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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2015-05-26 306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工商所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有關規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工商所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工商所在縣(市、區)工商局(以下簡稱“上級機關”)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維護轄區食品市場經營秩序。具體職責如下:
 
 ?。ㄒ唬┴撠熭爡^食品流通許可的初審和監督檢查。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申請人的經營場地、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依法開展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督促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查驗健康證明;
 
 ?。ǘ└鶕霞墮C關委托,依法辦理食品流通經營企業年檢初審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驗照;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以及不按照法定條件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建立食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采集、錄入并上報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四)指導、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市場開辦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自律制度;
 
  (五)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散裝食品依法進行快速檢測,清查轄區內國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依法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
 
 ?。┦芾聿⑻幚硐M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七)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八)宣傳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ň牛┘皶r處置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故;
 
  (十)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工商所長是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統一領導、協調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商所應當建立并執行轄區食品安全專管員(以下簡稱“專管員”)制度,專管員對區域內出現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條 工商所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追溯、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相結合、質量監測與經營行為監管相結合、教育和查處相結合的方式,依法查處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及時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消費者食品安全申訴。
 
  第二章 食品流通許可
 
  第五條 工商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現場檢查和相關日常監督管理。經市州工商局批準,工商所受縣級工商局委托,審核、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六條 工商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湖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受理、審查。工商所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崗,明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現場檢查以及相關日常監督管理的人員和責任,并將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提交資料目錄等內容予以公示。
 
  第七條 工商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上級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工商所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及從業人員健康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對申請人提出改變許可事項以及延續許可期限等變更、換發、補辦流通許可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市場巡查
 
  第九條 工商所應當與專管員簽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專管員應當督促食品經營者制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條 專管員應當定期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經營門店及倉儲場所進行市場巡查。巡查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榻洜I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超范圍經營,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
 
 ?。ǘ┎樽月芍贫?,看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購銷臺賬、質量管理、質量承諾、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制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三)查食品質量,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或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為過期、變質的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的不合格食品;
 
 ?。ㄋ模┎榘b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按規定標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按規定應標注“QS”標志的食品是否有“QS”標志;
 
  (五)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或誤導宣傳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六)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第十一條 專管員在巡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 專管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及時報告工商所。
 
  第十三條 除開展專項檢查、接受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對市(縣)城區和鄉(鎮)政府所在地集鎮食品經營戶的日常巡查原則上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食品經營戶每月不少于1次,交通不便的偏遠山區、庫區食品經營戶每季度不少于1次。
 
  對乳品、散裝食品(白酒)和地產品經營戶適當增加巡查頻次,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四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證照頒發、日常巡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根據檔案記錄,增加對信用不良的食品經營者的巡查頻率。
 
  第十五條 工商所應當采取抽查、暗訪、講評、考核等方式,對專管員巡查情況進行督查,并記入個人績效檔案。
 
  第四章 快速檢測
 
  第十六條 工商所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和落實快速檢測計劃。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設備和試劑,定期開展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工商所平均每周至少組織快速檢測1次,每次至少抽查3個組樣,每月至少抽查4個品種。快速檢測主要范圍為散裝食品,包括地產品、節令食品以及本地小作坊生產的食品。
 
  第十八條 工商所快速檢測工作應當嚴格執行《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規范(試行)》所規定的抽樣、檢測、送達、處理、復檢的程序和要求,并按月向上級機關上報快速檢測情況。
 
  第十九條 工商所在快速檢測中發現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應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迅速取樣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五章 集中整治
 
  第二十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并執行專項檢查、集中整治制度。以轄區內學校及周邊、旅游景點、車站碼頭、城鄉結合部以及其他無照經營問題突出和制假售假反復發生的區域為重點區域,以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大型超市為重點部位,每季度組織一次集中檢查整治。
 
  第二十一條 工商所應當以乳品、散裝食品、散裝白酒和地產品為重點監管品種,加強日常監管,并結合重點監管區域、部位進行集中檢查、整治。對有關監管部門通報、新聞媒體披露的問題食品,在接(看)到通知(信息)后立即調查。應在查證屬實后3日內完成轄區內涉嫌食品的清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轄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后,工商所應當集中力量維護市場穩定和食品質量安全,重點查處制假售假、經銷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重要節日前,工商所應當集中力量對轄區食品市場進行專項檢查、整治,加強節日期間市場監管,重點檢查節令食品,查處制假售假、經銷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及時向上級機關報送監管信息、市場動態以及工作小結。
 
  第六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商所應當按照早發現、早處置、及時報告的原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管力度,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轄區內發生食品中毒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住院等食品安全事件后,工商所負責人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或參與處置、調查。如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封存涉嫌食品;立即查清涉嫌食品的來源和銷售去向,責令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銷售涉嫌食品;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機關報告,并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迅速部署執法行動,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對象和重點食品的巡查力度。
 
  第二十六條 轄區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工商所應當有專人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和咨詢,并做到全天候值班。轄區外毗鄰區域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工商所應迅速在轄區內組織全面檢查,并采取措施進行預防。
 
  第二十七條 工商所應嚴格遵照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等6部門聯合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向新聞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通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涉嫌食品的,應當報上級機關批準。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工商所長、專管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有下列行為的,上級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崗位等組織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辦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年檢、驗照等有關手續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ǘ┹爡^有無照無證經營食品等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θ罕娕e報、上級機關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ㄋ模κ称钒踩话l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及時管控,導致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ㄆ撸斠扑凸矙C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上級機關移送的;
 
  (八)違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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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依據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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