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生豬產品實行集中批發管理的通告(鞍政發[2005]24號)

   2011-03-26 758
核心提示:為加強我市生豬產品市場管理,健全檢疫檢驗制度,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管理有序的生豬產品批發管理體系,


為加強我市生豬產品市場管理,健全檢疫檢驗制度,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管理有序的生豬產品批發管理體系,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38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56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鞍政發〔2005〕16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市區(含千山區,下同)內生豬產品實行集中批發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區內銷售的生豬產品,在進入零售市場前,一律進入鞍山市生豬產品交易中心(設在千山區東鞍山鎮鞍山味邦肉聯廠院內,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實行統一驗證、統一納稅、統一收費的集中批發經營。

  二、對具有認證資格機構認證的生豬產品,實行入市免檢制度,憑認證證書和專用標志直接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批發;境外生豬產品憑入境檢疫檢驗證書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批發。未取得認證的生豬產品,實行現場檢疫檢驗制度,經有資質資格部門進行現場檢疫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批發。

  三、進入交易中心的生豬產品,在統一驗證合格后,加蓋驗訖印章,由經市衛生防疫部門檢定符合衛生條件的運輸車輛統一配送至零售市場。

  四、非市政府批準的定點屠宰企業生產的生豬產品,廠方和代理商必須向市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地址:鐵東區常青街16號,聯系電話:5869978)申報備案,接受監督管理。

  五、從事生豬產品經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不得加工銷售未經肉品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不得銷售未經許可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不進入鞍山市生豬產品交易中心進行批發交易的,由工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違反本通告的其他行為,由商業、衛生、動物衛生監管、藥品監管、稅務、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查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地區: 遼寧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