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楊陵區動物防疫站,韓城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根據《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畜牧獸醫局關于商請協助做好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指定通道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告知工作的函》(新牧函〔2020〕26號)現將調運入疆動物及動物產品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指定的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省際公路通道(以下簡稱指定通道)是指哈密煙墩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哈密G7白山泉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駱駝圈子臨時檢查站)、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喀什庫地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
二、指定通道的路線為:甘肅方向沿G30入疆的,從哈密煙墩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指定通過;內蒙古方向沿G7入疆的,從哈密G7白山泉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駱駝圈子臨時檢查站)指定通過;青海方向沿G315入疆的,從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過;西藏方同沿G219入疆的,從喀什庫地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過。
三、從公路入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從指定通道進入,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車輛備案表》及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相關備案手續等原件。從指定通道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主動接受指定通道的監督檢查,經查證、驗物、消毒及信息登記后檢查合格的,由指定通道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印章;檢查不合格的,依法處理。公安檢查站、邊防檢查站、公路收費站等發現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通報指定通道。
四、凡未從指定通道進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未加蓋指定通道印章的公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入疆。強行或擅自進入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進行處罰或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五、凡未從指定通道進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未加蓋指定通道印章的公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違法接收動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進行處罰;違法接收并經營動物產品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
六、當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標動物及動物產品是指按照動物檢疫有關辦和規范依法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八、今后入疆若調整指定通道,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時向社會公布。
九、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陜西省動物衛生與屠宰管理站
2020年5月7日
根據《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畜牧獸醫局關于商請協助做好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指定通道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告知工作的函》(新牧函〔2020〕26號)現將調運入疆動物及動物產品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指定的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省際公路通道(以下簡稱指定通道)是指哈密煙墩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哈密G7白山泉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駱駝圈子臨時檢查站)、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喀什庫地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
二、指定通道的路線為:甘肅方向沿G30入疆的,從哈密煙墩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指定通過;內蒙古方向沿G7入疆的,從哈密G7白山泉動植物聯合檢疫檢查站(駱駝圈子臨時檢查站)指定通過;青海方向沿G315入疆的,從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過;西藏方同沿G219入疆的,從喀什庫地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過。
三、從公路入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從指定通道進入,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車輛備案表》及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相關備案手續等原件。從指定通道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主動接受指定通道的監督檢查,經查證、驗物、消毒及信息登記后檢查合格的,由指定通道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印章;檢查不合格的,依法處理。公安檢查站、邊防檢查站、公路收費站等發現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通報指定通道。
四、凡未從指定通道進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未加蓋指定通道印章的公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入疆。強行或擅自進入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進行處罰或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五、凡未從指定通道進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未加蓋指定通道印章的公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違法接收動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進行處罰;違法接收并經營動物產品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
六、當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標動物及動物產品是指按照動物檢疫有關辦和規范依法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八、今后入疆若調整指定通道,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時向社會公布。
九、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陜西省動物衛生與屠宰管理站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