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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農發〔2012〕181號)

   2019-02-25 489
核心提示:各市(州)農業委員會(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監管工作,確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給,保障人民群眾身
各市(州)農業委員會(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監管工作,確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6月8日農業部、商務部等八部委聯合召開的進一步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商務等部門,進一步健全屠宰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監管制度,全面掌握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動物防疫條件變更情況,嚴格實施屠宰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緊緊圍繞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要求,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未經審查擅自改變布局、設施設備和管理制度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醫主管部門要適時將屠宰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信息通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二、進一步強化“瘦肉精”抽檢
 
  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積極配合商務部門,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和執行生豬“瘦肉精”自檢制度,對進場生豬做到批批抽檢,并抽取一定數量宰后生豬的膀胱尿液進行檢測,并做好自檢記錄,自檢記錄需保存兩年。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對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檢工作,對抽檢結果為陽性的,要及時送省獸藥飼料監察所進行檢測。
 
  三、進一步強化屠宰檢疫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派駐官方獸醫對定點屠宰廠(場)實施同步檢疫。嚴格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全面推行準宰制度,杜絕無檢疫證明、無耳標以及證物不符的動物進場屠宰;宰前檢查環節要實行24小時輪班和定期巡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隔離疑似病豬;同步檢疫環節要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對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檢查中發現的病死(染疫)豬及其產品要嚴格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由駐場官方獸醫監督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官方獸醫要認真做好入場監督查驗、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等環節記錄,對非定點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產品,不得實施補檢和出具檢疫證明。要積極協助相關部門打擊私屠濫宰行為。
 
  2012年9月20日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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