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制度,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的管理,明確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中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嚴格依法行政,依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總體要求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并確定由省級發證的產品目錄、產品實施細則,依法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級以上市局)的工作積極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局承擔建筑外窗、驗配眼鏡兩類產品生產許可(包括發證、換證和變更)的申請受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一)省局的主要職責:
1. 負責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2. 負責審查、考核并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3. 公告由本省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名單,并通報相關部門;
4. 建立省級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
5. 負責本省發證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6. 負責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7. 負責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的監督管理;
8. 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有關爭議事宜。
(二)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審查中心)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承擔組織、協調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工作;
2.協助省局質管處審核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
3.負責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核查文書、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的匯總上報;
4.具體負責建立和管理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
5.負責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培訓、注冊、晉級、換證,專家的資格申報及相關人員培訓工作;
6.具體負責省內審查員隊伍的日常監管工作。
(三)地級以上市局主要職責:
1.受省局的委托,承擔省級發證產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包括發證、換證和變更)受理工作;
2.負責本轄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
3.配合省審查中心做好審查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請受理
1.受理部門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受理部門為地級以上市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
2.工作要求
(1) 公開政務信息。受理單位在受理申請場所要將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投訴和咨詢電話公示。
(2)受理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生產許可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3.審查內容
受理單位應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4.受理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請產品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申請事項不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的,生產許可證主管機關經查實后,應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1年內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3年內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依據《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企業被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3年內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條例》和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說明理由,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要求補正
對申請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受理單位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和電子匯總表報送省審查中心,電子匯總表同時報送省局質管處。
5.收取生產許可審查費和公告費
(1)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
(2)收費標準。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公告費每一個企業400元。
(3)費用收繳。按照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查費和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部門交付,作為財政非稅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實地核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審查部門為省審查中心。
1、實地核查工作計劃編制
省審查中心在收到地級以上市局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后,3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并編制實地核查工作計劃,計劃編制完成后2日內將核查工作計劃通知審查人員并報省局質管處備案。
實地核查計劃應明確以下內容:
(1)被核查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申證單元名稱、核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計劃核查日期、核查結果上報日期及相關要求。實地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2日,對申證單元較多企業的核查時間可適當延長。
(2)列入核查計劃的必須是已受理企業。核查計劃一經確定,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沒有列入核查計劃的企業,核查組不得擅自進行核查。
(3)省審查中心應當于核查前5日將核查計劃通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通知應明確告知企業有權對審查組成員提出回避要求。企業的回避要求應在計劃核查日期2日前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回避要求合理的應當采納。
2、組織實地核查
(1)審查時限。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省審查中心自企業申請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完成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2)審查組組成。審查組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組成,人數一般為2~3名,審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實地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審查組成員。
(3)實行觀察員制度。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市級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核查計劃通知后必須委派1名觀察員參加實地核查(觀察員由從事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觀察員對審查組和被審查企業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負責維護實地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及時向派出審查組的部門報告核查情況,對核查結論有異議的,應書面專題報告;督促被核查企業按照審查組提出的存在問題開展整改,對企業整改情況負責監督。
(4)實施實地核查
①審查組依據《條例》、《實施辦法》、產品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實施實地核查,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②審查員根據各自的分工范圍,依照核查項目和內容,對企業生產條件逐一進行詳細的檢查評價,逐一核對企業申請書的內容,并做好核查記錄。
③審查組按照細則要求討論形成核查結論。核查結論必須客觀、公正、真實,現場明確告知企業。觀察員應就核查工作發表意見,但對核查結論無表決權。
④審查組負責填寫核查報告等文書,并對企業存在的問題列表說明,交企業和觀察員,以便整改和監督整改工作的落實。
⑤由被核查企業獨立填寫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并寄送省局。
(5)產品抽封樣。對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現場抽取封存發證檢驗樣品。樣品的抽樣方法、數量等要求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審查組對抽樣的正確性、抽樣單填寫的準確性、樣品封存的完好性負責。審查組應告知企業所有發證檢驗機構名稱及聯系方法,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樣,審查組不得強行指定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6)核查工作報告
①審查組對核查報告的客觀性、公證性、真實性負責,保證核查報告等文書填寫的完整、準確、規范。
②審查組在核查工作結束后3日內向省審查中心提交核查報告和有關核查記錄,省審查中心在收到檢驗報告3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匯總報省局質管處。
(三)發證檢驗
1.發證檢驗機構選擇。發證檢驗可由送樣企業在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指定的檢驗機構中自主選擇實施。
2. 送樣時限。樣品應當在封存樣品后的7日內由企業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送樣人應對樣品的完好性負責。
3. 復檢規定。企業對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許辦)提出復檢申請。省許辦應在5日內作出是否復檢的書面答復。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復檢。有關復檢的具體規定由省局制定。
(四)材料審核
省局質管處對省審查中心提交的實地核查文書及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企業材料由省審查中心負責匯總和歸檔管理。
(五)許可決定
自受理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省局應當在6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產品檢驗所需時間應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對實地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省局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證書發放
對準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由省局或地級以上市局向獲證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七)公告
省局負責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其審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并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八)報送信息
省局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上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信息,包括準予、不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情況(包括發證和期滿換證)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撤回、撤銷、吊銷、注銷情況等。同時上報電子文本。
四、證書編號與管理
(一)證書編號
1.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本省簡稱加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其中,括號內的(×)是本省簡稱,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自00001開始順序使用,不得重復使用。
2.因企業增項、遷址、名稱變更、重新核查、期滿延續而換發或因損壞遺失補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保持不變。
3.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二)證書管理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印刷、統一分發。
2.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將未套印公章的證書分配給省級發證部門,省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3.因損壞、打印錯誤、期滿換證、注銷等無法使用或作廢的證書,要妥善保管,最終銷毀。
4.省局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空白證書管理有關規定,由專人負責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五、生產許可審查人員管理
(一)省審查中心負責建立審查人員檔案庫。廣東省內具備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資格的人員和有關技術專家列入檔案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檔案庫人員所屬地區、所屬單位、專業、審查經歷等條件,建成審查員庫和審查組長庫等子庫,審查組成員從審查人員庫各子庫中隨機抽取。
(二)健全核查人員考核制度和管理辦法。建立核查人員績效考評和廉潔記錄制度,對核查人員工作實行定期考核。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管理規定》嚴格規范核查人員核查行為,對質監系統內核查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核查工作延誤、錯判等情況的,一經查實,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暫停其核查工作,發黃牌整改,第三次從審查人員庫除名,情節嚴重的,建議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撤銷其審查員證書。
(三)對期滿換證和申請晉級的審查員,結合其日常工作情況記錄,嚴格考核。
(四)核查人員對所審查的企業存在親屬或直接利益關系的,在選派時應采取回避措施。
(五)嚴禁審查人員出租出借證書給他人使用、嚴禁涂改證書、嚴禁虛假宣傳證書作用誤導企業、嚴禁向企業提供有償咨詢服務,上述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六、工作責任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審查人員在從事產品生產許可具體工作中,因主觀故意或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認定事實錯誤、不當許可或錯誤許可等,對國家或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對有下列違規行為的將嚴格追究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定權限、程序、期限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二)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準予受理的;
(三)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虛假或不真實核查結論的;
(四)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出審查不合格結論,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出審查合格結論的;
(五)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或檢驗結果出現重大差錯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收費的;收受企業財物的;監制監銷或強制向企業銷售相關產品的;
(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許可或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準予許可的;
(八)拒絕或延拖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申請人,為申證企業提供有償咨詢服務,造成不良影響的;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阻礙申請人行使申訴、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的;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的;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工作責任的其他行為。
附件:
1、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
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流程圖
3、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程序文件清單
4、
《驗配眼鏡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5、
《建筑外窗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6、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信息匯總表
一、總體要求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并確定由省級發證的產品目錄、產品實施細則,依法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級以上市局)的工作積極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局承擔建筑外窗、驗配眼鏡兩類產品生產許可(包括發證、換證和變更)的申請受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一)省局的主要職責:
1. 負責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2. 負責審查、考核并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3. 公告由本省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名單,并通報相關部門;
4. 建立省級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
5. 負責本省發證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6. 負責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7. 負責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的監督管理;
8. 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有關爭議事宜。
(二)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審查中心)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承擔組織、協調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工作;
2.協助省局質管處審核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
3.負責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核查文書、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的匯總上報;
4.具體負責建立和管理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
5.負責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培訓、注冊、晉級、換證,專家的資格申報及相關人員培訓工作;
6.具體負責省內審查員隊伍的日常監管工作。
(三)地級以上市局主要職責:
1.受省局的委托,承擔省級發證產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包括發證、換證和變更)受理工作;
2.負責本轄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
3.配合省審查中心做好審查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請受理
1.受理部門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受理部門為地級以上市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
2.工作要求
(1) 公開政務信息。受理單位在受理申請場所要將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投訴和咨詢電話公示。
(2)受理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生產許可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3.審查內容
受理單位應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4.受理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請產品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申請事項不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的,生產許可證主管機關經查實后,應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1年內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3年內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依據《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企業被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3年內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條例》和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說明理由,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要求補正
對申請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受理單位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和電子匯總表報送省審查中心,電子匯總表同時報送省局質管處。
5.收取生產許可審查費和公告費
(1)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
(2)收費標準。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公告費每一個企業400元。
(3)費用收繳。按照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查費和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部門交付,作為財政非稅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實地核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審查部門為省審查中心。
1、實地核查工作計劃編制
省審查中心在收到地級以上市局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后,3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并編制實地核查工作計劃,計劃編制完成后2日內將核查工作計劃通知審查人員并報省局質管處備案。
實地核查計劃應明確以下內容:
(1)被核查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申證單元名稱、核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計劃核查日期、核查結果上報日期及相關要求。實地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2日,對申證單元較多企業的核查時間可適當延長。
(2)列入核查計劃的必須是已受理企業。核查計劃一經確定,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沒有列入核查計劃的企業,核查組不得擅自進行核查。
(3)省審查中心應當于核查前5日將核查計劃通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通知應明確告知企業有權對審查組成員提出回避要求。企業的回避要求應在計劃核查日期2日前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回避要求合理的應當采納。
2、組織實地核查
(1)審查時限。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省審查中心自企業申請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完成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2)審查組組成。審查組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組成,人數一般為2~3名,審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實地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審查組成員。
(3)實行觀察員制度。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市級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核查計劃通知后必須委派1名觀察員參加實地核查(觀察員由從事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觀察員對審查組和被審查企業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負責維護實地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及時向派出審查組的部門報告核查情況,對核查結論有異議的,應書面專題報告;督促被核查企業按照審查組提出的存在問題開展整改,對企業整改情況負責監督。
(4)實施實地核查
①審查組依據《條例》、《實施辦法》、產品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實施實地核查,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②審查員根據各自的分工范圍,依照核查項目和內容,對企業生產條件逐一進行詳細的檢查評價,逐一核對企業申請書的內容,并做好核查記錄。
③審查組按照細則要求討論形成核查結論。核查結論必須客觀、公正、真實,現場明確告知企業。觀察員應就核查工作發表意見,但對核查結論無表決權。
④審查組負責填寫核查報告等文書,并對企業存在的問題列表說明,交企業和觀察員,以便整改和監督整改工作的落實。
⑤由被核查企業獨立填寫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并寄送省局。
(5)產品抽封樣。對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現場抽取封存發證檢驗樣品。樣品的抽樣方法、數量等要求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審查組對抽樣的正確性、抽樣單填寫的準確性、樣品封存的完好性負責。審查組應告知企業所有發證檢驗機構名稱及聯系方法,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樣,審查組不得強行指定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6)核查工作報告
①審查組對核查報告的客觀性、公證性、真實性負責,保證核查報告等文書填寫的完整、準確、規范。
②審查組在核查工作結束后3日內向省審查中心提交核查報告和有關核查記錄,省審查中心在收到檢驗報告3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匯總報省局質管處。
(三)發證檢驗
1.發證檢驗機構選擇。發證檢驗可由送樣企業在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指定的檢驗機構中自主選擇實施。
2. 送樣時限。樣品應當在封存樣品后的7日內由企業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送樣人應對樣品的完好性負責。
3. 復檢規定。企業對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許辦)提出復檢申請。省許辦應在5日內作出是否復檢的書面答復。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復檢。有關復檢的具體規定由省局制定。
(四)材料審核
省局質管處對省審查中心提交的實地核查文書及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企業材料由省審查中心負責匯總和歸檔管理。
(五)許可決定
自受理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省局應當在6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產品檢驗所需時間應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對實地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省局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證書發放
對準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由省局或地級以上市局向獲證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七)公告
省局負責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其審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并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八)報送信息
省局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上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信息,包括準予、不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情況(包括發證和期滿換證)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撤回、撤銷、吊銷、注銷情況等。同時上報電子文本。
四、證書編號與管理
(一)證書編號
1.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本省簡稱加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其中,括號內的(×)是本省簡稱,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自00001開始順序使用,不得重復使用。
2.因企業增項、遷址、名稱變更、重新核查、期滿延續而換發或因損壞遺失補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保持不變。
3.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二)證書管理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印刷、統一分發。
2.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將未套印公章的證書分配給省級發證部門,省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3.因損壞、打印錯誤、期滿換證、注銷等無法使用或作廢的證書,要妥善保管,最終銷毀。
4.省局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空白證書管理有關規定,由專人負責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五、生產許可審查人員管理
(一)省審查中心負責建立審查人員檔案庫。廣東省內具備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資格的人員和有關技術專家列入檔案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檔案庫人員所屬地區、所屬單位、專業、審查經歷等條件,建成審查員庫和審查組長庫等子庫,審查組成員從審查人員庫各子庫中隨機抽取。
(二)健全核查人員考核制度和管理辦法。建立核查人員績效考評和廉潔記錄制度,對核查人員工作實行定期考核。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管理規定》嚴格規范核查人員核查行為,對質監系統內核查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核查工作延誤、錯判等情況的,一經查實,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暫停其核查工作,發黃牌整改,第三次從審查人員庫除名,情節嚴重的,建議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撤銷其審查員證書。
(三)對期滿換證和申請晉級的審查員,結合其日常工作情況記錄,嚴格考核。
(四)核查人員對所審查的企業存在親屬或直接利益關系的,在選派時應采取回避措施。
(五)嚴禁審查人員出租出借證書給他人使用、嚴禁涂改證書、嚴禁虛假宣傳證書作用誤導企業、嚴禁向企業提供有償咨詢服務,上述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六、工作責任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審查人員在從事產品生產許可具體工作中,因主觀故意或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認定事實錯誤、不當許可或錯誤許可等,對國家或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對有下列違規行為的將嚴格追究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定權限、程序、期限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二)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準予受理的;
(三)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虛假或不真實核查結論的;
(四)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出審查不合格結論,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出審查合格結論的;
(五)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或檢驗結果出現重大差錯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收費的;收受企業財物的;監制監銷或強制向企業銷售相關產品的;
(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許可或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準予許可的;
(八)拒絕或延拖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申請人,為申證企業提供有償咨詢服務,造成不良影響的;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阻礙申請人行使申訴、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的;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的;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工作責任的其他行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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