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青島市家庭農場市級示范場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2月21日
青島市家庭農場市級示范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規范家庭農場市級示范場的評定與監測,根據省委農辦等12部門《關于開展家庭農場培育行動的實施意見》(魯農委辦發〔2020〕24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農經字〔2022〕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元,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生產經營規模適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市級示范場(以下簡稱“市級示范場”)是指經市農業農村局按照相應標準、程序認定的,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市級示范場申報、評定和監測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市級示范場原則上須從區(市)級示范場中產生,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主體
1.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網址http://xnzbadmin.xnzb.org.cn)和農業農村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網址http://www.agriland.org.cn)均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2.在登記機關依法依規登記,在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系統中經營狀態正常。
3.農產品質量應檢盡檢且兩年內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檢年份視同合格),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平臺應納已納、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制度按要求已落實。
4.近3年無違法違規、生產或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非法金融活動、行業通報批評、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媒體曝光問題等不良記錄。
(二)運營管理
5.有獨立的銀行賬戶,財務管理規范,鼓勵使用農業農村部推介的財務等軟件。
6.經營土地流轉相對穩定,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流轉年限原則上在5年(含5年)以上(因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況除外)或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流轉預期穩定。
7.經營場地環境良好,相對集中,布局合理。生產經營的基礎設施配套,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及必備的辦公條件,有醒目的家庭農場標識。
8.主要經營者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或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掌握所從事農業產業較先進的生產、管理技能,熟悉并能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生產管理
9.生產組織標準化。按照國家法律、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生產記錄和投入品施用記錄制度應建盡建。
10.生產過程機械化。通過自有設備或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穩定的協作關系,基本實現主要生產環節機械化,生產手段達到該領域的先進水平。
11.主要產品品牌化。主要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所銷售產品實行品牌化經營,鼓勵擁有注冊商標。
(四)綜合效益
12.經濟效益好。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年經營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
13.生態效益好。按照生態、循環、高效的原則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生產過程嚴格按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規范使用化肥、農藥,農業資源利用率高,農業廢棄物實行無害化處理,農業生態環境良好,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14.社會效益好。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范效應,并帶動當地農民增收致富。
第三章 評選認定
第六條 市級示范場評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有效期2年。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各區(市)家庭農場注冊登記數量、規范化建設水平等因素,確定各區(市)市級示范場分配名額。
第七條 市級示范場評定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主體申報。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鎮(街道)提出申請。
(二)鎮級初審。鎮(街道)負責對本轄區內家庭農場的申報及監測情況進行初審,對其提報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審查。初審結束后,向所在區(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三)區(市)推薦。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核推薦,做好材料審核、實地考察、評選推薦、媒體公示等工作。區(市)農業農村局在征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地方金融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形成推薦報告,報市農業農村局。
(四)市級評定。市農業農村局對各區(市)上報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征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地方金融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意見。符合條件的,在市農業農村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市農業農村局發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 市級示范場在有效期內實行動態監測評價制度。各區(市)農業農村局按期對轄區內市級示范場進行監測,并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
第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示范場稱號,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示范場:
(一)申報示范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
(二)出現資不抵債破產或被兼并;
(三)違反生產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
(五)放棄或拒絕參加監測、未按要求提供監測材料或材料弄虛作假;
(六)不再滿足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條 市級示范場被評定為省級示范場后,不再參加市級示范社監測。經監測不合格的省級示范場,可納入市級示范場監測范圍,經市級監測合格的仍保留市級示范場稱號。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場變更名稱的,應在名稱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區(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區(市)示范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評定的市級示范場繼續有效,并納入本辦法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