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規范

   2010-09-16 473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遼寧地區對外貿易的發展,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誠實守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遼寧地區對外貿易的發展,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規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指南(試行)》,結合遼寧地區實際情況,特制定《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遼寧局)各相關業務處及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遼寧局對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企業進行分類,對出口工業產品按照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進行分級,并實施相應檢驗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遼寧局成立遼寧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分類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遼寧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局領導擔任,成員由遼寧局法綜處及相關業務處主要負責人組成。

  分類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管理遼寧地區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并負責對實施一、四類管理的生產企業進行批準。

  第五條 分類管理領導小組下設遼寧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公室),分類管理辦公室設在遼寧局法制與綜合業務處,職責如下:

  (一)落實分類管理領導小組的指示,并承擔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二)負責組織制定《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規范》;

  (三)組織對遼寧局各單位分類管理評定人員的培訓、資質的認定與管理;

  (四)對分類生產企業進行備案,并負責將分類情況告知生產企業;

  (五)負責遼寧地區出口工業產品風險分級情況的匯總、協調工作;

  (六)負責《遼寧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規范》與《實施細則》及其實施情況的上報工作。

  第六條 分類管理領導小組下設出口機電產品、輕紡產品、化礦產品和包裝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工作小組),各分類管理工作小組設在遼寧局相關業務主管處室,職責如下:

  (一)指導遼寧局各單位開展分類管理工作;

  (二)負責制定《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企業分類和產品分級的相關內容、方法、程序和標準;

  (三)負責對評定為一、四類企業進行審核,將相關材料及二、三類生產企業備案信息報送至分類管理辦公室;

  (四)負責組織開展遼寧地區出口工業產品風險分析、評估和分級工作,將風險分級結果報送至分類管理辦公室;

  (五)對從事分類管理評定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六)負責指導遼寧局各單位對出口工業產品企業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制定分類管理工作計劃和進行總結,并上報至分類管理辦公室。

  第七條 遼寧局各單位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對轄區內的生產企業分類評定工作;

  (二)及時將一、四類生產企業評定結果上報至各分類管理工作小組進行審核,將二、三類生產企業評定結果上報至各分類管理工作小組進行備案;

  (三)在分類管理工作小組的組織下,對轄區內的出口工業產品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分級;

  (四)負責轄區內分類管理企業的日常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對生產企業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對生產企業檢驗人員進行備案管理;

  (六)制定分類管理工作計劃和進行總結,并上報至各分類管理工作小組。

  第三章   分類和評定

  第八條 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業信用情況;

  (二)企業生產條件;

  (三)企業檢測能力;

  (四)企業人員素質;

  (五)原材料供應方管理能力;

  (六)企業出口產品被預警、索賠、退貨及投訴情況;

  (七)企業產品追溯能力;

  (八)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九)其他影響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情況。

  第九條 遼寧局各單位采用合格評定方法進行評定。根據本地區生產企業狀況采用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核,或兩者結合的評定方法進行評定。

  第十條 根據符合標準的程度,對各評定要素的評定要點分為符合、不符合和不適用三種情況。(見附件1)

  根據綜合評定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一)綜合評定結果優秀(評定要點結果為“不符合”不超過適用項的10%)的為一類企業;

  (二)綜合評定結果良好(評定要點結果為“不符合”不超過適用項的30%)的為二類企業;

  (三)綜合評定結果一般(評定要點結果為“不符合”不超過適用項的50%)的為三類企業;

  (四)綜合評定結果差(評定要點結果為“不符合”超過適用項的50%)的為四類企業。

  上述為結果判定的最低要求,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更高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分類管理期限一般為三年,遼寧局各單位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對首次出口生產企業按照三類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遼寧局各單位應成立生產企業分類評定組,由3-5名取得分類管理評定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四章   產品風險分級

  第十四條 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產品特性;

  (二)質量數據(如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

  (三)敏感因子(如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和法規,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

  第十五條 根據評定標準(見附件2),對出口工業產品風險采用定性分析的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 根據產品風險分析的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級。具體判定方法為:

  評定意見有3個及以上為“嚴重”的,判為高風險產品;

  評定意見沒有“嚴重”的,“一般”的不超過5個,判為一般風險產品;

  其余情況,判為較高風險產品。

  第十七條 高風險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調整。遼寧局分類管理工作小組可以結合轄區內的實際情況,經評估后增加本地區的高風險產品目錄,報至分類管理辦公室,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執行,并報至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較高風險、一般風險產品分級由遼寧局分類管理工作小組評定后,報至分類管理辦公室,經領導小組同意后統一執行,并報至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五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遼寧局各單位按照不同的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分別采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第十九條 特別監管方式是指各單位在監督企業整改基礎上,對企業出口工業產品實施全數檢驗。

  第二十條 嚴密監管方式是指各單位對企業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第二十一條 一般監管方式是指各單位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抽批檢驗。

  第二十二條 驗證監管方式是指各單位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相關證明文件與出口工業產品實施符合性審查,必要時實施抽批檢驗。

  第二十三條 信用監管方式是指各單位對企業實施常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或者信用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或者一般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

  第二十五條 二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者驗證監管方式;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三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

  第二十七條 四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需出具檢驗檢疫證書或者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工業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第二十九條 下列產品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

  (二)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的出口產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其他產品。

  第三十條 遼寧局分類管理工作小組要根據不同的監管方式對已分類生產企業確定日常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具體內容。各單位采取日常巡查和突擊檢查等方式實施現場監管驗證。

  第三十一條 遼寧局分類管理工作小組要根據具體施檢要求,確定各大類出口工業產品分類管理抽檢條件和抽檢率。

  第三十二條 遼寧局各單位應當建立分類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

  (二)產品風險評定信息;

  (三)企業分類評定信息;

  (四)企業的信用記錄;

  (五)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文件;

  (六)日常監管記錄;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遼寧局各單位對出口工業產品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產品風險屬性及企業分類屬性發生變化時,各單位應當及時對產品風險等級和企業類別進行重新評估、調整。

  第三十四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單位應當視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調整其監管方式,加嚴檢驗監管: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產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六)超過一年未出口產品的;

  (七)發生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降類企業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遼寧局各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進行重新評估。

  第七章   評定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 遼寧局分類管理辦公室應組織對各單位推薦的分類管理評定人員進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培訓,并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員方可從事分類管理評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從事分類管理評定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加并通過國家質檢總局或遼寧局舉辦的有關質量管理體系等專業培訓;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知識;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2年及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四)有較好的組織管理、分析判斷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掌握考核方法和技巧。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直至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在分類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本規范的,經調查屬實,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出口食品、動植物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局分類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規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遼寧2005年7月1日公布的《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基本評價標準
  附件2:   產品風險等級基本評定標準
  附件3:   分類管理評定人員備案登記表
  附件4: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檢驗人員備案登記表
  附件5: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審批表
  附件6: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降類審批表
 



 
地區: 遼寧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