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2日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綿陽市知名商標,是指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綿陽市知名商標推薦和保護工作。
經信、商務、科技、農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綿陽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綿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并負責其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由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經信、商務、科技、農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法律人士組成,委員人數為單數。認定委員會通過評審會議認定綿陽市知名商標。
第五條 申請綿陽市知名商標實行“申請人自愿申請”原則,申請認定綿陽市知名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并授權申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一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綿陽市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3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綿陽市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把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申請認定綿陽市知名商標由商標權利人自愿向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商標注冊證》及其復印件;
(三)《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綿陽市行業同類同檔中的排位證明材料;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注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第七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有關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文件需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八條 對經實地考察核實、評審符合條件及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發給《綿陽市知名商標》牌匾及證書,并在綿陽市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九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3年期滿需繼續保留、使用“綿陽市知名商標”稱號的,其所有人應申請復審。對經復審符合條件的,保留“綿陽市知名商標”稱號并予以公告;逾期未申請復審或經審查認為其喪失綿陽市知名商標條件的,予以取消稱號。
第十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其商標的管理和保護,自覺維護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一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綿陽市知名商標”字樣,但應當標明獲得認定的日期。
未經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經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綿陽市知名商標”字樣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綿陽市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綿陽市知名商標的;
(二)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五條(四)、(五)、(六)項條件的;
(三)超越該知名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
第十三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不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售、轉讓綿陽市知名商標的牌匾及證書。
第十四條 他人以綿陽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相同行業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
(一)知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
(二)知名商標的文字為國內聞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勝古跡名稱的;
(三)知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質的。
第十六條 他人以綿陽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和裝潢使用,誤導消費者的,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權利人認為其商標或企業名稱被他人混淆,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的,可以請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其商標或變更他人企業名稱,但他人商標注冊或企業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復核、保護和管理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佝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綿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2日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綿陽市知名商標,是指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綿陽市知名商標推薦和保護工作。
經信、商務、科技、農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綿陽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綿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并負責其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由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經信、商務、科技、農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法律人士組成,委員人數為單數。認定委員會通過評審會議認定綿陽市知名商標。
第五條 申請綿陽市知名商標實行“申請人自愿申請”原則,申請認定綿陽市知名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并授權申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一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綿陽市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3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綿陽市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把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申請認定綿陽市知名商標由商標權利人自愿向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商標注冊證》及其復印件;
(三)《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綿陽市行業同類同檔中的排位證明材料;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注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第七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有關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文件需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八條 對經實地考察核實、評審符合條件及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發給《綿陽市知名商標》牌匾及證書,并在綿陽市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九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3年期滿需繼續保留、使用“綿陽市知名商標”稱號的,其所有人應申請復審。對經復審符合條件的,保留“綿陽市知名商標”稱號并予以公告;逾期未申請復審或經審查認為其喪失綿陽市知名商標條件的,予以取消稱號。
第十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其商標的管理和保護,自覺維護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一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綿陽市知名商標”字樣,但應當標明獲得認定的日期。
未經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經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綿陽市知名商標”字樣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綿陽市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綿陽市知名商標的;
(二)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五條(四)、(五)、(六)項條件的;
(三)超越該知名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
第十三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不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售、轉讓綿陽市知名商標的牌匾及證書。
第十四條 他人以綿陽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相同行業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
(一)知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
(二)知名商標的文字為國內聞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勝古跡名稱的;
(三)知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質的。
第十六條 他人以綿陽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和裝潢使用,誤導消費者的,綿陽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綿陽市知名商標權利人認為其商標或企業名稱被他人混淆,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的,可以請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其商標或變更他人企業名稱,但他人商標注冊或企業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綿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綿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復核、保護和管理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佝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綿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