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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規定

   2016-09-12 784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各評審員:  根據《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質量金獎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為進一步
各有關單位,各評審員:
 
  根據《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質量金獎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隊伍建設,保證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及上海市質量金獎評審工作的質量,現制定印發《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一支業務精湛、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政府質量獎評審員隊伍,確保本市市長質量獎和質量金獎評審工作的權威、公正、科學、高效,根據《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市質量金獎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的招募、聘任、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評審員是指根據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要求,受聘參與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的第三方專業人員,包括一般評審員和組長評審員。
 
  第四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廣納群賢、優化結構,分類分級、動態運作、嚴加考核、能進能出”的原則,負責評審員隊伍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審員招募
 
  第五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常年向社會公開招募評審員。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可向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遞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資質證明、相關工作履歷、學術研究成果等):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熟悉質量、經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大學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5周歲,能合理安排時間、參加一定強度的評審工作;
 
  (三)具備5年以上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系統掌握質量及經營管理的理論與方法,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及經營管理實踐經驗(中高層管理者優先);
 
  (四)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或相關管理體系評價方法,有相關認證、審核或咨詢資質和工作經歷;
 
  (五)具備較強分析判斷、交流溝通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有團隊合作精神;
 
  (六)具有較強事業心、社會責任感和良好職業操守,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每年度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進行集中培訓并考試。
 
  第七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考試合格者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分期分批與考試合格者進行面談,并綜合考試和面談情況,挑選優秀者進入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三章 評審員管理
 
  第八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為納入專家庫的評審員建立一人一檔,將評審員的個人信息、再教育經歷及每一次評審表現進行如實記錄。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評審員申請表及證實性材料;
 
  (二)評審員評審和培訓記錄表;
 
  (三)評審員評審表現評價表;
 
  (四)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
 
  (五)評審員年度考核表。
 
  其中,《評審員評審表現評價表》由評審組長和觀察員分別填寫;《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由被評審組織填寫。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度對評審員的德、能、勤、績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量化考核。
 
  第九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納入專家庫的評審員按照從業領域(企業、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所屬行業(制造業、服務業、教育、醫療等)、職業類別(領導與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與金融管理、市場營銷管理、技術研發、信息資源管理等)進行分類,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對評審員資歷技能、評審經驗、再教育經歷等的考核結果,將專家庫成員分為一般評審員和組長評審員,實施分級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不定期組織開展評審標準、評審方法與技巧等培訓,以幫助評審員持續提高評審水平和綜合能力。
 
  第十二條  評審員應加強自我學習,注重總結經驗、更新知識,不斷適應各種評審需求。
 
  第四章  評審員聘任
 
  第十三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綜合考慮申報組織和個人實際情況、評審工作的基本需求,每年從專家庫中挑選相應評審員組成若干個資料評審組和現場評審組,開展當年度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評審工作。同時,向入選評審員頒發聘書,聘書有效期僅限評審當年。
 
  第十四條  評審組一般由5-9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由組長主持整個評審活動。其中組長評審員聘任應依據下列條件:
 
  (一)參加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或上海市質量金獎評審活動5次以上,對評審標準和評審技巧的掌握已達較好水平;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溝通協調和判斷綜合能力,能指導評審組成員有序開展評審活動,能有效預防和應對評審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具有較強的分析綜合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撰寫評審報告。
 
  第十五條  評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在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所在單位任職或離職不足兩年的;
 
  (二)擔任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所在單位上一級集團公司、控股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
 
  (三)與申報組織、申報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存在經濟利益或競爭關系的;
 
  (四)近兩年內為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提供過咨詢、培訓服務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或申報組織、申報個人及所在單位提請回避的。
 
  第十六條  評審員應嚴格按照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年度評審計劃參加評審活動,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評審的,需提前3天告知評審組組長和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五章 評審員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
 
  第十八條 廉潔自律、忠于職守。不借評審之機接受參評企業或組織各種形式的錢物饋贈、吃請等任何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九條  嚴格保守秘密。不私留、泄露參評企業或組織任何信息資料,維護企業或組織合法權益。評審過程中,不得向被評審企業或組織泄漏評審組內部任何信息。
 
  第二十條 樹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員良好形象。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尊重被評審企業或組織的文化與價值觀;評審期間與其他組員團結協作,共同完成評審任務。
 
  第二十一條 評審員在評審期間僅限以“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身份從事評審活動,不得透露與評審工作無關的其他個人信息,也不得借評審員身份進行有損政府質量獎聲譽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學習、掌握政府質量獎有關評價標準、評審程序及細則等,努力實踐,不斷提高評審技能,確保評審工作質量。
 
  第二十三條 主動宣傳推廣上海市政府質量獎,鼓勵本市各類組織積極實踐卓越績效模式,提升質量經營水平。
 
  第六章 評審員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申報組織和個人對于評審員的舉報、投訴,并在評審過程中委派觀察員。
 
  第二十五條  評審員有下列情形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取消其評審員資格,并將其從評審員專家庫中剔除。
 
  (一)連續兩年或連續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參加評審的;
 
  (二)在評審員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評審員行為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對于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除取消其評審員資格外,還將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市質量金獎評審員管理實施細則》(滬質技監管〔2006)209號〕同時廢止。


 
地區: 上海
標簽: 評審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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