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施行以來,各地、各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生豬屠宰行業準入和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肉品質量安全和市場供應保障能力明顯提升。但生豬屠宰行業總體發展水平低,企業多、小、散、亂的現象仍未根本改觀,特別是一些達不到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屠宰企業違法違規生產,不嚴格執行生豬屠宰規程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給肉品質量安全帶來了隱患。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規范生豬屠宰市場,提高全省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確保肉食品質量安全,按照《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衛生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11〕49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商務廳等部門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通知》(豫政辦〔2009〕72號,以下簡稱《設置規劃》)要求,省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畜牧局、衛生廳、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決定,自2012年2月至7月在全省開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為切實保證審核清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 審核清理范圍和工作目標
(一)審核清理范圍
各地要對本地所有生豬屠宰企業進行全面的審核清理。對于已完成證牌換發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各地有關部門要予以復核,對違法從事生產造成肉品質量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在復核中要堅決予以取締。對于未換發證牌以及《設置規劃》頒布之后新建、遷建、改擴建的生豬屠宰企業,各地有關部門要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對其進行清理。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衛生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和《設置規劃》要求,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總量、適當集中;提高水平、擴大外銷;保證質量、保護環境的原則,認真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確保全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含A類、B類)不超過《設置規劃》規定數量。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堅決制止將不達標定點屠宰廠(場)違法作為小型屠宰場點的行為,確保所有取得A類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符合本通知附件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清理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所有取得B類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符合本通知附件2《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審核清理標準(暫行)》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
二、審核清理工作任務和要求
(一)嚴格審核清理程序和時限
1、嚴格工作時限。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訂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2012年3月起,組織已換發證牌的屠宰企業依據本通知所列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各地商務部門會同畜牧、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審核清理工作檢查組,對有關企業進行審核并提出清理意見,責令不達標企業限期整改;2012年6月至7月,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審核清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好迎接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督查的準備工作。
2、嚴格工作程序。已換發證牌的屠宰企業自查結束、未換發證牌的屠宰企業整改結束后,要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復核)申請。各地商務部門會同畜牧、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要抽調專人,聯合對當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進行全面審核(復核),提出清理意見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征求省商務廳意見,省商務廳會同畜牧、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設置規劃》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3、加強備案管理。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認合格、換發證牌或發生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要報省商務廳備案。商務部將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資格(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屠宰企業發生資格情況變更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信息,經省商務廳網上確認。
(二)嚴格執行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
1、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對生豬屠宰企業的審核清理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設置規劃》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具體條件和標準詳見本通知附件1、2)。對不符合條件和標準要求的屠宰企業要限期停業整改,收回證牌;對原未換發證牌列入整改的屠宰企業,同這次資格審核工作一并進行清理,符合條件和標準的屠宰企業換發證牌,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屠宰企業,取締其定點屠宰資格。
2、強化《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各地要嚴格執行《設置規劃》要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不能超過《設置規劃》規定的本地2012年規劃定點數,其中省直管試點縣(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2012年規劃定點數,在原所屬省轄市規劃定點數范圍內,與原所屬省轄市協商確定,并報省商務廳備案。確需超規劃新建屠宰廠(場)的,必須報省商務廳、畜牧局、環境保護廳等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3、嚴格對小型屠宰場點的審核清理。對小型屠宰場點的審核清理應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以及《設置規劃》規定的“省轄市城區中心半徑20公里以內且專用鮮肉配送車輛的車程在30分鐘以內的鄉鎮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縣城區中心半徑10公里以內且專用鮮肉配送車輛的車程在30分鐘以內的鄉鎮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放心肉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遠離縣(市)城區(城區中心半徑10公里以外)的鄉鎮和人口較多、居住集中的廠礦等,根據客觀需要,可設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當地供應”等要求,并符合《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審核清理標準(暫行)》(見附件2)的標準。
(三)建立資格公開制度
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相應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示,提示廣大消費者與媒體進行監督。要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備案和公布制度。
(四)加強屠宰資格證牌管理
各地要加強屠宰資格證牌的監督和管理。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新的證牌的屠宰企業,要收回原證牌;對限期停業整改的屠宰企業不予換發證牌,已換發證牌的要收回證牌,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發放;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取消定點資格的屠宰企業,要依法及時收回原證牌。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屠宰資格證牌轉讓、出借、冒用、偽造等違法行為,發現定點屠宰企業轉讓、出借、轉租屠宰資格證牌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三、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審核清理的統一領導
為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審核清理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省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畜牧局、衛生廳、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決定成立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全省的審核清理工作,督促檢查工作進展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各地要高度重視審核清理工作,按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參加的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清理的具體組織協調等工作,聯合審查換證辦公室設在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為確保日常工作正常運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成立由主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相關科室工作人員參加的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各地要抓緊時間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確保審核清理工作落到實處。省直管試點縣(市)的審核清理工作,由省直管試點縣(市)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賦予試點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豫政辦〔2011〕66號)精神組織開展。
(二)加強部門協同配合
各地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企業改造升級的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豬肉儲備管理等,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工商部門配合做好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三)加強工作督查和責任追究
省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成立審核清理工作檢查組,加強對審核清理的督促檢查,嚴厲查處并糾正自行降低審核標準,向不達標企業核發證牌、將不達標廠(場)違法作為小型屠宰場點管理并核發證牌等做法。對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地方,將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四)加強宣傳,妥善解決審核清理中的問題和矛盾
要積極宣傳生豬屠宰企業審核清理工作的進展和成果,引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為審核清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相關部門要依靠當地政府,做好輿論引導,妥善處理審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保證審核清理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從2月20日開始建立工作信息旬報制度,于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將相關情況報省商務廳,并于2月底、5月底前將本地審核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工作總結報省商務廳,工作中的問題及時上報。
聯系人:黎軍 劉靜
聯系電話:0371-63576978,63576378(傳真)
附件: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清理標準
2、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審核清理標準(暫行)
附件下載: 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