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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縣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西政辦發〔2009〕71號)

   2011-02-26 925
核心提示:西吉縣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防范生產
西吉縣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國家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生產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和“誰投資、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政府領導下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分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縣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及監管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行業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專項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了解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報告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認真辦理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的事項。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下級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履行公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安全生產責任人職責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落實與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
 
  (三)把安全生產和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工作列入鄉(鎮)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鄉(鎮)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
 
  (四)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分析、部署、落實本轄區防范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
 
  (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根據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確保安全。
 
  (六)重視并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根據本鄉(鎮)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七)轄區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救援,并按規定迅速向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認真做好善后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支持、督促下屬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對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準;發現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經費和責任人員。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部署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三)定期對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所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建立健全本部門(系統)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
 
  (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六)組織制定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做好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劃分
 
  (一)縣政府辦公室:協助縣政府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協調各部門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組織開展全縣性安全生產大檢查;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按縣人民政府意見及時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縣安委會日常工作。負責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許可及綜合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開展上述行業安全專項整治;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工作;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生產經營企業一般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者參與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三)縣監察局:依法對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依據權限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而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和行政責任追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縣總工會: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群眾監督,參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檢查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
 
  (五)縣公安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1、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對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的情況實施督促檢查;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和交通事故。
 
  2、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對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火災隱患整改措施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建筑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核、驗收;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的專項整治,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及調查處理。
 
  3、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4、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5、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的行為。
 
  6、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維護生產安全事故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
 
  (六)縣發展和改革局
 
  負責將安全生產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
 
  (七)縣財政局
 
  負責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縣交通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行業和公路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全縣公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公路(包括橋涵)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負責海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參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含民辦學校)的安全教育和教學、生活設施及體育場所、比賽現場、體育設施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校舍危房改造安全工作,以及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備和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
 
  (十)縣建設與環境保護局: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燃氣、供熱、供水及環保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建筑物拆除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負責環衛單位、垃圾運輸車輛、城市公交、戶外廣告、公園、燃氣、供水、供熱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物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與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采安全監督管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非法開采和越層越界開采的礦山企業;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負責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二)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納入勞動技能培訓內容;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工傷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指導事故的賠付等善后處理工作,監督檢查工傷事故社會保險政策的落實情況。
 
  (十三)縣文化局:負責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網吧、歌舞廳、音像市場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文化市場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
 
  (十四)縣衛生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處置管理。
 
  (十五)縣農牧局:負責農業機械及農藥、獸藥等農業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依法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農藥、鼠藥、獸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負責農村沼氣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縣林業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旅游局:負責旅游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旅游景區景點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協助林業部門做好景區防火工作。
 
  (十八)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壩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含拆除)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縣民政局: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及救助工作。
 
  (二十)縣廣播電視局: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實施輿論監督。
 
  (二十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登記注冊,嚴格市場準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前置審批許可的企業不予辦理登記注冊,并依法查處取締;督促集貿市場主辦單位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充裝、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與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和藥品、藥械流通、使用環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二十四)縣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依法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五)縣供電局:負責供電安全和電力施工安全;在辦理供用電手續時,嚴格審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資質。
 
  (二十六)縣商業總公司: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設施,組織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二十七)縣供銷社:負責供銷合作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藥、煙花爆竹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縣郵政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十九)縣電信分公司:負責本系統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其他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具體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部門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 確保公共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資金的投入。每季度至少親自或者委托分管領導召集一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專門聽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狀況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職監督管理人員,原則上大鄉鎮和監管任務較重的鄉(鎮)應配備2人,其他鄉(鎮)應配備1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對各部門、各單位、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四)組織制定并簽署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事故隱患整治到位。所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防范措施,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三)定期主持召開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全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五) 所轄區域或行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具體負責組織搶救、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程、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素質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 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開展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認真實施安全標準化工程,依法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安全資金投入,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繳納工傷保險,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本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并迅速、如實地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直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所屬有關部門以及基層組織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本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和“一票否決”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年終綜合考評,并列入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綜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考核:
 
  (一)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考核。
 
  第二十四條 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鄉(鎮)或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對被考核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評定,并提出考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成績優秀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由縣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凡出現“一票否決”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定和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考核成績優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各鄉(鎮)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考核不合格的,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員,對所屬轄區、行業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漏報、拖延報告,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對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作出批準的,或者發現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不予以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系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系指本行政區域內,經工商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含有限責任公司)、集體、國有、外資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吉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的通知》(西政發〔2003〕26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相關條款與上級文件規定相悖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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