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
當前,工礦企業面臨大量復產復工,疫情防控工作也進入關鍵緊要期。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安全生產和災害防治形勢的持續穩定,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增強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認真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確保職責范圍內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力度不減,確保相關行業領域企業安全有序恢復生產,堅決防止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扎實安全保障。
二、具體事項要求
(一)企業復產復工
企業復產復工階段歷來是事故高發時段,疫情又給企業人員、勞動組織、生產技術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導致風險疊加。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準確掌握轄區內企業,特別是高危企業復產復工動態,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指導企業辨識評估風險,排查治理隱患,落實防控措施。要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要求。復產復工的企業要進行復產復工安全條件確認,逐一落實安全風險防范措施,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做出書面安全承諾。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復產復工:
1.達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復產復工;
2.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主管、關鍵崗位技術人員不在崗的,不得復產復工;
3.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重要崗位作業人員不足,無法保證生產作業正常運轉的,不得復產復工;
4.企業轉崗作業人員、新招錄人員未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的,不得復產復工;
5.企業未制定復產復工方案,未辨識風險、排查隱患,未落實防控措施的,不得復產復工;
6.危險化學品生產、冶金等高危企業未制定裝置開車應急處置預案和措施的,不得復產復工。
7.停產超過一個月的非煤礦山未經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復產審查驗收的,不得復產復工。
(二)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
1.推行不見面審批。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審批和辦結,在公示的承諾時限內完成,相關紙質材料通過郵寄傳送。
2.對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危化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到期的由市應急局出具證明文件,報省廳辦理安全許可證延期證件,疫情解除后補辦相關手續。
3.對其他許可證到期的企業,要按照減少人員聚集的原則,突出主要文件核查、現場重點部位檢查,嚴格審查審批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許可證。對疫情防控期間不宜進行的審查環節,應在疫情解除后補辦或復查。
4.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可用文審、視頻等方式替代會議審查,要嚴格審查條件,不因疫情而降低標準,對于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5.全省各安全培訓機構要暫停舉辦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活動,考試機構暫停相應人員的考試工作,恢復時間另行通知;在此期間,相關證書到期自動延期,復審辦理時間另行通知。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法計劃,突出重點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特別是要加強集中復產復工階段的監督檢查,要嚴格執法。同時,要做好檢查人員的防護工作。檢查出發前要檢測現場檢查人員體溫情況,異常者不得參與檢查,現場檢查人員要按規定正確配戴口罩、護目鏡、乳膠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進行檢查,減少人員聚集,不在封閉場所交流反饋意見,不以聚餐的形式就餐。
(四)事故調查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和事故具體情況,有序開展現場取證及調查工作。對于容易滅失的證據要及時調查取證,盡量避免人員聚集并嚴格做好調查人員的個人防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特別是涉及外地的單位和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可視疫情防控要求適當延后,事故結案期限可適度延長。
(五)森林草原火災防控
要深刻吸取去年兩起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教訓,按照省森防指統一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普及森林草原防滅火常識。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相關部門強化野外火源管控力度,積極引導廣大群眾文明用火、文明祭祀,堅決杜絕野外燃放煙花爆竹、上墳燒香燒紙、吸煙、燃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嚴控燒荒、燒秸稈等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和可燃物清除工作,確保火災隱患真正、徹底清除。要全面準確掌握本地區森林草原火險和火情動態,嚴格落實“有火必報”“報撲同步”。
(六)地震應急
疫情防控期間,要加強震情監測和會商研判工作,準確掌握救援隊伍人員健康信息,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情況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的調整和相關準備工作。一旦發生有感地震,要快速做出震情趨勢判定,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防止引起社會恐慌。如果發生破壞性地震,要按照調整后的應急救援預案切實做好人員搜救、轉移安置、交通管制等救援工作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災情、疫情相互疊加。
三、強化應急救援準備
要切實加強值班力量配備,加強疫情防控和安全形勢研判,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到崗帶班、24小時安全值班和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信息報送制度,堅決杜絕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情況。要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防范。要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聯動機制。要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安全生產專業救援隊伍、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等應急救援力量做好臨戰準備,備足應急救援及疫情防控物資,接到搶險救援指令后,第一時間開展應對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2月9日
當前,工礦企業面臨大量復產復工,疫情防控工作也進入關鍵緊要期。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安全生產和災害防治形勢的持續穩定,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增強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認真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確保職責范圍內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力度不減,確保相關行業領域企業安全有序恢復生產,堅決防止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扎實安全保障。
二、具體事項要求
(一)企業復產復工
企業復產復工階段歷來是事故高發時段,疫情又給企業人員、勞動組織、生產技術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導致風險疊加。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準確掌握轄區內企業,特別是高危企業復產復工動態,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指導企業辨識評估風險,排查治理隱患,落實防控措施。要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要求。復產復工的企業要進行復產復工安全條件確認,逐一落實安全風險防范措施,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做出書面安全承諾。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復產復工:
1.達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復產復工;
2.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主管、關鍵崗位技術人員不在崗的,不得復產復工;
3.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重要崗位作業人員不足,無法保證生產作業正常運轉的,不得復產復工;
4.企業轉崗作業人員、新招錄人員未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的,不得復產復工;
5.企業未制定復產復工方案,未辨識風險、排查隱患,未落實防控措施的,不得復產復工;
6.危險化學品生產、冶金等高危企業未制定裝置開車應急處置預案和措施的,不得復產復工。
7.停產超過一個月的非煤礦山未經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復產審查驗收的,不得復產復工。
(二)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
1.推行不見面審批。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審批和辦結,在公示的承諾時限內完成,相關紙質材料通過郵寄傳送。
2.對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危化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到期的由市應急局出具證明文件,報省廳辦理安全許可證延期證件,疫情解除后補辦相關手續。
3.對其他許可證到期的企業,要按照減少人員聚集的原則,突出主要文件核查、現場重點部位檢查,嚴格審查審批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許可證。對疫情防控期間不宜進行的審查環節,應在疫情解除后補辦或復查。
4.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可用文審、視頻等方式替代會議審查,要嚴格審查條件,不因疫情而降低標準,對于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5.全省各安全培訓機構要暫停舉辦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活動,考試機構暫停相應人員的考試工作,恢復時間另行通知;在此期間,相關證書到期自動延期,復審辦理時間另行通知。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法計劃,突出重點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特別是要加強集中復產復工階段的監督檢查,要嚴格執法。同時,要做好檢查人員的防護工作。檢查出發前要檢測現場檢查人員體溫情況,異常者不得參與檢查,現場檢查人員要按規定正確配戴口罩、護目鏡、乳膠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進行檢查,減少人員聚集,不在封閉場所交流反饋意見,不以聚餐的形式就餐。
(四)事故調查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和事故具體情況,有序開展現場取證及調查工作。對于容易滅失的證據要及時調查取證,盡量避免人員聚集并嚴格做好調查人員的個人防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特別是涉及外地的單位和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可視疫情防控要求適當延后,事故結案期限可適度延長。
(五)森林草原火災防控
要深刻吸取去年兩起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教訓,按照省森防指統一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普及森林草原防滅火常識。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相關部門強化野外火源管控力度,積極引導廣大群眾文明用火、文明祭祀,堅決杜絕野外燃放煙花爆竹、上墳燒香燒紙、吸煙、燃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嚴控燒荒、燒秸稈等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和可燃物清除工作,確保火災隱患真正、徹底清除。要全面準確掌握本地區森林草原火險和火情動態,嚴格落實“有火必報”“報撲同步”。
(六)地震應急
疫情防控期間,要加強震情監測和會商研判工作,準確掌握救援隊伍人員健康信息,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情況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的調整和相關準備工作。一旦發生有感地震,要快速做出震情趨勢判定,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防止引起社會恐慌。如果發生破壞性地震,要按照調整后的應急救援預案切實做好人員搜救、轉移安置、交通管制等救援工作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災情、疫情相互疊加。
三、強化應急救援準備
要切實加強值班力量配備,加強疫情防控和安全形勢研判,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到崗帶班、24小時安全值班和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信息報送制度,堅決杜絕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情況。要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防范。要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聯動機制。要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安全生產專業救援隊伍、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等應急救援力量做好臨戰準備,備足應急救援及疫情防控物資,接到搶險救援指令后,第一時間開展應對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