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經促局、新區經服局,各有關企業:
為落實市政府2014年民生實事,加強“菜籃子”工程建設,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認定與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區積極動員轄區農業企業踴躍申報,并加強行業監督指導,保障我市“菜籃子”產品的供應和質量安全。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7月10日
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認定與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菜籃子”工程建設,規范“菜籃子”基地的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菜籃子”基地的引導與服務,充分發揮其穩定“菜籃子”產品有效供應和質量安全的骨干作用,增強示范帶動能力,結合我市“菜籃子”產品生產供應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是指本市企業在本市區域內、外經營管理,產品以供應本市市場為主,并經深圳市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從事“菜籃子”產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蛋奶、水產品等)生產、流通、加工的基地。
第三條 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的認定和監測管理等具體工作,各區(新區)農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做好轄區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的認定與監測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動態監測管理制度。
第五條 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申報、認定、監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證照齊備有效的企業;
(二)基地已經營2年以上;
(三)符合規劃、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具有明確的執行標準(達到無公害標準以上的產地環境標準、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和可溯源的檔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環境的有效檢驗報告;
(四)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基地設有農產品質量檢測室、配置必要的農產品質量檢測人員和產地檢測設施,或長期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基地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信息檔案;
(五)基地(生產場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須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為本市基本農田的除外)。
第七條 申報深圳市“菜籃子”基地除符合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蔬菜/水果基地:面積1000畝以上(本市基地300畝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豬養殖年出欄1萬頭以上,肉禽養殖年出欄10萬只以上,蛋禽年產蛋200噸以上,奶牛存欄500頭以上;
(三)水產基地:以池塘養殖為主的面積在1500畝以上,工廠化養殖水體1500立方米以上;
(四)農產品加工基地:農產品年加工量3000噸以上;
(五)農產品流通基地:基地設在本市區域內,市場農產品年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上,或連鎖經營、電子商務農產品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農業主管部門公布開展基地認定的申報指南,明確具體辦理細則和受理時間。
第九條 具備條件的單位自愿向市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認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基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等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復印件。畜禽基地還需提供動物防疫合格證復印件,水產基地需提供水產養殖使用證復印件;
(四)基地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管理技術規程、生產管理制度以及生產記錄檔案樣本復印件;
(五)與本市農產品經營者簽訂的農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自產自銷者另行提供說明和證明材料);
(六)與市外企業合作聯營興辦的“菜籃子”基地,需提交合作證明;
(七)其他。如基地及其產品獲得的各項認證證書或榮譽證書文件、無公害認定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申報材料按上述次序裝訂成冊上報,所報材料中提供復印件的需同時提交原件備查。
第十條 評審考核采用集中分批次進行,由市農業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類,業務處室組織相關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基地生產環境情況、生產規模、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評價,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6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審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市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30個工作日內審議確定深圳市“菜籃子”基地初選名單。
第十二條 對經審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初選名單在市農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菜籃子”基地,由市農業主管部門授予“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稱號,頒發證書和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依照《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向市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助資金,用于完善基地基礎設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品種改良、技術開發推廣、環境整治、質量追溯系統建設和直銷店(點)建設等,市有關專項資金予以優先支持;
(二)可在基地產品包裝、標簽、廣告宣傳等使用統一規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標志;
(三)可優先享受相關部門組織的各種人員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配備必要的檢測人員和設施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基地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定期檢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準化生產與管理,農產品生產必須遵守無公害以上標準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范,農藥、飼料、獸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標準,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保證基地產品質量安全;
(三)要全面掌握基地生產者和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的管理檔案、農產品生產記錄檔案和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應當在基地名單公布后的兩個月內在基地區域顯著位置樹立“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標志牌;
(五)基地應當與本市的企事業單位、批發市場、超市、商店等單位建立穩定的供銷關系,確保基地產品供應本市市場為主;
(六)示范推廣健康安全的種養技術、標準化生產技術以及名優新品種;
(七)當本市主要農產品市場價格大幅波動時,基地的生產和銷售應服從政府的應急調控任務的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深圳市“菜籃子”基地動態監測管理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由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監測評估工作。
(一)監測評估合格的,繼續保有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資格;
(二)監測評估不合格的,撤消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資格,基地產品包裝、標簽、廣告宣傳等不得使用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標志。
第十七條 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的“菜籃子”基地建立檔案,內容包括基地名單、基地面積、位置、品種、產量、供應本市市場銷售產量、質量抽檢情況等基本情況,并采取定期統計、情況調查、實地考察、隨機抽查等方式,及時對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生產、經營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和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實行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菜籃子”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當年的基地建設情況報告,包括基地基本情況、當年發展建設情況及下一年發展計劃等生產經營情況。
第十九條 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產品接受我市市場監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基地應積極配合檢查并提供檢測樣品。對拒絕檢測或不配合檢測的基地,視為該次檢測不合格。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應加強基地自身建設和管理,自覺維護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的信譽和形象。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核實,由市農業主管部門取消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資格,向社會通報,并暫停財政資金扶持,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通報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一)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
(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其他化學物質的;
(三)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3次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
(四)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以《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事故分級為標準);
(五)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
(六)虛報或偽造供應本市市場產品數量;
(七)轉借、轉讓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