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各委屬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委主任會研究通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制度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作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健全專用賬冊,做好登記管理,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水平。要定期對涉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藥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使之熟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強處方管理,促進合理用藥
(一)處方核查。具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應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等執行,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核查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患者及代辦人員身份證明,使用麻醉藥品知情同意書等材料后,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二)處方保存。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已開具的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三)病歷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為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完善隨診或者復診制度,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相關門診病歷由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管理和保存。
三、完善監管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和管理工作,強化對有處方權醫師崗位培訓和資格認定。要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問題和消除隱患,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對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或醫務人員參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倒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于近期組織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2018年以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及時匯總本轄區檢查情況,按照要求(詳見附件)于2020年7月10日前上報至指定郵箱。
聯系人:楊小軍;聯系電話:67794884;電子郵箱:67706026@163.com。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項檢查情況表
2.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超劑量使用情況表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項檢查情況表
為進一步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委主任會研究通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制度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作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健全專用賬冊,做好登記管理,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水平。要定期對涉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藥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使之熟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強處方管理,促進合理用藥
(一)處方核查。具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應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等執行,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核查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患者及代辦人員身份證明,使用麻醉藥品知情同意書等材料后,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二)處方保存。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已開具的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三)病歷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為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完善隨診或者復診制度,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相關門診病歷由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管理和保存。
三、完善監管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和管理工作,強化對有處方權醫師崗位培訓和資格認定。要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問題和消除隱患,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對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或醫務人員參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倒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于近期組織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2018年以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及時匯總本轄區檢查情況,按照要求(詳見附件)于2020年7月10日前上報至指定郵箱。
聯系人:楊小軍;聯系電話:67794884;電子郵箱:67706026@163.com。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項檢查情況表
2.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超劑量使用情況表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項檢查情況表
醫療機構名稱 | 完善管理制度 | 培訓頻次(次/年) | 建立并完善專項病歷 | 超劑量處方數 |
XX醫院 | 是/否 | X | 是/否 | X |
附件2
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超劑量使用情況表
醫療機構:
藥品名稱 | 超劑量處方數 | 未注明超量理由處方數 | 單張處方最大劑量天數 | 處理情況 |
鹽酸二氫埃托啡 | ||||
鹽酸哌替啶 | ||||
阿普唑侖 | ||||
地西泮 | ||||
氯硝西泮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