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商務局、供銷合作社,國家稅務總局各州(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州(市)分行:
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農產發〔2021〕5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運行監測和服務工作,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省稅務局、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證監局對《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云農企〔2017〕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商務廳
云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按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農業農村部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農產發〔2021〕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就業增收,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級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創新能力強、資源優勢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并緊密帶動農戶的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凡申報并獲準作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民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主營業務。企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60%以上。
3.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含電子商務企業)規模。年交易額達到3億元以上,原則上不考核企業資產規模指標,但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90%以上。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7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7.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的數量達到500戶以上。
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質量管理標準體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近2年內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9.申報企業原則上是農業產業化州(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5、6、8、9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含電子商務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1.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提供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企業的信用報告由企業到人民銀行查詢后出具。
3.企業的稅收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
4.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由縣或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經公示無異議后提供證明。
5.企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由縣或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證明。
第八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由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2.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在充分征求發改、財政、商務、供銷合作社、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的意見后形成審核意見,或召開專題審核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報經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規定正式行文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兩年一次的認定管理制度,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認定程序和辦法。
1.合規性審查。省農業農村廳對各州(市)推薦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并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2.專家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建專家組,根據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上報的企業有關材料,按照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3.認定結果審定。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專家組評審意見,由農業農村、發改、財政、商務、供銷合作社、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召開會議審定。審定后經省農業農村廳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由八部門聯合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并列入向農業農村部推薦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后備名單。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二條 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監測評估程序和辦法。
1.企業報送材料。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在監測年份應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監測材料。材料包括:監測評估表、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企業信用報告、稅務證明、帶動能力證明、農產品質量安全證明等。
2.州(市)級材料匯總與核查。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企業監測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提出監測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
3.合規性審查。由省農業農村廳對企業監測材料進行匯總,并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4.專家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建專家組,根據企業報送的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5.監測結果審定。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專家組評審意見,由農業農村、發改、財政、商務、供銷合作社、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召開會議審定。對各項指標均達標以及因市場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導致總資產報酬率、負債率、產銷率等企業規模指標外的2項以內指標未達標企業予以監測合格;對企業規模指標未達標或其他3項及以上指標未達標企業予以監測不合格。
第十四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企業應出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及有關更名材料,由所在州(市)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審定。
第十五條 監測合格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將所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統計報表進行匯總,并形成運行分析報告,按時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七條 在認定和監測過程中,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或取消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1.企業破產、關閉或不按時報送監測材料的;
2.企業財務數據造假,已被有關機構、部門查處的;
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件、生產安全事故及環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機關查處的;
4.企業存在違法經營、欺詐、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行為,已被行政、司法機關查處的。
第十八條 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云農產〔201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