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13〕3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遼政辦發〔2013〕56號)精神,為做好我市區、縣(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整合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理順權責關系,減少監管環節,完善監管體制,充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進一步提高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改革監督管理體制。將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由市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市和區、縣(市)政府分級管理體制。市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在各區(含開發區)、縣(市)的分局及其派出機構以及相關事業單位,隨職責整建制劃轉各區、縣(市)政府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班子由區、縣(市)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求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調整后,區、縣(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其行政編制分別納入區、縣(市)行政編制總額,其所屬技術機構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由區、縣(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合理確定下劃到各區、縣(市)的經費基數,同時對現有資產進行清查后,按照目前的實際使用情況制定資產劃轉方案。
(二)整合監督管理職能。按照減少監督管理環節、保證上下協調聯動、防范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要求,區、縣(市)政府參照市本級整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的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能、工商部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質監部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進行整合,劃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的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將畜禽屠宰監管職責劃入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三)優化調整機構設置。
1.優化設置監管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各開發區的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與所在行政區的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進行合并。
2.調整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各區、縣(市)參照市里模式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工商、質監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整建制劃入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各區、縣(市)設在相關部門的畜禽屠宰監管機構及人員編制劃入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四)健全食品藥品監管體系。
1.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各區、縣(市)要在整合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隊伍和工商、質監部門現有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力量基礎上,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
2.設置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各區、縣(市)在農村鄉鎮和城區街道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作為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可按區域設置,也可根據食品藥品企業、個體工商戶數量設置。重點區域(專營食品藥品市場)可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設置形式及數量由區、縣(市)政府確定。
3.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制度。推進基層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網絡化建設,整合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監督力量,在每個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區、縣(市)政府要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
(五)合理劃轉人員編制。區、縣(市)工商、質監部門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人員編制,要整建制劃入食品藥品監管局。基層工商所(分局)劃轉人員編制數量由區、縣(市)政府確定。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員編制全部劃入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編隨事轉,人隨編走”的原則,編制劃轉后,承擔相應工作的人員以及相關經費劃入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區、縣(市)政府要確保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有足夠人員開展食品藥品監管工作。
三、明確監管責任
(一)區、縣(市)政府要負總責。區、縣(市)政府要在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切實抓好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確保職能、機構、人員編制、裝備等及時調整到位。要健全風險監測、檢驗檢測和產品追溯等技術支撐體系,提升科學監管水平。
(二)監管部門要履職盡責。區、縣(市)政府要按照無縫銜接的原則,合理劃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的監管邊界,切實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與批發市場準入管理的銜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制,強化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嚴密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農業、畜牧、林業等部門和單位要按各自分工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鄉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本級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工作,檢查督促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實施,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做好相關工作落實。
(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區、縣(市)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相關工作,形成與監督管理部門密切協作的聯動機制。質監部門要加強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城管部門要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組織保障
區、縣(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各區、縣(市)政府組織實施,確保改革按期完成。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成立改革完善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統一領導,統籌組織。要制定相應的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報市編委辦履行相關的報批程序。
(二)扎實穩步推進。各區、縣(市)政府要積極穩妥推進此項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承接工作;2014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在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配合下,組織制定“三定”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批。
(三)確保平穩過渡。區、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關職能、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的劃轉工作。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穩定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及時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確保不出現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實現平穩過渡。
(四)嚴肅工作紀律。區、縣(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在改革期間,凍結一切相關機構編制和人事調動、干部提拔等事項。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市編委辦、工商局、質監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沈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13〕3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遼政辦發〔2013〕56號)精神,為做好我市區、縣(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整合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理順權責關系,減少監管環節,完善監管體制,充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進一步提高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改革監督管理體制。將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由市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市和區、縣(市)政府分級管理體制。市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在各區(含開發區)、縣(市)的分局及其派出機構以及相關事業單位,隨職責整建制劃轉各區、縣(市)政府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班子由區、縣(市)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求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調整后,區、縣(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其行政編制分別納入區、縣(市)行政編制總額,其所屬技術機構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由區、縣(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合理確定下劃到各區、縣(市)的經費基數,同時對現有資產進行清查后,按照目前的實際使用情況制定資產劃轉方案。
(二)整合監督管理職能。按照減少監督管理環節、保證上下協調聯動、防范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要求,區、縣(市)政府參照市本級整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的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能、工商部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質監部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進行整合,劃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的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將畜禽屠宰監管職責劃入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三)優化調整機構設置。
1.優化設置監管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各開發區的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與所在行政區的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進行合并。
2.調整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各區、縣(市)參照市里模式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工商、質監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整建制劃入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各區、縣(市)設在相關部門的畜禽屠宰監管機構及人員編制劃入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四)健全食品藥品監管體系。
1.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各區、縣(市)要在整合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隊伍和工商、質監部門現有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力量基礎上,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
2.設置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各區、縣(市)在農村鄉鎮和城區街道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作為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可按區域設置,也可根據食品藥品企業、個體工商戶數量設置。重點區域(專營食品藥品市場)可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設置形式及數量由區、縣(市)政府確定。
3.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制度。推進基層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網絡化建設,整合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監督力量,在每個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區、縣(市)政府要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
(五)合理劃轉人員編制。區、縣(市)工商、質監部門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人員編制,要整建制劃入食品藥品監管局。基層工商所(分局)劃轉人員編制數量由區、縣(市)政府確定。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員編制全部劃入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編隨事轉,人隨編走”的原則,編制劃轉后,承擔相應工作的人員以及相關經費劃入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區、縣(市)政府要確保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有足夠人員開展食品藥品監管工作。
三、明確監管責任
(一)區、縣(市)政府要負總責。區、縣(市)政府要在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切實抓好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確保職能、機構、人員編制、裝備等及時調整到位。要健全風險監測、檢驗檢測和產品追溯等技術支撐體系,提升科學監管水平。
(二)監管部門要履職盡責。區、縣(市)政府要按照無縫銜接的原則,合理劃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的監管邊界,切實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與批發市場準入管理的銜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制,強化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嚴密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農業、畜牧、林業等部門和單位要按各自分工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鄉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本級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工作,檢查督促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實施,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做好相關工作落實。
(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區、縣(市)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相關工作,形成與監督管理部門密切協作的聯動機制。質監部門要加強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城管部門要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組織保障
區、縣(市)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各區、縣(市)政府組織實施,確保改革按期完成。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成立改革完善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統一領導,統籌組織。要制定相應的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報市編委辦履行相關的報批程序。
(二)扎實穩步推進。各區、縣(市)政府要積極穩妥推進此項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承接工作;2014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在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配合下,組織制定“三定”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批。
(三)確保平穩過渡。區、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關職能、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的劃轉工作。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穩定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及時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確保不出現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實現平穩過渡。
(四)嚴肅工作紀律。區、縣(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在改革期間,凍結一切相關機構編制和人事調動、干部提拔等事項。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市編委辦、工商局、質監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沈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