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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葫政辦發〔2007〕69號)

   2011-04-11 583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葫蘆島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葫蘆島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為增強市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確保全市糧食緊張時糧食市場穩定和社會安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供應原則

  (一)糧食應急供應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相應預案,承擔本地區的糧食應急供應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

  (二)糧食應急供應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反映及時,措施果斷,密切合作的原則。

  (三)糧食應急供應按動用當地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商品周轉庫存,縣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次序進行。

  (四)糧食應急供應以經濟調節手段為主,特殊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應急供應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糧食應急供應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機制。主要包括:

  (一)應急糧源儲備

  1、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市政府安排市級儲備糧食1萬噸,其中:玉米8000噸、水稻2000噸,市級儲備豆油300噸。水稻、小麥要根據儲存、加工、輪換條件逐步調整。

  2、縣區級儲備安排糧食(玉米)2.7萬噸。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地方儲備糧規模和品種的要求,逐步進行規模和品種調整。

  3、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需求情況,建立商品糧最低周轉庫存,成品糧應急供應庫存。

  4、各縣(市)區要建立與省內外水稻、小麥主產區長期穩定的購銷協作關系,以保證在糧食市場緊張狀況下的糧源供給。

  (二)應急糧食加工

  根據應急所需,指定市軍糧供應站為市直糧食加工點,同時糧食需求量較大的縣區也要各確定一家企業,形成必要的糧食加工能力,在糧食供應緊張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按照當地政府要求,承擔糧食加工任務。

  (三)應急糧食供應

  根據當地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全市確定4家軍糧供應站(點)、6家糧食購銷中心庫、城區14家糧油銷售店為糧食應急銷售或發放點,在糧食供應緊張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按當地政府要求承擔應急糧食供應。

  (四)應急糧食儲運

  糧食儲備、加工應以城區或沿線庫為主,根據供應網點的布局以及調入中轉流向,合理確定糧食運輸線路、運輸工具,確保在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

  三、應急供應預警

  (一)市場監控

  以市商業(糧食)局為核心,建立覆蓋全市26個網點的糧油市場信息監測網絡。監測網點包括:各縣(市)區糧食局,有代表性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6家,城區糧油市場、糧油銷售店14家。

  建立糧食信息收集發布制度。正常情況下,由市商業局每月發布一次《糧油綜合信息》,每季舉辦一次糧油市場形勢分析會。特殊時期,加大監測力度,建立信息日報制度,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二)應急預警

  三級預警: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 30%,市民集中購買,糧食日供量連續兩天超過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級預警: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50%,市民集中購買,糧食日供量連續兩天超過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庫存急劇下降。

  一級預警: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100%,市民出現恐慌,糧食日供量連續兩天超過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網點、地區出現脫銷。

  四、應急供應組織

  (一)成立市政府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和組織全市糧食應急供應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商業(糧食)局。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總指揮:主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市商業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經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工商局、質監局、物價局、農發行及鐵路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二)應急指揮部職責

  1、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判斷糧食供應預警狀態,提請市政府啟動和終止供應行動。

  2、指揮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區政府開展糧食應急供應工作。

  3、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以及向社會公布。

  4根據需要,向省政府或外省市,以及當地駐軍部隊請求支援和幫助。

  (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監測糧食市場供應變化動態,向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應急行動意見。

  2、協調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預案啟動后的實施工作。

  3、掌握應急供應工作進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應急指揮部報告糧食購銷調存及市場價格情況。

  4、向應急指揮部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獎懲意見。

  5、協同有關部門核實實施預案的各項費用開支。

  6、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各部門職責

  1、商業(糧食)部門:負責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銷售和庫存數量的統計,加強對糧食經營者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市場價格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收集掌握全市及國內外糧食供求信息,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走勢,向市政府及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糧食采購、加工、調撥和銷售;負責向市政府和應急指揮部報告糧食供應事態并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申報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負責指導縣區建立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2、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報道糧食信息,引導輿論正面、適度宣傳,以安定人心,維護社會穩定。

  3、經濟、交通部門:負責組織電力、運力調度,保證糧食加工和調運的優先需要;負責保障糧食運輸通暢及必要時控制糧源外流。

  4、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打擊破壞糧食市場秩序和哄搶糧食等違法犯罪行為。

  5、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撥付應急供應所需資金。

  6、民政部門:負責確定救濟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災群眾實施基本口糧供應。

  7、工商部門:負責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借機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無照經營等擾亂糧食市場經營秩序行為。

  8、物價部門:負責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和督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差率管理、銷售最高限價等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9、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應急時期糧食質量監測,防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商品流入市場。

  10、金融部門:負責落實糧食應急采購調運所需貸款安排。

  五、應急供應措施

  (一)三級預警狀態時,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場監測力度。各涉糧部門應密切關注,分析糧食市場供應動態,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反饋信息。有關縣區每天定時向市政府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糧食市場供應及價格情況。當地商品周轉和本地儲備糧庫存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2、搞好輿論宣傳引導。以市、縣政府、應急指揮部或有關部門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或以電視、廣播講話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政策措施及市場監測情況,防止信息誤傳、謠言誤導。

  3、增加供應糧食數量。啟動應急加工、供應系統,增加加工數量,并組織糧食經營企業積極外采糧食,增加市場投放量。同時要停止市縣級儲備糧輪換出庫,適當增加臨時成品糧儲備,以保證應急供應糧源。

  (二)進入二級預警狀態時,除采取三級預警狀態應急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實行部分地區重點監控。將城區做為糧食應急供應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監控。各級應急指揮網絡聯系電話全天24小時開通,隨時通報糧食庫存,銷售價格等變化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動用各級儲備糧平抑市場糧價。按應急供應原則,動用縣、市級儲備糧時由同級政府決定,或由市應急指揮部向有關縣區下達調撥建議書,動用市級儲備糧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向縣區下達調撥命令書。各地及有關單位要根據市調撥建議和指令組織好糧食調運與加工,及時增設供應網點,敞開供應。

  3、對糧食市場進行全面督查。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責成專人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對重點地區應急行動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指導。接到各地緊急報告和求援,有關部門要按指揮部下達指令,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三)進入一級預警狀態時,除采取二級預警狀態應急措施外,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糧源外流。對本區域供應緊張的糧食品種,要求經銷單位一律不得銷往外埠。

  2、組織外采糧源。對庫存急劇下降,難以保證供應的糧食品種,責成有關部門組成專門采購小組,前往產地采購發運。

  3、申請動用省級儲備。通過市政府申請動用承儲在我市境內的省級儲備糧。

  4實行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由應急指揮部決定,責成物價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實行進銷差率管理和最高限價。

  5、定點限量供應。根據供需求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范圍和標準,由各級政府指定的應急銷售點憑證按同級政府規定價格定量供應。

  6、臨時管制市場。遇突發事件或供求危機時,由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批準,臨時關閉糧食市場,停止批發交易,責令有關部門強行征購征用社會現有糧食資源,統一調配供應。

  六、應急行動終止后的有關工作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二)要在半年內,按原計劃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

  (三)對經審計核定的支出及時兌付和結算。

  (四)對有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預案規定要求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

  2、違抗糧食應急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3、應急供應期內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4、給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地區: 遼寧
標簽: 應急供應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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