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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關于進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3號)

   2013-06-09 740
核心提示: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局(委):  為進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科學防控,穩定家禽產業發展,根據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局(委):

  為進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科學防控,穩定家禽產業發展,根據農業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種禽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3〕8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關事宜的通知》(農辦醫〔2013〕31號)精神,現就下一步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強化監測預警

  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將H7N9禽流感納入常規監測工作,并重點加強活禽交易市場和屠宰場采樣監測。一旦檢測到H7亞型禽流感病毒,要按農業部H7N9禽流感應急處置指南,及時上報、嚴格處置,并做好陽性樣品的追蹤調查工作。

  二、繼續加強養殖監管

  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指導家禽養殖場加強防疫綜合管理,重點做好圈舍場地、飼料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提高養殖場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毒從活禽市場和環境向養殖場傳播。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H7亞型禽流感疫苗的行為,一經發現,堅決依法嚴歷查處。

  三、切實加強調運監管

  暫停從出現人感染H7N9禽流感、動物或環境樣品中檢測到H7N9病毒的省市調運商品代出欄上市活禽;需從上述地區調運種禽種雛或商品代雛禽的,應當經輸出地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其委托的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H7N9禽流感實驗室檢測(檢測數量不得少于30只),憑檢測合格報告(自采樣之日起10日內有效),并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方可調運;跨省調運種禽或種雛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應在24小時內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在其監督下隔離觀察30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飼養。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健全完善聯防聯控機制,加大對種禽種雛和商品代雛禽運輸的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鼓勵活禽就近屠宰,冰鮮禽類產品流通上市,引導群眾科學安全消費。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5月29日



 
地區: 四川
標簽: 農業 畜牧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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