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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檢驗檢疫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實施方案(閩檢動[2012]186號)

   2013-07-01 947
核心提示:  一、總則  (一)目的  1.預防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口岸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2.轄區在進出境檢驗檢

  一、總則

  (一)目的

  1.預防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口岸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2.轄區在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能夠采取有效緊急處置措施,保障畜牧業生產安全,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3.在境內外發生或流行重大動物疫情時,防止通過轄區口岸傳出、傳入。

  (二)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各司其職;

  2.反應靈敏,高效處置,規范有序;

  3.資源整合,分工協作,信息共享。

  (三)編制依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質檢總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等規定。

  (四)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對境內外發生或流行,以及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由質檢總局、事發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事發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三級指揮中心組成,由質檢總局指揮中心統一領導。

  (一)福建局指揮中心及辦公室

  為了保證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案的有效實施,成立福建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福建局指揮中心),由福建局局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和有關副局長為副總指揮,辦公室、法制處、通關處、衛監處、動植處、食品處、風險處、計財處、技術中心、服務中心以及各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為成員。

  福建局指揮中心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轄區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決定預案在轄區內的啟動和終止;負責傳達質檢總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指揮中心)下達的指令,組織落實有關實施方案;指導分支機構指揮中心的工作;組織、協調、調動轄區內應對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隨時向質檢總局指揮中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匯報情況和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福建局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省局動植處。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承辦福建局指揮中心的具體工作事宜,指導組建分支機構指揮中心;收集、整理轄區有關境內外疫情動態及相關信息,向福建局指揮中心報告轄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情況。組織實施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方案;協調本轄區應對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相關設備、試劑的配備及使用;培訓本轄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專業技術力量。

  (二)分支機構指揮中心

  分支機構應成立相應的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現場指揮中心),組長由分支機構主要領導擔任。

  現場指揮中心主要職責是:具體落實上級指揮中心下達的各項指令和任務;組織、協調、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工作;隨時向福建局指揮中心及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有關情況,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質檢總局指揮中心報告情況和提出建議。

  (三)技術小組

  為了給進出境動物疫情的發現、控制、撲滅工作提供技術保障,福建局成立以分管局領導為組長,動植處、食品處、衛監處、技術中心負責人和動檢技術人員組成的技術小組。技術小組是分析確定動物疫情的專家組,為本轄區進出境動物檢疫、疫情監測、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其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本轄區動物進出口業務情況,制定和實施進出境動物檢疫和疫情監測計劃,收集動物疫情信息,做好動物疫情的診斷、分析等工作。

  2.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動物臨床癥狀、流行病學調查等情況確定動物疫情,并及時向福建局指揮中心報告,提出防制建議。

  3.根據進出境動物疫情具體情況,確定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提出控制、封鎖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工作。

  4.負責對防疫人員和疫情控制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5.完成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信息報告、疫情分析與通報、預警

  (一)信息報告

  福建局指定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員(動植處動檢科負責人),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在發現疫情1小時內填寫《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預警表》(見附件1)報質檢總局。在重大動物疫情嚴重流行時,福建局指揮中心參與或者協調本地區的防治工作,每日上報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況。

  各分支機構在工作中發現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填寫《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預警表》,并在發現疫情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至福建局。

  (二)疫情分析與通報

  按有關規定,質檢總局將組織對疫情信息進行分析,并統一對外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警示通報(見附件2),或者發布禁止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出入境的公告。

  1.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依據

  (1)境外發生或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以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各國或地區政府發布或通報的疫情信息為確認依據。

  (2)境內發生或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以我國農業部發布或通報的疫情信息為確認依據。

  (3)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或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以質檢總局指定實驗室的診斷結果為確認依據。

  2.疫情診斷程序

  (1)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根據動物的臨床癥狀、病理學變化和流行病學規律,經專家現場診斷是否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

  (2)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由指定的具備相應生物安全措施的實驗室,按照有關標準或有關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條款、議定書、備忘錄等)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確定為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

  (3)確診。發現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須將檢測樣品送質檢總局指定的實驗室,做病原分離與鑒定,鑒定結果作為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診依據。確診結果立即報質檢總局和當地人民政府。

  (三)預警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分為三類:

  一類(A類):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二類(B類):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三類(C類):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包括預案啟動、處置實施和行動終止三個階段。

  發生一類(A類)疫情預警,疫情有可能傳入并危害轄區動物安全和人體健康時,根據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或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警示通報,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發生二類(B類)疫情預警,疫情有可能從轄區口岸傳出國境時,根據疫情范圍和嚴重程度,配合有關部門啟動與《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相適應的緊急預防措施。

  發生三類(C類)疫情預警時,根據情況啟動本應急處置實施方案。

  (一)預案啟動

  根據質檢總局指揮中心的指令,福建局負責啟動本轄區內或下屬分支機構轄區范圍內的緊急預防、應對和應急措施。

  (二)處置實施

  1.一類(A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1)在毗鄰疫區的邊境地區和入境貨物主要集散地區開展疫情監測。

  (2)對來自方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人員,應填寫健康聲明卡,必要時出示有關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別采取隔離、留驗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并及時通知地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停止辦理從疫區國家或地區進口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初審,廢止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4)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對已運抵口岸尚未辦理報檢手續的,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已辦理報檢手續,尚未放行的,應加強對相關疫病的檢測和防疫工作,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放行。

  (5)禁止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過境。對已進入我國境內的來自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過境動物及其產品,派檢驗檢疫人員嚴格監管,押運到出境口岸。

  (6)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進境。加強對旅客攜帶(包含托運,下同)物品和郵寄物品的查驗,加大對來自疫區的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抽查比例,一經發現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7)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運輸工具進行檢驗檢疫,如發現有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的伴侶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不得帶離運輸工具;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運輸工具和裝載容器的相關部位進行防疫消毒。必要時,對入境旅客的鞋底實施消毒處理。

  (8)加強與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配合,打擊走私進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監督對截獲來自疫區的非法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銷毀處理。

  (9)毗鄰國家或者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根據國家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受疫情威脅邊境地區的易感動物的緊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護帶;關閉相關動物交易市場,停止邊境地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活動。

  (10)進境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不得途經疫區國家或地區,或者在疫區國家或地區中轉。否則,視為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

  (11)當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并可能傳入國內時,質檢總局將視情報請國務院下令封鎖有關口岸。

  2.二類(B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1)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停止辦理來自疫區和受疫情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檢驗檢疫手續。停止辦理出口檢驗檢疫手續的貨物種類和疫區范圍,按有關國家或地區發布的暫停我國動物或動物產品進口相關通報執行。

  (2)對在疫區生產的出口動物產品及其加工原料,已辦理通關手續正在運輸途中的應立即召回。

  (3)加強與當地動物防疫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了解疫區劃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結果、診斷結果等情況,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暫停使用位于疫區的進出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對正在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過境相關動物的運輸路線不得途經疫區。已經進入疫區的,應按照國家有關疫區動物運輸的規定處理,并采取嚴格防疫措施。

  (6)加強對非疫區出口養殖場、屠宰和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出口前的檢查和養殖場的疫情監測,保證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健康、安全。

  (7)對實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區出口動物及其產品,要確保能夠滿足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和地區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經免疫的動物及其產品。

  (8)在應對措施執行期間,福建局應及時向質檢總局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境內重大動物疫情檢驗檢疫應對措施實施情況。

  3.三類(C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1)經初步診斷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①暫停辦理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過境動物或動物產品暫停運輸。

  ②確定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

  ③封鎖控制場所。嚴格限制人員、其他動物和產品、病料、器具、運輸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進出控制場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出入控制場所,所有必須出入控制場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批準,經嚴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實行出入登記制度。對控制場所內的所有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飼料和用水等進行徹底消毒;對動物糞便、墊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④采集病料送福建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診斷。

  (2)經診斷為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應急措施

  ①樣品必須以最快的方式送質檢總局或農業部認可的實驗室進行確診。

  ②協助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控制區域采取封鎖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3)對確診為重大動物疫情后的應急措施

  ①對進境或者過境動物及其動物產品,確診為進境動物一類傳染病的,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國家標準(GB/T16548-2006)規定的處理方法,對全群或者整批動物產品作撲殺或者銷毀處理。確診為其他疫病的,撲殺銷毀所有確診動物。對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被污染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②對出境動物,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撲殺銷毀處理。撲殺銷毀過程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滲漏的容器盛裝撲殺動物的尸體,運載器具必須嚴格消毒等。對動物的糞便、墊料、飼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③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做徹底消毒處理。

  ④進境動物、過境動物和進出口動物產品的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經徹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鎖控制。出境動物控制場所經徹底消毒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鎖措施。

  ⑤福建局指揮中心向質檢總局指揮中心書面報告處理結果。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向境內產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疫情信息,或由質檢總局向出口國家或地區政府檢疫部門反饋疫情信息。

  (4)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部門通報我國出口動物及其產品中檢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①質檢總局指揮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口國的檢驗檢疫結果進行確認,發布預警通報。

  ②有關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預警通報,對出口動物的飼養場、出口食用動物和動物產品注冊或備案飼養場、生產加工單位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③經流行病學調查,發現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三)行動終止

  根據下列情況,質檢總局指揮中心或福建局指揮中心經授權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解除通報(見附件3),終止預案的實施。

  1.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國際相關組織宣布解除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并經我國確認。

  2.對境內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根據農業部發布的疫情解除通報。

  3.對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經最終診斷確認為非重大動物疫情,或者通過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

  4.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主管部門通報從我國進口的動物或動物產品中檢出重大疫情后,經跟蹤調查和疫情監測未發現重大疫情,或通過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

  (四)安全防護

  采取預防、應對和應急等措施時,工作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定期進行體檢。

  五、應急保障

  (一)人員保障

  福建局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方案實施期間,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保障信息暢通。各主要負責人員和各單位之間要保持暢通的通訊聯系,保證協調一致,責任確定到人。

  (二)物資保障

  福建局建立預防、應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管理。重點儲備防護用品、消毒設施、消毒藥品、診斷試劑、通訊工具等物品。

  1.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應選擇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藥劑。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屬設施設備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場地、車輛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飼料、墊料等可采取深埋發酵處理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糞便等可采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員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常用消毒劑包括:氯制劑、碘制劑、過氧乙酸、復合酚制劑、燒堿、甲醛、高錳酸鉀等。

  2.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常用物資

  包括國家正式批準生產和使用的疫苗,診斷試劑及其設備、消毒藥品和消毒器械、銷毀處理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疫車、辦公用品、通訊工具等。

  (三)經費保障

  福建局須確保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應對和應急等工作所需經費。實施撲殺銷毀動物、無害化處理或實施緊急強制免疫接種時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技術保障

  質檢總局已建立重大動物疫病診斷重點實驗室,負責進出境動物重大疫病的診斷。福建局技術中心要加強動檢實驗室能力建設和貯備,負責本轄區內動物重大疫病的實驗室檢測與診斷。福建局成立技術專家組,負責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系統外的專家參加工作。福建局定期舉辦各種重大動物疫病檢測技術培訓,提高重大動物疫病的檢驗檢疫技術水平。

  六、宣傳、培訓和演習

  各分支機構應當通過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進出境動物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識的宣傳與普及,提高全社會防疫意識。

  對參與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應對和應急等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基礎知識、防護知識、處理方法、檢測方法和設備使用進行培訓,并按照預案組織實戰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項應急處理能力及各部門協同作戰能力。

  七、附則

  (一)獎懲與責任

  對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貫徹實施本方案,違反本方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疫情擴散或者傳入傳出,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名詞術語解釋

  進境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境外發生或流行,或在進境動物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的一類傳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境內發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檢驗檢疫中發現或疑似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公布的一類動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病。

  進境動物一類傳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豬瘟、豬水泡病、豬瘟、牛瘟、小反芻獸疫、藍舌病、癢病、牛海綿狀腦病、非洲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鴨瘟、牛肺疫、牛結節疹共15種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錄如有修訂,按新公布的名錄執行。新發生的重大疫病按照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動物是指具體動物疫病的易感動物,相關動物產品是指具有傳播疫病風險的易感動物的產品。

  疫區和受威脅區的概念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控制場所是指進境動物指定隔離檢疫場或進境動物產品貯存庫;出境動物飼養場或臨時隔離檢疫場,或出境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及原料動物的飼養場;過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

  控制區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場所管理不嚴,而造成疫情可能擴散的區域。

  (三)方案管理與更新

  各分支機構應及時總結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科學、合理的改進建議。

  福建局適時組織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方案進行評審,及時修改和更新本方案。

  (四)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福建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五)方案施行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檢驗檢疫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實施方案》同時廢止。

  附件:1.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預警表(略)

  2.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警示通報(略)

  3.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解除通報(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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