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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江區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滬松府〔2024〕114號)

   2024-11-07 576
核心提示:有效預防、精準應對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松江區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11月4日

松江區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2024年修訂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事故處置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應急聯動機構

2.3 應急啟動機制

2.4 指揮機構

2.5專家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監測

3.2 預警級別

3.3 預警信息發布

3.4 預警級別調整

3.5 預警響應

4 應急處置

4.1 事故報告與通報

4.2 事故評估

4.3 應急響應

4.4 應急處置措施

4.5 檢測分析評估

4.6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7 信息發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獎懲

5.3 總結

6 應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6.2醫療衛生保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6.6 交通運輸保障

6.7 治安保障

7 附則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演練

7.3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精準應對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及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對《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事故,依照其規定執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本區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啟動。對未達到Ⅳ級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委等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1.4 事故分級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事故等級的核定標準見附件1。

1.5 事故處置原則

人民至上、預防為主、科學評估、快速反應、依法處置、精準應對、社會動員、聯防聯控。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本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城運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局負責。

2.2 應急聯動機構

松江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 應急啟動機制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市場監管局在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根據要求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I級事故標準的,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由國務院協調處置;達到Ⅱ級或Ⅲ級事故標準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報經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藥安辦”)向市政府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Ⅳ級事故由區政府組織成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報市食藥安辦。

2.4 指揮機構

2.4.1 指揮部設置

發生Ⅱ級和Ⅲ級事故的,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由區政府和市食藥安辦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發生Ⅳ級事故的,區政府根據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藥安辦”)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指揮部,對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施統一。指揮部總指揮由區領導確定,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組成,設立地點根據處置需要確定。

2.4.2 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做好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3 工作機構

松江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藥安委”)協調指導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區食藥安辦承擔區食藥安委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態應急管理,同時承擔指揮部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完善健全本區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推動食品安全應急能力建設;

(2)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

(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4)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監管環節職責不清的事項,牽頭組織處置;

(5)指導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處置,負責應急信息發布;

(6)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7)建立健全上下聯動、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分工協作機制;

(8)受區委、區政府和區食藥安委委托的其他事項。

2.4.4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加強對事故發生地的督促、指導,使其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名單及具體職責見附件2。

2.4.5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視情況成立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由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公安分局、松江海關等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涉嫌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需要追責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將相關調查結果及追責意見移送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害控制組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經委、區農業農村委、松江海關等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由區衛生健康委牽頭,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醫療救治方案,對事故中出現的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5)維護穩定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區農業農村委、區經委、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咨詢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組建,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范圍、發展態勢等作出研判,對追溯、召回、封存、阻斷問題食品和防治救治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5 專家機構

相關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指揮部及有關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監測

由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網絡體系,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區衛生健康委根據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相關監測、報告工作。

3.2 預警級別

區市場監管局隨時更新了解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層級。按照食品安全風險可能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將預警信息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橙、黃、藍四色表示。

紅色預警(一級):威脅程度特別嚴重,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威脅程度嚴重,預計將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威脅程度較重,預計將要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威脅程度一般,預計將要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要及時通報區食藥安辦、區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信息層級。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見附件3。

3.3 預警信息發布

區食藥安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和市市場監管局確定的預警信息層級,對本區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并根據對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管理權限,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3.4 預警級別調整

區食藥安辦可依據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影響程度和市食藥安辦的通報,經區食藥安委或區委、區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完全控制或危險已經解除時,區食藥安辦按照管理權限取消預警信息,或上報市食藥安辦,由市食藥安辦按照發布程序報經批準后,宣布解除預警,并通報相關部門。

3.5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食藥安辦、各街鎮(經開區)食藥安辦、各相關部門要立即響應。

(1)區食藥安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事故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及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強度以及級別;對相關報道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街鎮(經開區)、各相關部門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

(3)對可能造成人體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控制措施,并公布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發布解除臨時控制措施的信息。

4 應急處置

4.1 事故報告與通報

4.1.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市衛生健康委、其他市級有關部門或其區通報的信息;

(7)其他來源。

4.1.2 報告及通報的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向區市場監管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要按照衛生健康委有關規定,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和衛生健康委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初步核實后,立即通報區食藥安辦和其他有關部門。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接到通報后,要及時調查核實,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調查進展情況向區政府及區食藥安辦、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由區市場監管局報區食藥安辦,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區市場監管局接報后必須在接報事故后的30分鐘內以口頭方式、1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包括現場圖片等)上報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并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如為Ⅲ級以上事故的,區食藥安辦和區市場監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區、市)的,由區食藥安辦上報市食藥安辦,市食藥安辦及時向相關省(區、市)有關部門通報信息,加強協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1.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區市場監管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區市場監管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信息來源、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等信息,減少初報審批層級,避免層層把關延誤初報時限。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據事故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按規定上報,應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時,至少每日報告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4.2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及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向區市場監管局提供核實后的信息和資料,由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3 應急響應

4.3.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社區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事發街鎮(經開區)的食藥安辦和市場監管所在得到報告后,應當承擔先期處置的職能,開展相關工作,并向上級部門報告信息。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群眾展開自救、互救,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區應急聯動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上報現場動態信息。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區農業農村委、區衛生健康委、松江海關等部門以及各街鎮(經開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

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區食藥安辦、區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區委、區政府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范圍,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4.3.2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發生在口岸等特殊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該區域管理部門與區政府共同處置。

核定為Ⅰ級事故的,啟動Ⅰ級響應,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國家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核定為Ⅱ級事故的,由市食藥安辦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核定為Ⅲ級事故的,由市食藥安辦或由市食藥安辦指定的相關部門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核定為Ⅳ級事故的,由區政府啟動Ⅳ級響應,并參照本預案組織應急處置,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4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各相關部門單位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2)區衛生健康委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后,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采取衛生處理等措施,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時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4)區市場監管局、松江海關、區經委、區農業農村委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或者響應結束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區市場監管局、松江海關、區經委、區農業農村委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6)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指揮部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托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依靠人民群眾,發揮群眾和社區的主體作用,防控資源和力量下沉社區,落實社區防控措施,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做好基層防控工作。加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形成監管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和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強化食品安全來源可溯、去向可追,加大食品安全問題線索的排查力度,及時受理和迅速處置12315平臺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一查到底,違法違規行為和涉事主體,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4.5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及時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4.6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6.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6.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響應級別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響應級別調整并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4.7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算由相關機構及個人墊付的前期治療費用,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獎懲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區食藥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并報區委、區政府和市食藥安辦。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區食藥安辦及有關部門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6.2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健康委、各街鎮(經開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和食品安全事故實際情況,及時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衛生處理等應急處置措施,及時為受害地區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等衛生用品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等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隊伍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檢測、評估、鑒定,由有資質的機構承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資質的機構受指揮部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照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藥品、試劑、檢測設施等)的儲備、調撥補充。按照國家和本市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規定,保障應急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并在使用儲備物資后及時補充。

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6 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委、區公安分局等部門需在緊急情況下,保障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依法組織運輸工具的應急征用。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順利開展。

6.7 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并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7 附則

7.1 宣傳教育

各街鎮(經開區)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舉報電話等。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期間,要引導事件涉及范圍內及鄰近地區居民的予以配合,維護社會穩定并防止事態擴大。

7.2 培訓演練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區食藥安辦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從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區食藥安辦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能力,并通過對演練過程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預案管理

7.3.1 預案體系

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組成。

7.3.2 預案編制

區食藥安辦負責組織本預案編制與修訂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和市食品安全專項預案,適時修訂本預案。各街鎮(經開區)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規程。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區食藥安辦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7.3.3 預案銜接與審批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區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印發實施的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在相關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7.3.4 預案評估與修訂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區食藥安辦要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置情況、醫療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預案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區政府。

本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7.3.3 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區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本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3.5 預案報備

區政府參照市級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規程,并報送市食藥安辦備案。

7.3.6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區食藥安辦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7.3.7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2.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3.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3)黨中央、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可能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委、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附件2

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區食藥安辦:負責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牽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協調事故處置工作,組織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組織修訂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綜合演練。

區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評估,核對事故級別;組織開展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的調查與認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態原因、環節、性質、影響、趨勢等情況不明時,承擔先期處置職責。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區衛生健康委: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處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分析監測數據;組織有關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本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地產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參與開展地產食用農產品相關監測和風險評估;參與農藥、獸藥等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地產食用農產品來源的調查;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由地產食用農產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松江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調查,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對海關監管職責范圍內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根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

區經委: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依法處理。

區交通委: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區委宣傳部: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輿論引導等工作,必要時做好新聞發布會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媒體赴現場采訪,做好媒體溝通、服務工作。

區教育局: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師生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區公安分局:組織、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負責投毒事故的偵查;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支持、協助各成員單位開展調查處理。

區紀委監委:負責對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區民政局: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群眾的救助。

區財政局:負責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區生態環境局: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街鎮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區文化旅游局: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區綠化市容局:配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中涉及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等環節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區城管執法局:配合開展對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經營食品、售賣活禽等違法行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相關街道、鎮(經開區):按照本預案規定,配合食品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各項應急工作的協調和保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附件3

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

 

發生概率

嚴重程度

 

不太可能

有可能

非常可能

幾乎肯定

特別嚴重

二級

二級

一級

一級

嚴重

三級

二級

二級

一級

較重

四級

三級

三級

二級

一般

四級

四級

三級

三級

說明:通過綜合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程度”和“發生概率”兩個指標,對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評價和分級。

嚴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無顯性傷害,但長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較重”是指導致輕度傷害,引發身體不適;“嚴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積傷害,引發嚴重疾病;“特別嚴重”是指直接導致死亡,或導致大面積嚴重中毒和疾病。評估嚴重程度時,一般同時考慮緊急程度因素。

發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發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時候應該會發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數情況下很可能會發生;“幾乎肯定”是指預期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發生。

相關附件

滬松府〔2024〕114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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