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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5〕31號)

   2025-06-06 292
核心提示:為全面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質量提升和產業發展,助推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獎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修訂后的《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八屆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施行后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瓊府〔2015〕22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質量提升和產業發展,助推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獎項包括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和政府質量獎特別獎。

(一)政府質量獎和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處于省內領先地位,品牌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對海南質量強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鼓勵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產業發展方向、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高、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企業踴躍申報。

(二)政府質量獎特別獎授予對我省質量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優中選優,堅持自愿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每2年一屆,政府質量獎和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各不超過3個,政府質量獎特別獎不超過1個。沒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和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有效期均為5年。有效期結束后,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可重新申報政府質量獎。獲得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有效期內可以再次申報政府質量獎,但不再被授予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五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主要依據。

第六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個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海南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負責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審議、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擬獲獎名單報請省政府審批。

第八條  海南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省辦)具體承擔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

(一)組織制(修)訂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方案;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三)負責受理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四)建立評審員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任用及監督管理;

(五)組織核實申報組織或個人的社會反映;

(六)向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報告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承擔質量強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質量強省辦根據評審工作環節需要,成立評審組。各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

評審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質量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曾參與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優先。

評審組負責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及出具評價報告等。

第十條  質量強省辦在開展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等組織的作用。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內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和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二)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合法經營4年以上;

(三)建立了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健全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形成并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

(四)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全省同行業前列或持續快速增長,主營業務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我省質量進步有突出貢獻;

(五)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發生;

(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條件:

(一)組織的申報條件:

1.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2.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合法經營;

3.近3年來,對海南質量進步有重大貢獻;

4.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發生;

5.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6.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二)個人的申報條件:

1.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2.有強烈的質量創新意識,從事質量相關工作8年以上,在海南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不少于2年,近3年來對海南質量進步有重大貢獻;

3.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或具有體現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對提高行業質量水平,推動全省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4.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5.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組織近3 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發生。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發布通知。由質量強省辦發布申報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通知。

第十五條  自評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愿基礎上,按照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按要求填寫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報送至所屬地區質量強市(縣)建設協調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和央企駐瓊單位報送至省國資委)。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對其申報資料進行公示。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申報資料公示時間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審核推薦。受理申報的推薦單位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出具審核推薦意見,與申報材料一并送質量強省辦。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質量強省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確定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八條  資料評審。質量強省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依程序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結果。

質量強省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確定入圍現場評審名單;對未入圍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質量強省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陳述答辯。質量強省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陳述答辯,給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綜合評價。質量強省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綜合評議,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定公示。質量強省辦依據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獲獎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召開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專家討論,確定初選獲獎名單。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網站上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接到反映的問題情況,由質量強省辦組織調查核實并形成報告,提交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審定。

參與審議表決的專家可由質量專家、經濟管理專家、相關行業協會代表等組成,每屆專家具體名單由質量強省辦提出,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三條  審定批準。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根據初選公示結果確定擬獲獎名單,報請省政府審定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對獲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獎牌和證書,并對獲得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個人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二十五條  質量強省辦、各市(縣)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應當積極宣傳并推廣本轄區、本行業內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標桿引領示范作用,推動全省總體質量水平不斷提升。鼓勵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設立本級政府質量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組織或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直至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海南省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實名向質量強省辦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標桿引領作用,示范帶動各行各業質量水平提升,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標志和獲獎稱號。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質量強省辦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和獎勵經費,并向社會發布公告,5年內該組織和個人不得申報海南省政府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省政府質量獎的;

(三)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質量強市(縣)建設協調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定期對轄區有效期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支持獲獎對象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明顯下降的,需督促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應當及時向質量強省辦報告,由質量強省辦依據相應程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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