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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管理辦法

   2013-04-23 619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提高監督檢查的有效性,促進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根據《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提高監督檢查的有效性,促進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依法對企業進行處理和后續監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內容包括通報、公告、責令整改、責令召回、整改復查、對嚴重問題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省內各級質監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外省質監部門移送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后處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后處理工作應遵循統一規范、分級實施、各負其責、依法行政的原則,由各級質監部門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的機構具體執行。

  第五條  省質監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省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匯總和信息反饋;

  (二)負責國家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

  (三)負責向省政府報告監督檢查質量信息;

  (四)負責對市(州)質監部門后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

  (五)負責省級監督檢查結果的通報、公告等。

  第六條  市(州)質監部門職責

  (一)受省質監部門委托執行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州)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承擔省質監部門交辦的其它后處理工作;

  (二)負責對縣(市)質監部門后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完善后處理工作檔案;

  (四)負責向市(州)政府報告監督檢查質量信息;

  (五)負責市(州)級監督檢查結果的通報;

  (六)匯總上報后處理工作信息。

  第七條  縣(市)質監部門職責

  (一)受市(州)質監部門委托執行市(州)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縣(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承擔市(州)質監部門交辦的其它后處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后處理工作檔案;

  (三)負責向縣(市)政府報告監督檢查質量信息;

  (四)負責縣(市)級監督檢查結果的通報;

  (五)匯總上報后處理工作信息。

  第八條  質檢機構職責

  受省、市、縣質監部門委托,對后處理企業須復檢的產品實施復查檢驗,并按規定及時提交檢驗報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條  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根據檢查情況,負責對不合格產品及其企業和相關內容進行通報。

  第十條  各級質監部門要注重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的分析和運用,及時為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對于某一地區被檢查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

  對監督檢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和區域性的嚴重質量問題,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可以組織技術專家或者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并及時啟用預警機制。

  第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破產、倒閉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銷售的以外,均應針對企業產品質量和管理等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執行后處理工作的質監部門負責對企業的整改工作指導、督辦、考核和驗收。

  第十二條  負責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接到上級質監部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及企業移交處理通知書》(附件2)和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應及時將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情況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附件1)上進行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3),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告知企業現場復查檢查內容及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接受后處理整改的企業整改期一般不超過45天(食品可視實際情況適當縮短),具體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企業因以銷定產、季節性生產等原因短期內不再繼續生產的,應在整改截止日期前10日內向通知后處理整改的質監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負責具體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調查核實后,向企業發出《延期復查企業告知書》(附件7),并報上級質監部門備案,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45天,對季節性產品不得超過90天。

  負責具體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應當在企業延期期間內組織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承擔后處理工作的各級質監部門應幫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保障轄區產品質量安全,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后處理工作,注重整改效果,同時根據產品不合格嚴重程度,有區別的幫助和監督企業完成整改:

  對實物質量合格、標簽不合格的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食品標簽被判為較嚴重不合格的除外),應簡化后處理程序, 督促企業限期改正標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標簽且經質監部門確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為整改合格,一般不再進行現場復查和產品復查檢驗,不應進行行政處罰。

  對實物質量輕微不合格(一般不合格)的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應積極幫助企業查找原因,進行幫扶整改;

  對實物質量較嚴重不合格的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整改;

  對實物質量嚴重不合格的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在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整改的同時,可依法查處。

  對拒檢企業依照實物質量嚴重不合格的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企業在接到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應及時、主動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產品質量屬嚴重不合格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負責人應向全體職工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找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庫存及售出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銷售;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召回、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查找的原因和質監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監部門組織的產品不合格的企業廠長(經理)學習班或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在規定時間完成整改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負責具體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整改復查申請書》(附件4)和整改報告;

  (八)接受質監部門組織的現場復查驗收、復查檢驗。

  第十六條  對需要現場復查的企業,有關質監部門在接到企業復查申請7個工作日內,應組成復查驗收組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驗收。

  現場復查驗收應根據企業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效果逐條進行核實,對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確認,并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整改復查申請書》上予以記錄。

  質監部門在進行現場復查驗收的同時,應向有承檢能力的質檢機構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復查檢驗委托書》(附件5)。質檢機構應在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復查檢驗委托書》后5個工作日內實施復查檢驗,復查檢驗應按原監督檢查方案進行。原產品已停產的,可抽取同類產品進行復查檢驗,復查檢驗的檢驗費用,由被復查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負責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應根據復查現場驗收情況和復查檢驗結果,及時作出復查是否合格的結論,并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整改復查結果通知書》(附件6)送達被復查企業。

  整改合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企業現場復查驗收合格。

  (二)整改后的產品實物質量經復查檢驗合格。

  第十八條  企業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的,由負責具體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在整改期滿5日內實施強制復查。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時,監督檢查后處理原則上由企業生產所在地的質監部門負責,需注冊地質監部門配合的,應當積極配合。

  企業因關停并轉等原因無法進行后處理的,負責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應當如實記錄。

  第四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負責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在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登記造冊工作的基礎上,應建立后處理工作檔案制度,其內容為后處理過程中的全部資料,其保管期限不少于兩年。整理后的檔案資料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組織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季報制度。各市、州質監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將上一季度國家、省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小結、《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以及檔案資料,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報送省質監部門。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質監部門可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方式在公眾媒體或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場所予以公告:

  (一)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

  (二)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同類產品在省級以上監督檢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四)拒絕整改、現場復查驗收、復查檢驗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后處理實施部門移送專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一)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

  (二)同類產品在省級以上監督檢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三)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四)拒絕整改、現場復查驗收、復查檢驗,經公告后仍不執行的;

  (五)復查(現場復查驗收、復查檢驗)不合格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質量認證等證書和質量標志的不合格產品,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在復查檢驗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檢驗機構,由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作出通報批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負責監督檢查后處理的質監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質監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

  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特殊產品如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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