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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 (寧應急〔2025〕29號)

   2025-04-10 606
核心提示:為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精神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5〕5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應急〔2025〕11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嚴格規范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礦安〔2025〕14號)要求,進一步嚴格規范精準執法,細化安全生產執法有關事項,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通知如下。

五市及寧東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單位):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精神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5〕5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應急〔2025〕11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嚴格規范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礦安〔2025〕14號)要求,進一步嚴格規范精準執法,細化安全生產執法有關事項,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通知如下:

一、嚴格編制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要求,按照分類分級原則,科學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精準確定本級重點執法檢查企業名單,并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同級司法部門備案。對煤礦企業,要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類,科學合理編制執法計劃;對重點檢查企業,原則上年度內至少執法檢查1次。要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經評估確有必要的,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要求,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明確檢查范圍、檢查重點、時間安排、工作要求等內容,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控制執法檢查頻次。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執法檢查前“掃碼入企”要求,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對A、B、C、D類煤礦累計檢查分別不超過2次、4次、6次、4次,對礦山上級公司年度內累計現場執法檢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并分類開展隱患整改復查,對一般事故隱患的整改,在依法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的前提下,實行企業承諾制,在下次執法檢查時一并開展,不單獨開展現場復查;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原則上開展現場復查,復查不納入年度執法檢查頻次控制范圍。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等觸發式執法檢查或者檢查對象申請實施的執法檢查,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應提高執法檢查質效。

三、抓好涉企執法檢查統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妥善處理好分級執法和屬地監管的關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每年對企業監管執法主體進行動態調整,除涉及投訴舉報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一家企業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的企業開展抽查性質的執法檢查,但開展時應采用與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的方式,并嚴控現場檢查人員數量,不得要求層層陪同。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一次進行。要避免對同一企業的同一執法事項進行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杜絕各類無實際內容的入企檢查。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當年度已對企業開展過執法檢查,除發現問題隱患后跟進復查督促整改落實外,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對該企業重復執法檢查。

四、聚焦重點內容精準執法檢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3年版)》,細化完善本地區執法事項目錄,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實施主體和法律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依據執法事項目錄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建立各行業領域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履職情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和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風險事項以及本地區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作為執法檢查必查項,督促推動企業“查大問題、除大隱患、防大事故”。

五、依法依規開展執法檢查。實施執法檢查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嚴禁第三方機構和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技術檢查員、外聘人員等不具備執法檢查主體資格的人員及機構開展執法檢查,但可在執法人員帶領下開展輔助工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檢查內容、檢查對象、檢查頻次等進行梳理,并依法進行細化量化,形成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合理確定涉企行政檢查權的行使層級。要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取證、移交移送、告知聽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復議訴訟、結案歸檔等行政執法程序,確保執法程序合法合規。要優化涉企行政檢查方式,積極推動科技信息化技術賦能執法檢查,全面應用“互聯網+執法”等信息化系統,探索“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非現場執法工作模式,能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不得以幫扶指導之名行執法檢查之實,對幫扶指導發現的問題隱患,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后采取隨機抽查、制定執法檢查計劃等方式對企業是否按要求整改進行檢查。

六、強化涉企行政檢查結果運用。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實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蹤、及時復核”,督促企業做好問題隱患整改落實和閉環管理。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柔性執法方式處理的,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不罰或者免罰;對法定情形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采取“一案雙罰”、聯合懲戒、停產停業整頓、關閉取締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避免“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過罰不當”等問題。

七、推動企業健全內部隱患自查自糾報告制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建立由1名負責人、內部安全管理機構、企業工會、從業人員代表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力量組成的內部安全檢查組,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重大事故隱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屬地具有管轄權的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危化、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要帶隊開展1次檢查,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帶隊開展1次檢查。企業要在醒目位置設置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公告牌,載明本企業可能涉及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投訴舉報的方式和渠道,建立健全并落實企業內部員工報告事故隱患獎勵機制,鼓勵從業人員積極排查事故隱患。對企業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已按規定報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不檢查、不報告、不整改的,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一案雙罰”,并對企業內部安全檢查組人員和整改責任人啟動責任倒查和精準追責。

八、強化執法檢查監督管理。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規范開展涉企行政檢查,嚴禁下達檢查指標,不得將考核考評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掛鉤;嚴禁以調研名義開展執法檢查,嚴禁違規攤派隱患排查任務,堅決防范亂檢查、亂執法、亂處罰等問題。要加強專家力量建設,進一步健全遴選聘任、日常管理、培訓考核、監督評價、淘汰退出等制度,提升專家質量。要強化專家管理,不得直接以專家意見建議代替行政決定,嚴厲打擊專家利用參與指導服務、執法檢查等便利謀取利益,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九、全面提升執法能力。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圍繞思想素質、專業技術、執法程序等重點內容,定期開展執法人員能力提升培訓、案卷評查、執法練兵比武等活動,實行“逢培必考”,提升執法人員專業技術、實際操作能力。要將涉企行政檢查相關制度要求納入執法人員培訓內容,防止出現“卸責式檢查”的錯誤觀念,提升行政執法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涉企行政檢查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建強并用好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隊伍,配合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提升執法檢查的專業性。

十、落實執法保障措施。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健全完善執法人員激勵保障政策和盡職免予問責機制,充分調動執法人員主動擔當作為積極性。統籌安排落實好執法人員工作、休息,探索推行部分人員執法檢查、值班值守,部分人員備勤,部分人員休息制度。要切實保障執法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根據轄區企業數量、風險狀況等,配齊配強執法隊伍,杜絕擠占和長期借用執法人員從事其他工作的行為。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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