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臺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實施名牌產品發展戰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淮南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9月4日
淮南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名牌發展戰略,指導、幫助企業爭創名牌產品,規范淮南名牌產品的評定與管理,提高我市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加快質量強市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皖政〔2012〕82號)和《關于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實施意見》(淮府辦〔2012〕1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淮南名牌產品(原名稱為淮南知名產品),是指在一、二、三產業中經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評定的農業產品、工業產品和服務業品牌。
淮南農業、工業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我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在我市境內生產制造的產品。
淮南服務業名牌產品,是指以優質服務為核心價值觀,在我市同行業內具有標桿作用,被市場和社會各界普遍認可和接受,具有明確的服務內容和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和追隨度,反映該服務主體的經營決策、文化理念、經濟實力、組織管理、服務創新和整體形象的服務業品牌。
第三條 在淮南名牌產品評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業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為基礎,以市場評價為依據,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運作機制。
第四條 淮南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企業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在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開展淮南名牌產品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社團組織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行業)評審組。各專業(行業)評審組依據本辦法開展對淮南名牌產品的評定工作,并向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評定結果。
第七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淮南名牌產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淮南名牌產品發展規劃;
(二)受理淮南名牌產品申報;
(三)組織對企業申報淮南名牌的產品進行審查,并初步擬定淮南名牌產品名單;
(四)提出保護、扶持淮南名牌產品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淮南名牌產品獲獎企業的到期復審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淮南名牌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業產品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生產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合法的國內注冊商標;
3.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售后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市場評價好;
4.產品技術水平和實物質量達到省內、市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5.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及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市內同行業前列,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6.建立較為完善的計量保證體系和標準化體系;
7.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全面質量管理取得成效,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并不斷進行改進;
8.批量生產已滿2年,形成一定經濟規模,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利稅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二)農業產品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申報對象為農戶、村經濟合作社、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較大規模的種養殖場、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
3.擁有合法的國內注冊商標,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4.批量生產已滿2年,有固定的農產品原料生產基地,形成合理的種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
5.產品科技含量高,產品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水平;
6.生產技術先進,嚴格按產品標準或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均實施標準化管理,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的質量管理體系;
7.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市場占有率高,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8.經濟效益好,年銷售收入、利稅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三)服務業產品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服務業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服務業企業納稅額、主營業務年營業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4.正式提供服務已滿2年,有相應的服務(營業)場所,規模在市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5.建立企業標準體系及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6.服務業企業近3年無重大質量事故,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健全,投訴處理及時;
7.服務業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贊譽。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淮南名牌產品的申請:
(一)企業的注冊地址不在淮南市行政區域內的;
(二)產品使用外國(境外)商標的;
(三)近3年內,各級政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產品范圍尚未獲證的;
(五)近3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稅收等其他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六)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七)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誠信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對申報產品和服務業品牌進行綜合評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顧客)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服務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實現利稅、產品(服務)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誠信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信用狀況。
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服務)適當傾斜。
具體評價細則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淮南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當年淮南名牌產品評價目錄以及受理申報的時限。
第十三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淮南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申報。
第十四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對其中有關企業的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用戶(顧客)滿意度、誠實守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初審,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確定初審名單后交專業(行業)評審組。
第十五條 各專業(行業)評審組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審核、審查、測評意見,依據評價指標對申報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專業(行業)的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專業(行業)評審組提出的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分析后,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7日。
第十七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對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的名單進行審議、確認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授予淮南名牌產品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依據《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實施名牌產品發展戰略的意見》(淮府〔2012〕85號)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淮南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證書自動失效,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自愿申請復評。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淮南名牌產品在其證書有效期內的,享有下列權利:
(一)所屬企業可以在該產品(服務)、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的淮南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產品保護范圍;
(三)列入省級名牌產品培育計劃;
(四)在我市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
(五)所屬企業在擴大生產規模、申報科技發展計劃、申請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等方面,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淮南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評定的產品(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未獲得淮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淮南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者撤銷淮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報或者重新申報未通過認定的,不得繼續使用淮南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淮南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淮南名牌產品生產(服務)企業進行跟蹤管理。
淮南名牌產品的生產(服務)企業應每年如實填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向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被認定的名牌產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波動等情況。如遇有企業更名、改制、變更注冊商標、關鍵設備改造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淮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可決定暫停或者撤銷其淮南名牌產品稱號:
(一)經省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屬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的;
(三)經限期整改,產品質量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
(四)轉讓、濫用淮南名牌產品標志的。
第二十三條 參與淮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要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申報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淮南名牌產品稱號的,取消其淮南名牌產品稱號,通報批評并在有關媒體上公開曝光,3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的淮南名牌產品申報。
第二十五條 除按本辦法進行淮南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淮南名牌產品評定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淮南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關于印發淮南市培育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淮府辦〔2003〕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