方標準評審通過后,起草單位應根據評審會意見,整理《地方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6),修改提出地方標準報批稿、《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地方標準報批稿在報批前,應將修改情況送交評審專家組正副組長復核。
 
    第五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完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后,向質量技術監督監督部門報送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地方標準審批表(見附件7);
 
    (二)標準報批稿紙質版和電子版;
 
    (三)標準編制說明紙質版和電子版;
 
    (四)會議審查意見;
 
    (五)標準審查會專家名單;
 
    (六)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二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報批材料后,按相關規定審批、編號、發布、報備。
 
    湖北省省級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由省質監局按照相關規定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州、直管市、林區推薦性農業技術規范和服務業技術規范批準發布后,應及時向省質監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各一份,同時提交標準電子文本。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后,還需填寫《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意見反饋卡》(見附件8),對工作人員服務態度、辦事效率、工作質量、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滿意程度作出基本評價,對今后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制修訂湖北省地方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進行統一歸檔,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地方標準審批表;
 
    (二)地方標準審查委托書;
 
    (三)會議審查意見;
 
    (四)標準審查會專家名單;
 
    (五)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
 
    (八)下達年度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的通知;
 
    (九)湖北省地方標準項目申請表;
 
    (十)標準查新檢索報告;
 
    (十一)標準制修訂工作意見反饋卡。
 
    第二十六條 湖北地方標準印刷出版應符合GB/T 1.1的規定。省級地方標準出版后,省質監局應存檔不少于30份,同時分發省、市標準化研究院(所)備查。
 
    第六章 標準復審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起草單位應在復審周期內向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復審申請(見附件9),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地方標準重版時,在地方標準封面上、地方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地方標準順序號不變,僅將年號改為修訂當年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地方標準,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湖北省地方標準擬制修訂項目計劃
 
    湖北省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湖北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
 
    湖北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湖北省地方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湖北省地方標準審批表
 
    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意見反饋卡
 
    湖北省地方標準復審申請表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10月28日


 
地區: 湖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