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安監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福建省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監察工作規定(試行)》、《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巡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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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中介執業行為,促進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和《關于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為委托人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性等有償中介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中介機構聘用的各類人員(包括專職、兼職等)。
第四條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依法對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執業的中介機構(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批準設立的除外)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在本行政轄區內執業的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將監管情況及時上報省安監局。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違法必究的原則,依法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并對其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機構及其活動
第七條 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或省安監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定的資質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得開展中介活動。
第八條 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外省中介機構需要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中介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向省安監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憑有效資質證書和備案證明開展中介活動,其中介活動應當與其資質相適應,并依法接受開展中介活動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信c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相應的設備、設施及檢測儀器;
(三)注冊資金或開辦費及固定資產達到法定數量;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保障支撐體系;
?。ㄎ澹┯羞_到法規、規章規定數量和條件的從業人員;
?。┓ǘù砣耍ɑ蛘哓撠熑耍斖ㄟ^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限;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活動,必須向委托方出示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書和人員資格證明,外省中介機構還另外需要出示省安監局出具的備案證明。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活動,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標準或行業自律價,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或協議書,明確服務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依規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活動,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超資質范圍承攬業務,不得泄露服務對象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不得以欺詐、壓價、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聘用無資格人員從事中介活動;不得轉包、分包中介服務項目,不得擅自降低標準和條件開展中介活動。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進行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內部管理、質量過程控制和執業記錄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中介活動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不得聘用在職國家公務員或者與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辭職、退休未滿三年的公務員任職或者執業,不得接受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投資入股。
第三章 從業人員及其活動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從事的中介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介機構,國家公務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任職或兼職。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業務,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不得偽造、轉讓、租借資質、資格證書或冒用簽名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業務規則和國家制定的相關政策,不準在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自覺抵制各種違規違紀行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安監局按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中介機構實行定期考核檢查,根據各項業務具體情況可分別制定考核細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
考核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情況;
(二)內部管理制度、規程標準與質量控制執行情況;
(三)執業行為、服務質量及社會信譽情況;
?。ㄋ模C構的資質條件保持與人員資格情況;
?。ㄎ澹┢渌枰攸c考核檢查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二條 建立淘汰機制,實行動態管理,資質等級管理與機構年度考核相結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機構,依法給予限期整改、降低等級、取消相應的資質業務范圍或取消資質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的監管職責,發現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執業行為或接到舉報投訴的,應按管轄權限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向駐局紀檢監察室報備監管情況。駐局紀檢監察室對監督監管部門監管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生產中介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中介機構的正?;顒印?br>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準接受或變相接受中介機構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中介機構入股或參與利益分成,不準在中介機構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不準以專家或其他名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中介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中介機構攤派或推銷書刊、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章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但有關規章規定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作為資質考核重大不符合項記錄在案,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由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機構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執業人員要求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福建省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監察工作規定(試行)》、《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巡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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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中介執業行為,促進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和《關于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為委托人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性等有償中介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中介機構聘用的各類人員(包括專職、兼職等)。
第四條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依法對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執業的中介機構(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批準設立的除外)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在本行政轄區內執業的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將監管情況及時上報省安監局。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違法必究的原則,依法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并對其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機構及其活動
第七條 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或省安監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定的資質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得開展中介活動。
第八條 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外省中介機構需要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中介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向省安監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憑有效資質證書和備案證明開展中介活動,其中介活動應當與其資質相適應,并依法接受開展中介活動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信c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相應的設備、設施及檢測儀器;
(三)注冊資金或開辦費及固定資產達到法定數量;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保障支撐體系;
?。ㄎ澹┯羞_到法規、規章規定數量和條件的從業人員;
?。┓ǘù砣耍ɑ蛘哓撠熑耍斖ㄟ^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限;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活動,必須向委托方出示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書和人員資格證明,外省中介機構還另外需要出示省安監局出具的備案證明。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活動,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標準或行業自律價,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或協議書,明確服務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依規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活動,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超資質范圍承攬業務,不得泄露服務對象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不得以欺詐、壓價、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聘用無資格人員從事中介活動;不得轉包、分包中介服務項目,不得擅自降低標準和條件開展中介活動。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進行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內部管理、質量過程控制和執業記錄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中介活動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不得聘用在職國家公務員或者與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辭職、退休未滿三年的公務員任職或者執業,不得接受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投資入股。
第三章 從業人員及其活動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從事的中介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介機構,國家公務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任職或兼職。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業務,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不得偽造、轉讓、租借資質、資格證書或冒用簽名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業務規則和國家制定的相關政策,不準在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自覺抵制各種違規違紀行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安監局按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中介機構實行定期考核檢查,根據各項業務具體情況可分別制定考核細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
考核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情況;
(二)內部管理制度、規程標準與質量控制執行情況;
(三)執業行為、服務質量及社會信譽情況;
?。ㄋ模C構的資質條件保持與人員資格情況;
?。ㄎ澹┢渌枰攸c考核檢查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二條 建立淘汰機制,實行動態管理,資質等級管理與機構年度考核相結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機構,依法給予限期整改、降低等級、取消相應的資質業務范圍或取消資質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的監管職責,發現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執業行為或接到舉報投訴的,應按管轄權限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向駐局紀檢監察室報備監管情況。駐局紀檢監察室對監督監管部門監管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生產中介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中介機構的正?;顒印?br>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準接受或變相接受中介機構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中介機構入股或參與利益分成,不準在中介機構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不準以專家或其他名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中介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中介機構攤派或推銷書刊、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章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但有關規章規定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作為資質考核重大不符合項記錄在案,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由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機構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執業人員要求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