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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63號)

   2014-07-08 288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科學考評各區縣政府及市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確定的有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

  第三條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區縣政府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區縣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立辦公室并有效運轉,建立健全監管部門和街道(鎮)、社區食品安全工作網絡。

  (二)政府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情況。每年召開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將食品安全納入政府目標考核,以文件或責任狀形式明確部門和街道(鎮)工作職責,保障工作經費。

  (三)制度建設情況。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綜合協調機制、議事規則、聯絡員制度、信息報告制度、舉報獎勵制度、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等。

  (四)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區縣食安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牽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職能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查處違法案件。

  (五)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每年開展食品安全專業人員培訓,規范事件信息報告,制定并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年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六)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情況。結合國家《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年)》和省、市有關文件要求,有計劃地開展本地區食品安全宣傳工作。

  (七)每年對街道(鎮)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對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部門領導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本系統重點工作之一,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保障工作經費。

  (二)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情況。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銜接刑事司法。

  (三)處理食品安全事件情況。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預案,有效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四)食品安全信息和宣傳培訓工作情況。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送和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監管工作情況信息,認真做好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及時應對媒體輿論,有效處置投訴舉報。

  (五)食安辦協調監管職能交叉、職責不明或監管空白等問題,部門配合協作情況。

  (六)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況。在本部門系統內實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層級考核,加強對基層工作的督促指導,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七)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臨時性工作完成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七條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自查工作由各區縣政府、市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并對照省市相關標準進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自評報告。

  現場考核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明查暗訪、外部評議等。

  (一)聽取匯報。考核組聽取被考核單位年度內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和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查閱資料。查閱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計劃、工作總結、日常監管記錄及其他檔案材料。

  (三)現場檢查。隨機抽查部分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企業,牲畜定點屠宰場,農(集)貿市場,集體食堂等。重點針對問題突出的區域和環節,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狀況及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四)外部評議。評議人員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食品行業及社會公眾代表組成,針對不同考核對象選取相應人員參加,評議采用座談會、調查問卷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等次分值參照省有關考核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臺食品安全監管規范性文件或重要創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罰款金額10萬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責任的;

  (四)在國家、省專項檢查中成績突出的;

  (五)國家、省和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全國性媒體曝光或國家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進行。11月底前,區縣政府和被考核的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逕送市食安辦)。在自查基礎上,由市相關單位負責人、有關專家和執法人員組成考核小組進行現場考核,市食安辦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束后形成的考核報告和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后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對在考核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區縣、市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區縣、市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依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考核評分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第三條 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違法必究、錯責相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區縣衛生、農業、工商、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市、區縣衛生、農業、工商、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具體獎勵與懲罰辦法,層層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七條 對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及全程監管工作機制的;

  (三)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

  (四)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

  (五)對上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訴舉報處置不當、不及時,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七)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八)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監管執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

  (三)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監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原料進入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或程序,發放相關證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對確定為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未就地沒收或組織銷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對監管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因工作懈怠、失職等原因造成監管職責范圍內較長時間或較大范圍內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的;

  (八)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規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違法執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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