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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區牲畜屠宰屬地管理實施意見(海府辦(2007)24號)

   2011-05-10 65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07〕11號)有關要求,加強我區牲畜屠宰屬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07〕11號)有關要求,加強我區牲畜屠宰屬地管理工作,明確各有關單位在牲畜屠宰管理中的責任,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納入牲畜屠宰屬地管理的主要范圍
 
  (一)我區十八條行政街及社區(經濟聯社)。包括赤崗街、新港街、昌崗街、濱江街、素社街、江南中街、海幢街、南華西街、龍鳳街、沙園街、南石頭街、鳳陽街、瑞寶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華洲街、官洲街,以及各社區(經濟聯社);
 
  (二)我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公安、農業、衛生、環保、環衛、城管、規劃、國土等部門;
 
  (三)各類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產品流通經營單位及場所。包括屠宰加工企業、牲畜產品供應或銷售企業、牲畜交易市場、農貿(肉菜)市場、超市、牲畜產品儲運企業等;
 
  (四)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場所。包括出租屋、廠房、倉庫和違章搭建(構)筑物等。
 
  二、牲畜屠宰屬地管理工作原則
 
  按照"所在街道負總責,主管部門具體牽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的原則,形成齊抓共管的管理體系,并將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納入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范圍,實行"一票否決"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守土有責、各保一方平安"的要求,社區(經濟聯社)對街道負責,街道對區政府負責。
 
  三、各單位職責
 
  (一)街道、社區(經濟聯社)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本轄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1.制定街道、社區(經濟聯社)知情報情和協查協管制度,及時掌握本轄區范圍內的違法私宰點和經銷私宰肉的監控情況,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做好協查協管工作;掌握本轄區內餐飲業、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和機團單位的集體食堂采購用肉情況,發現有采購使用私宰肉的,要及時上報區衛生部門,并做好協查協管工作。
 
  2.加強對本轄區范圍內違法屠宰點和自辦市場的管理,發現違法屠宰點及市場內銷售私宰肉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3.街道根據工作需要,在轄區內組織工商、衛生、公安、城管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私屠濫宰違法犯罪行為。
 
  (二)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在本轄區內組織落實《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及牲畜屠宰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根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聯合執法工作;
 
  3.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三)區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對抗拒、阻礙牲畜屠宰及其產品流通管理行政執法、以暴力或威脅手段擾亂牲畜產品流通秩序和強買強賣行為進行查處;
 
  2.負責對牲畜屠宰及其產品流通中其他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為進行防范和查處。
 
  (四)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職責
 
  1.負責對違法屠宰場所的違法建(構)筑物進行查處;
 
  2.負責對無證占道經營牲畜產品行為進行查處。
 
  (五)區牲畜屠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每年對各街道、社區(經濟聯社)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加強督促檢查,并定期通報講評,以此作為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的考核依據。
 
  區有關職能部門接到有關肉品管理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受理;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處理。
 
  四、獎懲措施
 
  (一)對做出以下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廣州市牲畜屠宰管理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1.華洲街、南洲街、官洲街、赤崗街、江海街、鳳陽街、瑞寶街、南石頭街轄區范圍內全年沒有私宰點的;
 
  2.在查處牲畜屠宰管理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3.檢舉、揭發牲畜屠宰和肉品銷售違法行為有功的。
 
  (二)違反本《實施意見》,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下列規定向行政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提出懲處建議:
 
  1.追究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包括:
 
  (1)通報批評;
 
  (2)行政處分;
 
  (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自問題處理之日起,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先進評比。
 
  3.被追究責任單位的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自問題處理之日起,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先進評比,并按照有關規定作為今后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4.在同一地點、同一場所發現有三次以上違法屠宰行為的,街道主要領導要追究屬地管理責任。
 
  5.街道對轄區內牲畜屠宰管理問題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或者知情不報、包庇袒護,以及干擾職能部門執法查處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街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6.社區(經濟聯社)不履行知情報情職責,阻撓執法人員開展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社區(經濟聯社)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地區: 廣東
標簽: 牲畜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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