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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規定》的通知(贛市食藥監藥〔2013〕48號)

   2014-05-07 478
核心提示: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直屬分局: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藥品
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直屬分局: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暫行規定》(贛市食藥監藥[2011]27號)以來,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認真執行這一《暫行規定》,嚴格監管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收到了很好的實際效果。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廣告監管工作,經市局研究,決定將《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暫行規定》修訂為《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正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進一步強化對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監管措施,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義不容辭的職責所在。各縣(市)局、市局直屬分局必須以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將《規定》印發至轄區內的各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并督促其嚴格執行這一《規定》;對于經營違法廣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行為,一律依本《規定》嚴肅處理。
 
  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
 
  經營廣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規定
 
  為嚴厲打擊利用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以上簡稱產品,下同)廣告進行欺詐銷售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以下違法廣告的產品:
 
  1、未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擅自發布廣告的產品。
 
  2、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但所發布的廣告內容與批準的廣告內容不一致的產品。
 
  二、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1、以治療、贈送、有獎銷售等方式將藥品或保健食品作為禮品或獎品的促銷行為。
 
  2、打著“學會”、“協會”、“醫藥科研單位”等名義,假借“健康講座”、“義診”、科學儀器檢查等形式銷售產品的行為。
 
  3、在藥店內外張貼違法廣告產品宣傳單、廣告畫或播放違法廣告。
 
  4、參與違法產品廣告的制作和宣傳,在產品廣告中標注藥店名稱、地址。
 
  5、在營業場所陳列違法廣告產品的空包裝。
 
  三、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產品必須履行的手續:
 
  1、必須索取供應商的資質證明、證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必須索取供應產品的省級以上廣告審批部門的廣告批件原件樣本。
 
  3、必須核對供應商提供的廣告內容,準備發布的廣告內容必須與審批的內容完全一致,并定期監測廣告內容。
 
  四、對藥品經營企業經營違法廣告產品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查處:
 
  1、對違法廣告產品就地先行登記保存,貼上封條,暫停銷售,同時將監督檢查結果在藥店醒目位置公示。
 
  2、一年內兩次經營違法廣告產品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在相關媒體上公開曝光,并建議醫保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
 
  3、對已采取暫停銷售措施的產品,在解除暫停銷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經營銷售。對拒不執行的,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五、對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或個人),若要恢復該產品在我市銷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廣告申請人必須在原發布違法廣告媒體的相同版面、相同時段、相同篇幅、相同發布次數發布更正啟示。
 
  2、更正啟示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發布違法廣告企業的名稱;明示在發布違法廣告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銷售的原因、被暫停銷售的范圍;對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向公眾致歉并保證今后不再發布違法廣告。
 
  3、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具體內容的字號不得小于(含)5號字體;在電視媒體上發布的更正啟示,字體必須清楚可辨,并對更正啟示的全部內容通過旁白予以宣讀。
 
  4、發布廣告企業(或個人)在最后一次更正啟示后,向暫停銷售該產品所在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或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的實物原件、在電視和廣播發布《更正啟示》的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光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發布廣告進行處罰的證明。
 
  5、對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一律不得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的銷售。
 
  六、除藥品經營企業外,經營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其它專營和兼營企業適用本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贛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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