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加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貫徹落實,提高審查的有效性和約束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20〕73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有:
一、工作目標
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在全區實現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基本建成規則完備、權責明確、機制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體系,制度權威和效能顯著提升,全區范圍內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競爭問題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從源頭上打破行政性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自治區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審查規則
(一)明確審查范圍。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區)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等,均要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其他政策措施包括除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政策性文件,與企業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合作諒解備忘錄、“一事一議”形式的規定、決定、公告、通知、批復等具體政策措施。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類別,確保全面覆蓋、應審必審。
(二)細化審查標準。進一步充實和細化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內容,將妨礙平等便利退出市場、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影響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實施歧視性監管等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的情形納入審查標準要求。嚴禁濫用例外規定,嚴格適用例外規定的具體情形和條件,強化監督評估要求,不得擅自變更、刪減審查標準。各行業部門要梳理和細化重點行業和領域存在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典型問題、具體表現和認定標準,切實增強審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優化審查方式。嚴格落實“誰制定、誰審查”原則,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公文辦理的必經程序,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采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后提交機關特定機構復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對擬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提交本級政府審議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審。鼓勵起草部門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或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在提交本級政府審議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四)推進第三方評估。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第三方評估,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機構等,在各地區、各部門隨機抽取被評估對象,實施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綜合評估。對于擬適用例外規定的、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次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將作為評估的重點內容。鼓勵各政策制定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進一步提高評估質量,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斷完善,確保審查的質量和效果。
三、工作機制
(一)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機制。各級聯席會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審查工作流程和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組成,充分發揮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確保聯席會議高效運轉。聯席會議辦公室與成員單位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規范指導等工作機制,加強橫向協同、上下聯動,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確保溝通順暢;在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工作協調中,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及時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開展定期評估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市監競〔2020〕9號)要求,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要進行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組織一次評估,或者在定期清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一并進行,及時發現和糾正實際運行中產生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問題。
(三)建立多部門聯合抽查機制。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等部門聯合組織政策措施抽查,重點抽查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多發的行業和地區,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抽查結果要及時向被抽查單位反饋,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要及時認真整改,將整改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本級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四)健全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上級機關經核查屬實的,要責令政策制定機關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接受舉報的機關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整改情況。
(五)加強信息化技術運用。各地區、各部門在公文辦理系統中要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必經程序,實現審查全程在系統中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收集整理全國各地有關公平競爭審查案例和資料,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加強對審查數據的統計分析和案例分析,有效識別違反審查標準的問題,切實提高審查實效。
四、相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從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大意義,作為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重要舉措抓好落實。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實際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機制,優化內部審查機制,制定具體舉措,扎實推進審查制度全面落實。
(二)加強統籌協調。市縣兩級政府要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及時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組成進行調整,保障聯席會議的高效運轉,充分發揮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規范指導等工作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聯動、一體推進。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及時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抓好能力建設。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涉及知識面廣、政策性強、法律法規要求高。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平競爭審查隊伍建設,重視專業專職人才培養,配齊配強審查工作力量,保持審查工作專職人員的相對穩定。多形式組織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加強政策解讀、共性問題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進一步豐富審查工具和方法,強化定量評估分析,全面提升審查隊伍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實推進審查隊伍專業化建設,確保能力與審查工作任務相適應。
(四)強化監督考核。推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有關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并視情納入對各地、各部門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等考核體系。對成效顯著、落實得力的要表揚推廣,對進展緩慢、推進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進一步增強正面激勵和負面約束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引導市場主體積極舉報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為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一、工作目標
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在全區實現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基本建成規則完備、權責明確、機制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體系,制度權威和效能顯著提升,全區范圍內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競爭問題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從源頭上打破行政性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自治區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審查規則
(一)明確審查范圍。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區)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等,均要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其他政策措施包括除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政策性文件,與企業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合作諒解備忘錄、“一事一議”形式的規定、決定、公告、通知、批復等具體政策措施。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類別,確保全面覆蓋、應審必審。
(二)細化審查標準。進一步充實和細化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內容,將妨礙平等便利退出市場、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影響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實施歧視性監管等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的情形納入審查標準要求。嚴禁濫用例外規定,嚴格適用例外規定的具體情形和條件,強化監督評估要求,不得擅自變更、刪減審查標準。各行業部門要梳理和細化重點行業和領域存在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典型問題、具體表現和認定標準,切實增強審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優化審查方式。嚴格落實“誰制定、誰審查”原則,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公文辦理的必經程序,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采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后提交機關特定機構復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對擬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提交本級政府審議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審。鼓勵起草部門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或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在提交本級政府審議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四)推進第三方評估。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第三方評估,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機構等,在各地區、各部門隨機抽取被評估對象,實施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綜合評估。對于擬適用例外規定的、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次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將作為評估的重點內容。鼓勵各政策制定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進一步提高評估質量,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斷完善,確保審查的質量和效果。
三、工作機制
(一)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機制。各級聯席會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審查工作流程和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組成,充分發揮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確保聯席會議高效運轉。聯席會議辦公室與成員單位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規范指導等工作機制,加強橫向協同、上下聯動,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確保溝通順暢;在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工作協調中,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及時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開展定期評估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市監競〔2020〕9號)要求,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要進行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組織一次評估,或者在定期清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一并進行,及時發現和糾正實際運行中產生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問題。
(三)建立多部門聯合抽查機制。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等部門聯合組織政策措施抽查,重點抽查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多發的行業和地區,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抽查結果要及時向被抽查單位反饋,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要及時認真整改,將整改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本級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四)健全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上級機關經核查屬實的,要責令政策制定機關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接受舉報的機關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整改情況。
(五)加強信息化技術運用。各地區、各部門在公文辦理系統中要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必經程序,實現審查全程在系統中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收集整理全國各地有關公平競爭審查案例和資料,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加強對審查數據的統計分析和案例分析,有效識別違反審查標準的問題,切實提高審查實效。
四、相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從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大意義,作為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重要舉措抓好落實。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實際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機制,優化內部審查機制,制定具體舉措,扎實推進審查制度全面落實。
(二)加強統籌協調。市縣兩級政府要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及時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組成進行調整,保障聯席會議的高效運轉,充分發揮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規范指導等工作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聯動、一體推進。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及時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抓好能力建設。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涉及知識面廣、政策性強、法律法規要求高。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平競爭審查隊伍建設,重視專業專職人才培養,配齊配強審查工作力量,保持審查工作專職人員的相對穩定。多形式組織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加強政策解讀、共性問題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進一步豐富審查工具和方法,強化定量評估分析,全面提升審查隊伍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實推進審查隊伍專業化建設,確保能力與審查工作任務相適應。
(四)強化監督考核。推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有關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并視情納入對各地、各部門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等考核體系。對成效顯著、落實得力的要表揚推廣,對進展緩慢、推進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進一步增強正面激勵和負面約束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引導市場主體積極舉報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為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營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